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继子女是不是构成抚养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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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继父与继子女是不是构成抚养关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继父与继子女是不是构成抚养关系

一、继父与继子女是不是构成抚养关系

继父与继子女要想构成抚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需要多少年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不是形成抚养关系和赡养义务,最终是要看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及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如何,不能单单从时间上去判断。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结合司法实践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是不是履行了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才能形成拟制直系血亲

第二,履行这种扶养义务或者赡养义务必须持续一段时间。

时间是必要因素之一,因为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时间的在一起,才有可能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才能产生感情,形成一个和睦的家庭。至于多长时间算持续性,这个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第三,当事人的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从该条规定可类推得出,当事人的意愿是是不是形成和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参考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三、离婚抚养子女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的多少和负担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继父与继子女是不是构成抚养关系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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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
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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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生母的子女与继父是何法律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依据上述规定,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自然终止,继父或继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姻亲关系因为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继子女未成年,继母或继父拒绝继续抚养的,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子女成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方可解除。
2、离婚时,继父能否与生母争夺继子女的抚养权《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若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自然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与生母、继母与生父离婚时当然也可以与亲生父母一样争取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3、继子女能否随继父将户口迁入北京如能,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根据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继子女是可以随继父将户口迁入北京的,但办理程序和条件异常严格。
.办理外省市继子女投靠继父入户北京,须具备如下条件:
(1)继父与生母结婚须满三年以上;
(2)申请人系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生母监护抚养时间须满三年以上,并须提供的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申请人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3)继父身边无子女。(包括:
①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
②继父与生母再婚前,只生育过一名子女并判对方抚养三年以上。)
(4)申请人与继父在北京共同生活三年以上;
(5)继父在北京有房产;
(6)公安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b.办理外省市继子女投靠继父入户的受理地点:入户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户政大厅。
c.办理外省市继子女投靠继父入户所需的文件材料:
(1)入户申请;
(2)继子女及生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继父与生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继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继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生母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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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生母的子女与继父是何法律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依据上述规定,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自然终止,继父或继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姻亲关系因为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继子女未成年,继母或继父拒绝继续抚养的,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子女成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方可解除。
2、离婚时,继父能否与生母争夺继子女的抚养权《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若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自然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与生母、继母与生父离婚时当然也可以与亲生父母一样争取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3、继子女能否随继父将户口迁入北京如能,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根据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继子女是可以随继父将户口迁入北京的,但办理程序和条件异常严格。
.办理外省市继子女投靠继父入户北京,须具备如下条件:
(1)继父与生母结婚须满三年以上;
(2)申请人系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生母监护抚养时间须满三年以上,并须提供的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申请人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3)继父身边无子女。(包括:
①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
②继父与生母再婚前,只生育过一名子女并判对方抚养三年以上。)
(4)申请人与继父在北京共同生活三年以上;
(5)继父在北京有房产;
(6)公安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b.办理外省市继子女投靠继父入户的受理地点:入户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户政大厅。
c.办理外省市继子女投靠继父入户所需的文件材料:
(1)入户申请;
(2)继子女及生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继父与生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继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继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生母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7)继父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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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多长时间才算构成抚养关系
[律师回复] 目前,法律暂无明确规定需要生活多长时间,抚养关系判定标准的主要理论观点有三种: 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也涉及到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就“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理论而言,在我国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制,采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少。在大多数的再婚家庭中,只要亲生父或母承担了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则继母(夫)也应当认为是承担了继子女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会与其建立抚养关系。 如此解释,法律就等于丝毫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就“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而言,也没有考虑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意思,而是将共同生活等同于抚养照料。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些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照料,反而可能是吵得不可开交,故很难用共同生活的标准来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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