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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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算是形成权

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但是,但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目前没有形成统一观点。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具备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需要具备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如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3、债权人应当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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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
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
①赠与他人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
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④放弃债权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A、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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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
A、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B、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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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几点:
1.客观要件:
A、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
①赠与他人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
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④放弃债权
B、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C、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D、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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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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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
A、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B、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3)受益人或受让人:
A、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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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被放弃的债权、被转让的财产是撤销权撤销的标的,无论债务人放弃的是合同债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或是物权,只要债务人放弃了有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有价值的财产,都能成为撤销的对象。债务人的放弃、无偿、低价转让是撤销权产生的主动条件,即债务人有积极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才有撤销权行使的必要。
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人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人不可主张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产生的被动因素。即被转让人方面的原因。
3、要求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发生。只有当债务人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才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
4、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为无偿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的,在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可能发生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故产生了债权保全的必要,此时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行使撤销权。而无论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如何,只要其行为无合理对价既可促使撤销权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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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什么功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功能是:
1、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通过实施各种诈害行为逃避债务进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践中,债务人逃避债务通常采用隐匿财产、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给第三人或者使第三人用极其低的价格取得债务人应享有的财产等方法。设立撤销权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上述各种逃避债务的行为。这一点是违约责任和合同的担保制度所不具备的。
2、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将效力扩及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撤销权制度,债权人即使明知债务人正在故意实施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撤销权制度的确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定情形下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相较于其他保护债权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其既可以在债不履行时适用,也可以在债的履行过程中适用,弥补了担保责任制度只能在履行完毕后才有权追偿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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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指的是对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使的撤销权,合同的效力是一个可撤销合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能说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是可撤销,因为可撤销行为是专指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你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是有效的只是债权人处分了自己的权利,而上面的情况是合同自始就是可撤销的。
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它是债权人固有的是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根据债的相对性规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仅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依约履行。从债务人的方面来讲,债的关系一经设定,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即用来保证对方债权的实现,其财产即成所谓责任财产,构成所谓债的一般担保。可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变化,对债权能否实现关系重大。因此,债务人责任财产如果因债务人与第三人间非正当行为而发生不当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法律自有干预的必要,此种干预既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债的保全制度。
3、所谓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的危险,而赋予债权人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一定的行为以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完备,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的视线,即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现债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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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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