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对第三人会不会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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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协议对第三人会不会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离婚协议对第三人会不会有效

一、离婚协议对第三人会不会有效

离婚协议对第三人一般是没有效的。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订立的内部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三十天冷静期满,双方均领取离婚证时,该协议即可对双方产生作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协议没有抚养费有效吗

离婚协议没有抚养费有效的。但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双方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必须具有全额承担扶养费用的经济能力,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协议成立,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

在双方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方式和期限;子女探视方式和时间;

(3)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

(4)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

(5)其他事宜,比如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等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离婚协议对第三人会不会有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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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有效吗离婚协议公证对
第三人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关于
第三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的问题,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1)夫妻离婚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即第三人主张该财产所有权的,夫妻双方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第三人可以请求人民确认无效。
(2)第三人对夫妻享有债权的,夫妻离婚时将所有财产协议给另一方、自己承担所有债务的约定,不能简单的按无效处理。因为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并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只能约束夫妻双方。所以,该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债权人(即第三人)无需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可以直接向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债权,无论双方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如何分配,都有义务履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履行完毕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根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再行向对方清偿。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虽然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有着密切联系,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受民事财产法律制约。作为一种特殊的共有物处分协议,虽然有《合同法》
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限制,也应当符合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具有相对性,并不妨碍缔结合同的双方为第三人做出利益安排。当然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时必须要经过第三人的许可,这样合同才有实现的可能性。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就无需经第三人同意了。在离婚协议中为第三人分配利益,将部分财产赠与子女或者家庭之外的第三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协议的履行可以得到法律保障。《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样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不是合同主体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其利益的实现有待于合同当事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那么离婚协议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可以被撤销呢在向子女为赠与的情形,《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如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赠与是可撤销的,但是该条尚有后半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判断该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就是要判断这样的赠与是否与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相关。在实践中,通常是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向子女为赠与。而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律并未强制性地要求在离婚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要赠与子女一定财产,而这也并未形成一种普遍性的道德要求。由此来看,在一般情况下,赠与方依合同法在财产权利尚未转移时撤销赠与应该得到支持。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复杂的,特定情况下的撤销赠与可能就要受到合同法的限制。例如在子女已成年而因某种原因尚不具备劳动能力,缺乏基本生活来源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协议中的赠与可能就有了履行道德义务的性质。这时再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就有些不妥了。很多情况下的赠与性质微妙,需要法官在把握好尺度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裁判。离婚协议中可能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在进行离婚协议公证的时候公证处可能会使得第三人的利益受损,因为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就表示离婚协议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对于离婚协议公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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