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法人代表有什么权利
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均被认为是公司的行为。但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权利,只能就某一事项进行委托。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什么
1、发起人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须承担的连带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发起人对公司须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83条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业公司有没有罚款的权利
物业公司没有罚款的权利。
一、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同时,该法第十九条又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它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享有处罚另一方的行政权力,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
二、虽然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如果业主的不当行为构成违约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也只能适用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需要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基础建设和安全秩序负责,如果业主出现了乱停车、破坏草坪等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制止,还可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司的法人代表有什么权利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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