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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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哪些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哪些

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如下:

1、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

4、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法院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二、债权人怎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如果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设定了担保的,则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占有设立了担保的财产,此时就是合法占有。

对于债务人没有以财产设立担保的,即使其到期不还款,债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否则就属于非法占有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果是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是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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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
(2)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
(4)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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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能怎么参与分配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
[律师回复]
一、多个债权人如何参与分配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
1、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并说明执行情况。
2、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首先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第二种是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二、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因同一文书属同一执行案件,不存在先后问题。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三、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向全部已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对于均仅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来说,其受偿顺序均由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决定,首封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将优先受偿。若债权人是基于所有权或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则该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偿,而不论作出执行依据的判决的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若申请人之一或被申请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则移交破产管辖,中止执行程序;若未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恢复执行;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参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规定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对已经取得债务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被执行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有权通过提交参与财产分配申请,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制作分配方案。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其余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当其财产被分配完后,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后,可随时向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3)被执行人为非企业法人的,非企业法人既不能适用破产制度,也不能适用公民、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形下企业法人的参与分配制度,我们认为,其只能一般性规定进行分配,即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则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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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你所述,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旦旦测秆爻飞诧时超江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你的。
三、你在申请执行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的职权,不是你来定的。
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九)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十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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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能参与分配吗?
[律师回复] 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
一、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这一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参与分配人是债权人,也就是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验证过的债权人才能申请,而没有被确认为债权人的不能参与。
(二)分配的前提条件。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才需要按照顺序逐一清偿或者按比例偿还债务。
(三)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也就是说申请参与分配的时候,必须还有债务人没被执行完的财产可用于还债,否则失去用以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没有意义。
(四)管辖条件。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二、普通债权人能参与分配吗根据以上参与债权分配的条件,普通债权人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各项条件就能够申请参与分配,但是是否能申请参与分配和是否能确实分配到财产不是等同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那么参与分配的顺序是:
(一)法定债权。如财产保全产生的债务。
(二)有担保权的债务。即在产生债权债务的时候设立了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债务。
(三)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四)普通债权。也就是普通的借贷关系,没有什么担保抵押之类保障的债权。
(五)行政或刑事处罚。我国法律主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债权得到偿还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顺序中有多个债权人并且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分配原则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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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这一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参与分配人是债权人,也就是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验证过的债权人才能申请,而没有被确认为债权人的不能参与。
(二)分配的前提条件。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才需要按照顺序逐一清偿或者按比例偿还债务。
(三)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也就是说申请参与分配的时候,必须还有债务人没被执行完的财产可用于还债,否则失去用以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没有意义。
(四)管辖条件。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二、普通债权人能参与分配吗根据以上参与债权分配的条件,普通债权人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各项条件就能够申请参与分配,但是是否能申请参与分配和是否能确实分配到财产不是等同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那么参与分配的顺序是:
(一)法定债权。如财产保全产生的债务。
(二)有担保权的债务。即在产生债权债务的时候设立了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债务。
(三)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四)普通债权。也就是普通的借贷关系,没有什么担保抵押之类保障的债权。
(五)行政或刑事处罚。我国法律主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债权得到偿还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顺序中有多个债权人并且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分配原则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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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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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这一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参与分配人是债权人,也就是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验证过的债权人才能申请,而没有被确认为债权人的不能参与。
(二)分配的前提条件。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才需要按照顺序逐一清偿或者按比例偿还债务。
(三)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也就是说申请参与分配的时候,必须还有债务人没被执行完的财产可用于还债,否则失去用以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没有意义。
(四)管辖条件。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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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债权。如财产保全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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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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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或刑事处罚。我国法律主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债权得到偿还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顺序中有多个债权人并且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分配原则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进行偿还。
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吗
[律师回复] 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
一、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这一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参与分配人是债权人,也就是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验证过的债权人才能申请,而没有被确认为债权人的不能参与。
(二)分配的前提条件。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才需要按照顺序逐一清偿或者按比例偿还债务。
(三)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也就是说申请参与分配的时候,必须还有债务人没被执行完的财产可用于还债,否则失去用以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没有意义。
(四)管辖条件。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二、普通债权人能参与分配吗根据以上参与债权分配的条件,普通债权人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各项条件就能够申请参与分配,但是是否能申请参与分配和是否能确实分配到财产不是等同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那么参与分配的顺序是:
(一)法定债权。如财产保全产生的债务。
(二)有担保权的债务。即在产生债权债务的时候设立了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债务。
(三)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四)普通债权。也就是普通的借贷关系,没有什么担保抵押之类保障的债权。
(五)行政或刑事处罚。我国法律主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债权得到偿还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顺序中有多个债权人并且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分配原则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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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1、多份法律文书。2、一份法律文书。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1、企业法人。2、公民或其他组织。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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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是否需要参与债权人分配
[律师回复] 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
一、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这一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参与分配人是债权人,也就是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验证过的债权人才能申请,而没有被确认为债权人的不能参与。
(二)分配的前提条件。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才需要按照顺序逐一清偿或者按比例偿还债务。
(三)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也就是说申请参与分配的时候,必须还有债务人没被执行完的财产可用于还债,否则失去用以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没有意义。
(四)管辖条件。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二、普通债权人能参与分配吗根据以上参与债权分配的条件,普通债权人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各项条件就能够申请参与分配,但是是否能申请参与分配和是否能确实分配到财产不是等同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那么参与分配的顺序是:
(一)法定债权。如财产保全产生的债务。
(二)有担保权的债务。即在产生债权债务的时候设立了担保物或者保证人的债务。
(三)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
(四)普通债权。也就是普通的借贷关系,没有什么担保抵押之类保障的债权。
(五)行政或刑事处罚。我国法律主要保护公民的利益,因此先保障公民的其他债权得到偿还才能分配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顺序中有多个债权人并且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分配原则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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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不应参与分配吗
保全财产是可以参与分配的,但也要看实际的情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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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怎么处理
为保障人民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问题,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参与分配定义) 被执行人因金钱请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
第二条 (主持分配的执行) 参与分配由在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主持进行。在先查封、扣押、冻结为诉讼保全,且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程序的主持分配,在先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交由主持分配的处理。
第三条 (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 除在先保全财产且已经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须取得执行依据。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以有执行依据或者为限;执行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现状调查后,应当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此类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告的期间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已经通知。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分配的,可以请求撤销执行所为的清偿或者分配。
第四条 (参与分配申请) 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已经且进行财产保全,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还应当提供其诉讼已经受理及在先保全财产的证明。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视为申请参与分配;向其他申请强制执行,其他通知主持分配的的,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与分配申请。其他金钱债权人也可以自行向主持分配的另行申请。
第五条 (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 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执行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或者执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产权转移的时间以执行的裁定生效日期为准。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已有多个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分配方案首次送达各申请执行人之前一日。 其他债权人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参与分配的,视为放弃本次的参与分配,但可以就本次分配后的余额受偿。
第六条 (追加查封和财产移交分配) 主持参与分配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所有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追加查封、扣押、冻结。其他执行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已向主持分配的发出通知后,或者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主持分配的申请参与分配后,应当移交给主持分配的进行统一分配。
第七条 (分配顺序) 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分配,按照各债权数额的比例平等分配。
第八条 (涉及职权的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税务、工商、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国家税收款、行政处罚款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提出,由主持分配的按照参与分配程序和清付顺序作出决定。
第九条 (刑事追赃)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被害人的款物即系赃款、赃物的,应当优先进行刑事追缴。 被执行人从赃款、赃物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的款、物,或者刑事被告人的钱、物,因投资经营而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的,不属于赃款、赃物,被害人对该部分款、物主张权利的,按照普通金钱债权清偿。
第十条 (罚款、财产刑) 对同一被执行人同时执行民事债权、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 (已的债权人的受偿数额) 已经且在先保全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应当以其诉讼请求的债权额为限参与分配。执行在分配时,应当将该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应受分配的数额予以提存,待该债权确定后再交付给该债权人。前款债权人在分配终结后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败诉,而其他参与分配债权人未受足额清偿的,所提存的款项应当追加分配给其他参与分配债权人;其他参与分配债权人已受足额清偿的,所提存的款项或者余额部分应当分配给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债权人。对剩余款项无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将该款返还被执行人。
第十二条 (分配方案的形成) 执行标的物变价后,主持分配的应当制作书面分配方案,并于分配日期七日前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在收到方案后七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按照该方案分配。债权人之间自行达成分配协议的,应当按照该协议方案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分配方案的内容) 分配方案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三)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五)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 执行员应当在分配方案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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