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受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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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受理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不受理有哪些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和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后果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1.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3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行政诉讼不受理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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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受理有哪些情形?行政诉讼不受理怎么办?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4、法定终局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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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以下部分组成: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29浏览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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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浏览 2024-09-01
那个部门接受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那个部门接受行政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br/>一、被的安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应诉的相关工作。有些安监部门对应诉无动于衷,有些则应对诉讼束手无策,这两种态度都是不正确的。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面对行政诉讼要积极主动应对,组织专人负责应诉工作,成立应诉工作小组。有些把应诉的工作,交由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公安机关很早就采用这种方法了,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效果很好。<br/>二、在应诉前,安监部门要对诉状进行研究和审查,把握好几个重点。<br/>1、审查的时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如果有,只需要请求作出驳回的裁定即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者是否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诉讼;直接的案件,者是不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讼。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安监部门只需请求驳回就可以了,不必做准备应诉的工作。这是接到通知后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否则会白忙一场,甚至会形成因忽视诉讼时效产生一种默认原告的诉权,而让自己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尴尬局面。<br/>2、审查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者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应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安监部门在应诉前应注意这一点,如果连对手都没弄清楚就忙着上车,法庭上会出现怎样的情形就可想而知了。<br/>3、研究书中所指控的问题要点是否与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所确认要点有差异,书中的指供是否成立。<br/>4、重新审查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办案是否合法定程序,处罚是否恰当,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机关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等事项进行全面的审查。法律有了这些明确规定,安监部门就要逐条对照,检查自己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如果存在缺陷,是否可以找到新的材料进行补充,以应对法庭上原告的质询。<br/>三、有针对性地对书中所得出的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并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在接到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的理由。<br/>四、安监部门要主动向提供相关材料。<br/>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证据、依据。这里所说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说,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对这些证据有哪些要求,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br/>2、对作出处罚决定时,尚有些证据未能及时获得的,应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期间内及时向申请补证。经准许,可以补充的相关证据是指: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收集的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被处罚人或第三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安监部门对待行政诉讼官司要持一种平常心,有句俗语说“态度决定一切”。在当今的法制社会里,政府部门成为原告或被告都是非常普通的事,所以一定要做到按时出庭。安监部门要用自己的行动向社会表明,我们是尊重法律的;也向法庭、原告表明,我们是尊重他们的。如果不能做到按时出庭,损害的不仅是安监部门的形象,其判决结果很可能将败诉的可能变成败诉的现实。法律规定,如无正常理由、经两次传唤仍拒不到庭的,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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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受理都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诉讼不受理都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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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受理都有哪些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4、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5、刑事司法行为; 6、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7、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3浏览 2024-09-05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可以分为正面举例、侧面排除和笼统性规定。<br/>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主要规定是源自《行政诉讼法》第11条。<br/>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br/>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br/>c.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br/>d.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br/>e.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br/>f.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br/>g.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br/>h.认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br/>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br/>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br/>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br/>c.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br/>d.法律规定由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br/>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br/>3、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该项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对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结:行政诉讼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其案件范围也受到很大的局限。然而正是一方主体为,才使得人们不敢诉讼。但是只要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相信我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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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哪些法院不受理
法院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形如下: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43浏览 2024-09-17
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br/>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br/>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具体可以参考《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br/>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br/>(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br/>(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br/>(3)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br/>(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br/>(5)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br/>(6)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br/>(7)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br/>(8)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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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受理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不受理范围有:公安机关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具备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对公民的实际情况不产生影响的行为等,在存在上述的情况下,可以不受理相关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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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7浏览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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