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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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遗产不包括医疗事故赔偿费。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并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并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近亲属而并非受害人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医疗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一、医疗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

遗产不包括医疗事故赔偿费。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可知,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从该条可以明确遗产的范围,主要看两点:

第一点,遗产是否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

第二点,是否属于受害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并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并不满足第一点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近亲属而并非受害人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满足第二点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如果遗产无人继承,遗产最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人死后,遗产继承是有一个顺序的:

首先,应该看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指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遗赠与扶养关系的协议。通俗来讲,就是我以我名下财产来换你为我养老送终。

遗赠扶养协议在继承中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如果老人生前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则按协议处理。

举个例子,老人在生前与保姆约定,由保姆为其养老送终,自己死后,遗产由保姆继承,如果保姆在老人生前尽到了抚养义务,那么老人死后,其遗产就可以由保姆继承。

其次,如果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那就看是否有遗嘱,有遗嘱且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则按遗嘱来继承。

最后,如果也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三、堂妹、姑姑、表弟等旁系亲属是否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呢?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具体而言,虽然没有法定照顾义务,但在被继承人生前长期像照顾、抚养自己亲人一样,照顾被继承人的,就可以适当分予一定的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堂妹、姑姑、表弟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出于个人自愿的原因,在老人生前长期予以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支持以及在精神上给予一定关怀等情形,那么老人死后,其就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须是真心实意且长期的照顾及抚养。

医疗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其实是不属于的,因为这个钱是基于死者而赔偿给死者家属的,自然不属于死者的合法财产,那么也就不能算作其遗产。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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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要经过以下步骤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提讼。
四、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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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医疗事故属于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意外可以定义为:因受现实医疗条件的限制,或者病员特异体质而出现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归纳起来有如下特征: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由医务人员无法抗拒或者难以预料的原因所引起的。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整体医学水平的限制。目前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人类与疾病抗争的能力越来越强,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尚待解决、难以解决的情况; (2)经治医护人员水平的限制。由于医学的不断深入发展,学科分支越来越细,某个专科的医生不可能对其他各科都有足够充分的了解,经治医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情况; (3)医学学科自身的限制。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是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提高,对于临床上一些罕见病,如果医生未曾接触过,有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还有一部分医疗措施本身就存在相当的风险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有限的检查手段等; (4)诊治过程受时间的限制。急、危、重病人,由于时间紧迫,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检查、认真地研究、分析病情,难免出现诊断上的失误; (5)就医条件的限制。有效的诊疗设备、药物并非每个医院都同时具备; (6)还有病员方面的原因,也会给诊断、治疗增加难度。如:病员特异性体质、症状体征不典型、主诉症状不清、生理结构方面的变异等情况,同样会影响诊断及治疗。如果确因上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属医疗意外,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根本区别在于,“医疗意外”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存在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结果的过失。比如朱某,因金属铊中毒,最后导致病员严重的残疾。铊金属普通人生活中极难接触到,由于铊金属中毒的病例更是少之又少,属临床罕见病。就诊医院积极多次集中各科专家会诊,无法明确病因,后来是通过国际互联网上的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铊含量的检测,最后明确诊断,此后虽然给予积极的相应治疗,但终因时间的延误,丧失治疗的最佳时机,而造成朱某严重残疾。此例,最后经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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