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原因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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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原因是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原因是哪些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原因是哪些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具体原因如下:

(一)该婚姻属于重婚

(二)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比如说直系血亲或三代内旁系血亲;

(三)夫妻双方或者夫妻一方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谁能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原因是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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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有什么
婚姻无效的几种状况都是非常特殊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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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宣告婚姻无效的具体程序,宣告婚姻无效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具体程序
1、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而自始无效,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3、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4、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二、宣告婚姻无效要注意什么处理无效婚姻问题,应注意把握如下要点:
1、无效婚姻只限于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属于宣告无效的范围。
2、无效婚姻的无效原因是相对原因。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原因已经消失,人民不予支持,即,无效原因在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已经消失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3、无效婚姻的性质是自始无效、宣告无效。即婚姻无效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方才成立,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认定为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4、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其中,对以重婚为由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况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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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原因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原因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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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效婚姻可以申请宣告无效的吗?
[律师回复]
一、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谁可以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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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条件,法院可以宣告婚姻无效吗
[律师回复]
一、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谁可以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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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原因是怎样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原因是怎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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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原因是如何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原因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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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步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均无此项权限。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使用特别程序。
1.一审终审。《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2.不适用调解。《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判决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唯一的裁判方式。
3.不准许撤诉。《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情形告知当事人。
4.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与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第2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这就要求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下需要制作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另一份是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书。如果未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可制作两份判决书,宣告婚姻无效的仍适用特别程序,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其判决可以上诉;当然也可以制作一份法律文书,但需在判决主文后面交代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内容已生效,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判决内容可以上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宣告婚姻无效的起诉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均无此项权限。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使用特别程序。
1.一审终审。《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2.不适用调解。《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因此,判决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唯一的裁判方式。
3.不准许撤诉。《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效婚姻的,要行使释明权,将婚姻无效情形告知当事人。
4.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与因婚姻无效而产生的民事权益争议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第2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这就要求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下需要制作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另一份是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书。如果未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可制作两份判决书,宣告婚姻无效的仍适用特别程序,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其判决可以上诉;当然也可以制作一份法律文书,但需在判决主文后面交代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内容已生效,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判决内容可以上诉。
《婚姻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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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何宣告婚姻无效?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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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宣告婚姻无效,宣告死亡可以解除婚姻吗?
[律师回复] 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了避免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私生活,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要加以限制,原则上应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况不同,《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明确了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可见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利害关系人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其他三种情形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这里所谓“近亲属”,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谓“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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