把隐名股东变为显名的方法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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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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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把隐名股东变为显名的方法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把隐名股东变为显名的方法是哪些

一、把隐名股东变为显名的方法是哪些

把隐名股东变为显名需要将显明股东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首先需要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后才能进行转让,同时需要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然后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接下来需要隐名股东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最后还需要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成为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成为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风险:

1、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2、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3、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可以通过什么方法保护隐名股东的利益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

(2)隐名投资者可以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投资者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投资者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或者在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

(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

(5)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把隐名股东变为显名的方法是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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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要怎么变更为隐名股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显名股东要怎么变更为隐名股东问题解答如下, 显名股东要如何变更为隐名股东
《公司法解释
(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该款应如何解释,隐名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方能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以上法律适用问题,笔者将一一展开。
【案例与判决】
自然人樊某与汪某本为龙海公司股东,樊某为法定代表人,樊某出资350万,汪某出资650万,各占龙海公司35%和65%的股权。龙海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时,龙海公司、汪某、樊某向工商部门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刘某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办理工商登记相关材料中樊建华的签名均是由刘代签。二人出资资金来源于嘉鑫公司,资金原属嘉鑫公司,经此二人账户完成对龙海出资,且刘某系嘉鑫公司员工。
公司袁某、汪某系夫妻关系,袁利群、汪广俊是嘉鑫公司的股东,汪广俊持股比例为58%,袁利群持股比例为41%。后龙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袁某,袁某以樊某为显名股东,其为隐名股东,在经半数股东同意下,委托刘某代樊某与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后生纠纷,四川高级人民认定樊某与袁某存在隐名投资合同关系证据不足,刘某无权代理,且袁某变更实名股东程序不合法,樊某拥有公司股东资格,袁某须协助工商变更登记。
【判决评析】
本案裁判争议之焦点虽然在于股东资格确认和隐名投资关系的举证。但其间引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公司法解释
(三)》第25条第3款的解释问题,隐名股东“转化”为显名股东的程序是怎样的。
本案中袁某、汪某、龙海公司认为“袁某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完成由隐名股东变更为实名股东的程序”,歪曲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程序要求。所谓的实际出资人如不能基于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合同与显名股东达成股权移转合意,就只能基于双方关于隐名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向人民,要求在册股东返还其股权。没有在册股东的同意,所谓的实际出资人无权直接主张或者支配在册股东的股权,更不得擅自伪造签名转让在册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权。
【法条解释】
《公司法解释
(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很明显,从立法逻辑上看,该款参照股权对外转让的思路,来规制实际出资人“转化”成为公司股东的路径,换句话说,隐名股东的“转正”途径是股权对外转让。但此间就存在一个有疑问,能否对该款采取反对解释,认为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经由变更登记等手续而成为公司股东呢?这也就是该案涉及的程序问题。
应不能采此反对解释。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要件,该要件本质上是对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在该要件未达成时,因处分权受有限制,其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反之,一旦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之同意,该处分权限制即归消灭,不再成为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障碍。但是,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最终生效,仍须取决于该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其他效力要件是否充足。
一旦允许对该款采反对解释,即当“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便可使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那也就意味着根本不需要股东股权转让行为之构成,在结果上看,违背了第71条第2款股东股权对外转让的逻辑,股东无实质权利转让行为却能使权利发生转让。
实际上,即使是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的合同中,约定名义股东负有将股权移转给实际出资人之义务的情形,该约定条款的法律效果,也只是产生名义股东的转让义务,不能直接等同于或者解释成名义股东已有处分其股权的意思表示,进而直接套用《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要件。
实际出资人又该如何“转化”为显名股东呢?
正确的思路,应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72条第2款之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
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我弟弟是他同学公司的股东,投了资但是没有参与管理,而且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弟弟现在想参与公司的管理变更为显名股东,请问隐名股东的显名问题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实务经验等,笔者总结,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的,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查以要求进行显名登记,并且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一、隐名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言外之意思,如果隐名股东请求显名登记,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则隐名股东的请求可以得到满足。这一项实际上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二、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接受公司分红、行使股东会表决权等行为,行使了事实上的股东权利。
上述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是隐名股东显名条件,主要是针对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之一就是人合性,因此隐名股东显名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委托关系,公司及其他股东都知道这一事实,或者公司允许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担任职务、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等,这些行使了事实上的股东权利的行为,实际上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身份,则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即取得股东资格。
三、公司向隐名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例如,在《股东名册》登记为股东,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等等,这样即使该股东虽然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也可据此享有股东身份。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虽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但是事实上有出资,已经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或者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文件。这种情况下,即使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其仍然具有股东资格。
上述三种情形,仅是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归纳所得,在实务中可能远不止这三种情形,隐名股东是否符合显名的条件,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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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把隐名股东变为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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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前些年出资资助朋友做买卖当时对方经济困难一时还不上,于是陈就用那笔钱入了股,因为金额较小做的是隐名股东。但是现在朋友的公司越做越大陈想变成显明股东,请问下隐名股东变成显明股东的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首先须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间达成股权转让合意,进而才能谈得上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唯有如此,方能贯彻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且合法股东的立场。仅仅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代替显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处分行为,隐名股东不得自行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显名股东虽然名为“显名”,但“显名”这个定语并不会对其股东权利本身有任何限制,他拥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仅作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为无权处分。倘若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有股权转移义务之约定时也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只能基于其与名义股东间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之处分股权之给付之债。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代替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之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行为要件,促使发生股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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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投资了一家公司不过担任的是隐名股东,现在叔叔想参与公司的管理,想变更为显名股东,但是公司老板不同意,我叔叔就想起诉,请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变更之诉讼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第
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只要你(隐名股东)与张某(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向张某主张股东权利。

三、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你作为隐名股东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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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隐名股东变显名股东怎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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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想转化为显名股东,就是股权从原显名股东的名下转让到隐名股东的名下,从而使隐名股东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这实质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而股权转让行为不只是其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隐名股东要想成功公司显名股东的,首要条件就是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否则无法成为公司显名股东。
  同时,在取得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后,还需要征得原显名股东的同意,要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要是对方不同意、不配合或协商不成的,即使公司愿意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意义也不大。如损害了对方合法权益,还需要赔偿对方损失,所以建议及早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强制办理股权变更事宜。
  此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实际出资人成为显名股东时,基于公司人合性特征,胜诉隐名出资者可选择经协商由其他股东收购股权、起诉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等方式解决纠纷。不同意可以用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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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想转化为显名股东,就是股权从原显名股东的名下转让到隐名股东的名下,从而使隐名股东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这实质是一种股权转让行为。而股权转让行为不只是其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隐名股东要想成功公司显名股东的,首要条件就是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否则无法成为公司显名股东。
  同时,在取得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后,还需要征得原显名股东的同意,要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宜。要是对方不同意、不配合或协商不成的,即使公司愿意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意义也不大。如损害了对方合法权益,还需要赔偿对方损失,所以建议及早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强制办理股权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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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
将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的第一步就是召集该公司的股东召开相关的会议,然后经过各股东的会议之后就会同意显名的股东将手中的股权交给隐名股东,其他股东也必须相应作出放弃购买的说明,然后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去办理登记和缴税即可完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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