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涉及到公款是不是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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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借条涉及到公款是不是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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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涉及到公款是不是有效

借条涉及到公款无效,个人是不能够借用公款的,如果借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还会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借条没按手印是不是有效

依法签订的借条,有借款人的签字,没按手印有效。

借条,其实质是一个简易的借贷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因此,签名、盖章、按指印的效力是一样的,借条上只有签名,没有按手印也不影响借条的成立和效力。

虽然写借条并不一定要按上双方的手印,但是有些情况下是完全需要手印才能证明,例如在借款关系中的一方不会或者不能书写自己的名字,此时可以将按手印代替签字,二者存在同等的效力。

因为名字可以代写或者仿写,存在造假和否认的风险,因此为了避免欠款人拿到钱后故意不还钱或者赖账,建议还是进行签字和按手印同时进行的双重确认。

为了减少争议的出现,写借条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借条上的信息要完备,减少修改的可能。

2、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时,完整保存转账记录,在借条中也表述清楚。

3、借款人落款处最好按指印,增加借款人的唯一性。

4、要使用明确的词语;避免出现“可能”“大概”。

5、借条要双方各执一份,避免一方丢失或者随意修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高利贷借条是不是有效

高利贷借条如果利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限额就是无效的,但是合法的本金和利息的部分是有效的,借条有效必须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条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借条涉及到公款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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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
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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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从这条规定上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的是经济纠纷与涉嫌刑事的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我们大量的民事审判中,经济纠纷中的被告即借款人本身就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民事纠纷与刑事纠纷的主体相同,而自然也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就不适用该规定的第十条,这时,经济纠纷应该终止,而转入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在民事纠纷中还涉及到的担保人的责任问题,这是大家所广泛讨论的问题。在经济类犯罪中,出借人(即受害人)的钱只能通过司法机关追赃要回,这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被完全免除了。
二、从民法上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规定上来看,当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担保合同也当然无效。在这类案件中,当借款人被刑事上最终确认有罪的时候,涉及他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也就被确认是无效的,这样原来民事合同中的担保责任部分也就随着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所以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就不复存在。出借人只能向司法机关主张要求追缴借款人的财产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在审判实践中,从民事诉讼程序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因是,在民事审判中出现了批量案件,所谓的批量案件就是指案件的性质是同一类型,案件所涉及到的被告是同一个人,这也就是所谓的非必要共同诉讼。
三、从后果上分析,如果担保责任免除,那出借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如果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实际借款人涉嫌犯罪,对应民事部分转入刑事,则担保的约定就无效,这样就极易造成借款人与担保人串通起来欺骗出借人,尤其是在企业间的拆借中出现较多,比如在有些借贷案件中,实际用款人是担保人,若这样免除其担保责任的话,对出借人则极为不利,又比如在出借人放贷时,他看中的是担保人的财力以及实力,他在发生出借行为的时候,所设想将来所要借款时的着眼点主要是放在担保人身上,或者更为通俗点讲,当债权人把钱借给债务人时,他压根心里就没有想让债务人日后来还这笔钱,他以后希望就是向担保人所要欠款,因为现在民间借贷中,担保没有特殊约定,均推定为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完全不必担心以后找担保人要不回来钱,如果按照法律的这条规定,当债务人涉嫌经济犯罪时,这笔债务就归为犯罪所得,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免除,那相应的风险就转嫁到债权人身上,也许有的人可以说,这样的风险是债权人在发生出借行为时就应该能料想到的部分。因为有收益就有风险,任何取得收益的行为在发生时都必将伴随着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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