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外国人协议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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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和外国人协议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和外国人协议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和外国人协议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和外国人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双方都同意离婚。

三、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已经协商一致,并达成了离婚协议

四、夫妻中一方是内地居民,或者双方是在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

五、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夫妻协议离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前提条件是哪些

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前提条件:债务人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偿还的,债务人与配偶签署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和外国人协议离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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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外国人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和外国人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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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协议离婚需要满足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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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三方协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可以签三方协议的单位是外企、合资企业、私企等等。 一、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二、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签三方协议要留心六个细节 1、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2、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3、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学生要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规定。 4、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5、当下许多高校为了提高自身就业率,就强迫学生找熟人亲属签订“虚假”协议,这对于毕业生来说是不利的,毕业生不应当屈服。 6、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三方协议签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可以签三方协议的单位是外企、合资企业、私企等等。 一、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二、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签三方协议要留心六个细节 1、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2、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3、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学生要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规定。 4、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5、当下许多高校为了提高自身就业率,就强迫学生找熟人亲属签订“虚假”协议,这对于毕业生来说是不利的,毕业生不应当屈服。 6、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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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外国小孩满足什么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3、无子女。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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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签定三方协议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可以签三方协议的单位是外企、合资企业、私企等等。 一、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二、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签三方协议要留心六个细节 1、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2、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3、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学生要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规定。 4、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5、当下许多高校为了提高自身就业率,就强迫学生找熟人亲属签订“虚假”协议,这对于毕业生来说是不利的,毕业生不应当屈服。 6、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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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三方协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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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外国孤儿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涉外收养中,收养人必须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年满三十周岁、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而被收养人须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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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定三方协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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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收养婴儿协议收养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的一个同学最近收养了一个孩子,准备写协议。
[律师回复] 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但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你可以看一下: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府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被收养人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
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
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
规定变更监护人。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
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
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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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外国人打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在我国借条生效的基本条件是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借条当中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出借人履行了借款义务,在我国发生的借贷关系,就必须要遵守我国的法律制度,给外国人打借条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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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需要满足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需要满足什么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需满足的条件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即是向合伙人转让以及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也应当作不同的认定。
1、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这种转让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不会破坏原有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在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论是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都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能生效。因为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增加即第三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合伙的信任关系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伙人对此种情况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合伙企业法》也明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如合伙协议约定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者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以生效等,此时即应当以合伙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
3、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赋予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从法律效果来讲,是将其受让合伙人出让财产份额的顺序处于优先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此时,一般认为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1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股权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以按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确定可以优先受让的比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时,应当首先尊重合伙人的特别约定,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则应当按其特别约定处理,如合伙协议中可以排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
4、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处理。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权利质权,但是由于质权的设立可能导致其财产份额的转让(如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所以《合伙企业法》对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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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应成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贿赂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贿赂对象为“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这些均可以被我国刑法中行赔罪的客观方面所涵盖,故无必要具体规定。此外,《公约》规定贿赂范围为“不正当好处”,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贿赂范围是指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其中包括各种“回扣”和“手续费”,这显然较《公约》的规定为窄。伴随着实践中的新情况,我国刑法理论中传统的贿赂范围即“财物说”已经受到动摇,有观点认为应将贿赂的范围从“财物”扩大至“财物及财产性利益”;更有观点认为“贿赂”除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外,还应包括如招工转干、提级晋升、安排出国留学、吃喝玩乐、等非财产性利益。此外,我国其他法律中并未将贿赂范围局限于财物,扩大贿赂内容也是我国法制协调完善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明确指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该规定还具体明确了贿赂的内容,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因此,本文认为我们应响应《公约》的要求,扩大“贿赂”的范围,将财物之外的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均纳入进来。
主体要件
《反公约》第26条系统规定了法人责任,即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确定法人参与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法人责任可以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因此,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根据《反公约》的要求,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具备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实施贿赂行为。所谓不正当商业利益,则应依据外国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以及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作出判断。这些利益可能是应损失的而未损失的,可能是不应得而获得的,也可能是应得而扩大的,例如使资质欠缺的公司获得某国市场的准入资格,使国际公共组织违背标准进行认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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