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无效会不会影响抵押权设立呢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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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抵押合同无效会不会影响抵押权设立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抵押合同无效会不会影响抵押权设立呢

一、抵押合同无效会不会影响抵押权设立呢

抵押合同无效的,抵押权会不会设立,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但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抵押权。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会不会成立

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成立。会不会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抵押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按手印时即成立。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生效,因为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行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主合同解除抵押合同会不会继续有效

主合同解除抵押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才有效。所以合同解除的,抵押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抵押合同无效会不会影响抵押权设立呢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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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能设立抵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财产。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处: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而且以这两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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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权的设立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权的设立形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设立形式是什么
一、主合同无效能导致抵押权成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所以,抵押权作为从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签订合同的实际状况来确定,不同的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是不一样的。
二、抵押权的设立形式
既然抵押是债务人为保证完全履行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那么设定抵押,既需要债务人提出此种方式,又需要债权人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设定抵押,所以设定抵押权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样也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对于哪些财产应依法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一)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财产属强制登记范围,但对于该五种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当事人愿意登记的亦可以进行登记,《担保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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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无效是不是影响抵押权设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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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作用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抵押权的地位
因为抵押权这种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性,使得抵押权这一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和法律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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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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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作用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抵押权的地位
因为抵押权这种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性,使得抵押权这一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和法律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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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买家有抵押的,会影响银行贷款吗?
[律师回复] 过户当天必须拿到全部购房款。签合同收个定金,过户当天收尾款。
买二手办理贷款的话,是要在银行审核完,买家可以贷款,有了贷款确认书(就是卖家的贷款已经通过银行审核,可以贷出的)后,再可以办理房产买卖过户的!卖家可以让银行把贷款的钱直接放款到卖家帐户里的!如果,你不懂的话,建议通过房产中介操作,他们经常操作,熟悉流程!你可以少不少麻烦!
个人办理的:
要如何办理手续
答:1.订立买卖合同。
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所交易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 的房产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支付首付款,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审核,出贷款确认书
3.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 。
房产交易双方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要到现场作必要的调查,并由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产进行估价。
4.立契过户,缴纳税费。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
缴纳手续费和有关税费。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过户需提交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 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房屋买卖合同
4、 私有平房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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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6.银行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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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立抵押的二手房可以买卖吗?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这就是说,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的前提条件是要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反过来讲,如果一处设定了抵押的房产,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在法律上应归无效。同时购买了这种设有抵押权的房产对购买人来说也存在法律风险,一旦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购买人的风险就显现出来。怎样有效避免这种风险呢?
在实际案例中,的确有人将已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出去,自己获得房价款后离开,等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时才知道抵押人已金蝉脱壳,由此引起更复杂的法律纠纷。
购买该类二手房风险防范的方法:
1、在选好了欲购买的二手房后,要先到该房产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去核查。
2、中外合资企业的房产或是原属外销商品房的二手房应该到所属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查,看是否该房产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是谁,抵押期限多长。
3、如果核查发现该二手房确实已设立抵押,应与房产所有人一起到抵押权人处获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该房产。最好购房人能够得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现有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只是强调了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没有说明是否需书面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但在实践中,最好请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抵押房产转让的法律文书,这样对购房人在法律上比较有保障。同时在转让协议上也要请抵押权人签字,转让协议签署完毕,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与购房人一起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解除抵押协议,然后抵押人应与购房人一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知识拓展:
房屋抵押人的权利:
(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
(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
(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
(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
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是否有效
张某与徐某原系夫妻,两人婚后建有楼房一幢(下称A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7年10月两人经调解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在调解书中进行了约定,即该房产归徐某所有,由张某负责在2009年6月30日前过户至徐某名下。2008年6月2日,张某持与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伪造了徐某的身份证,以该房产为抵押,向某工商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并找人冒用徐某作为共同贷款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签字。徐某在到期申请过户时才得知该房产被抵押的事实,故诉至,请求判决确认张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并赔偿其损失。
[评析]
关于本案房产抵押的效力问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产抵押有效。因为张某以A房屋抵押借款时,该房屋登记为张某所有,张某有权将上述房屋抵押;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抵押无效。因为A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明确归徐某所有,张某未经徐某同意无权对该房产设定抵押,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追认不发生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抵押有效。尽管A房屋经调解归徐某所有,但由于张某设定抵押时,产权仍登记在张某名下,且张某隐瞒双方离婚的事实,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资料来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审核时并无过错,基于对登记公信力的信赖,银行能够善意取得该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本案是一起无权处分人设定抵押权引起的抵押合同纠纷。抵押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设定的前提首先是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所有权。认定本案房产抵押是否有效,首先应准确界定张某与徐某对A房屋享有的权属状态,只有准确界定了A房屋的产权归属,才能确定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关于A房屋上的权属状态分析。民法上的所有权,以主体多寡区分为单独所有与共有两种不同形态。本案中,张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有A房屋,并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虽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除非夫妻双方选择了分别财产制,否则应认定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应为双方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共有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亦应随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张某与徐某后通过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在离婚时对该共有财产进行了处分,即约定该房产归徐某所有,因此伴随双方共同关系的消灭,原夫妻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也不复存在,房屋的所有权应转移至徐某一人所有。
关于未办理产权过户对A房屋权属的影响。张、徐二人在调解离婚时,就A房屋达成了分割协议,约定A房屋归徐某所有,由张某负责于2009年6月30日前过户至徐某名下。虽然我国《物权法》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产权取得和变动须经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才能够取得所有权或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交易行为,而A房屋原先属夫妻共有财产,并不因产权登记簿没有记载徐某为共有人而不享有所有权,即其离婚前对A房屋就享有共有权,不能够仅以房产登记作为确认所有权的依据。而双方在离婚时已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处分,同意A房产归徐某所有,该约定已经裁判文书予以确认,故徐某已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变更登记并非唯一的公示方式,徐某未办理过户登记只是双方约定的期限未到,但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也同样具有公示的效力。
关于张某以A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
第一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即使其与徐某没有离婚,也属双方共有,张某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抵押是无效的,更何况双方离婚时张某已放弃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故张某无权将A房屋设定抵押。徐某已取得了A房屋的所有权,张某作为无权处分人,未经徐某同意对该房产设定抵押,侵害了徐某的房屋所有权,性质上属无权处分,其行为是否有效,应以徐某是否同意或事后追认该行为。本案中,徐某对张某的行为并不知情,事后也不同意追认,故徐某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取决于银行是否属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且不动产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亦适用善意取得。A房屋仍然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以该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时,银行基于对登记公信力的信赖,有理由相信张某即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在其上设定负担。而张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提供虚假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找人徐某作为共有人在合同中签字,但银行已尽到注意义务,有理由相信徐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且同意共同办理抵押,对张某的欺骗行为难以识别,不存在过错。而且该抵押是为了担保银行的巨额借款,银行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双方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对A房屋的抵押权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银行对A房屋的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应认定张某以A房屋设定抵押的行为有效,银行能够取得A房屋的抵押权。对于徐某因该抵押所受的损失,应由无权处分财产的张某进行赔偿,但不因此而影响该房屋抵押的效力。
车辆抵押贷款对征信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辆抵押贷款对征信有影响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良信用记录会影响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吗
相信大家都知道,很多贷款机构在办理贷款时对于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是很看重的。那么,如果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话,这会对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产生影响吗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据小编了解,汽车抵押贷款,对借款人的信用要求不那么高。只要借款人不是连续逾期超过三个月,或连续逾期六次这种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一般来说都不会被拒。所以说,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可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
虽然汽车抵押贷款对借款人的信用要求低,但是要想办理汽车抵押贷款,还需要符合贷款条件。就以上海某贷款公司的“车辆抵押贷款”为例,申请条件为:
1、年龄要求:22-60周岁
2、车牌要求:沪牌
3、估值要求:裸车价8万以上
4、车龄要求:车龄最长不超过5年
5、其他要求:个人名下非运营车辆,不接受公司所有车辆、按揭中、抵押中车辆申请。
小编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平时一定要维护好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避免给办理贷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小编的介绍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2012年11月2日,央行证实,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已经上线,2009年10月以前的信用卡、贷款逾期均不再展示,且此后逾期记录留存的时间为5年,这相当于市民的逾期负面记录不再伴随终身,若能持续5年按时足额还款,可还回信用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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