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不能选择履行顺序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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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不能选择履行顺序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不能选择履行顺序

一、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不能选择履行顺序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除法律规定和另有约定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期满后债务人未履行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二、债务转让后债权人反悔能不能起诉原债务人

如果债务人转让全部债务且已生效,债务人事实上已经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债务。债务应由新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同意转让,则能够向原债务人追讨。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能够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三、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够拒绝吗

债权人能够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能够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说,债务人要求提前交货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够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能够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不能选择履行顺序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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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不能选择履行顺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不能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不能选择履行顺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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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刚做了一单生意,签好合同了,结果对方违约了,不知道要不要继续履行好,想知道选择违约金继续履行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们认为,在坚持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审判中应该以客观说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然后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实际履行。这个问题属于合同解释问题。
1、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114条第3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除非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此时就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不可并用。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
3、我们也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尽管在实践中很少。说它在实践中很少,是因为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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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不能选择履行顺序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不能选择履行顺序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不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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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市场营销选择供应商的优先顺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市场营销选择供应商的优先顺序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以下标准对供应商进行综合打分后,进行排序:1。价值+成本节约--购买某项新技术或外包服务的主要动力在于降低成本。所以能否降低成本是首要的,但最重要的还在于那些基于销售额的指标的财务数据,诸如销售增长或产量等,这才是体现最终价值的。2。可靠性--如今的客户对服务水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新技术或服务供应商就必须提供绝对的可高性,这点在买家眼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3。优异的性能--这对于优秀的供应商来说是起码的事情。事实上,  优秀的供应商经常能够主动超越客户对它的要求,换句话说,追求卓越是现代优质供应商的新特征。4。专业技能和知识--生产厂商和零售商越来越要求其it或物流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更有行业或市场针对性。在这些专业能力方面有专长的供应商将很受客户青睐,甚至被尊为顾问的角色。5。解决问题能力--在任何一条供应链中,不可预测的问题和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供应商是否愿意并有实力解决突发事件就成为一项重要的衡量指标。对突发事件的快速解决能力和灵活性对供应商来说是个加值。6。持续改善--许多公司都希望能够看到供应商产品开发计划,从而确认该供应商能够持续满足自己的发展需要,这点对it供应商尤其重要。7。支持--许多公司的规模随着与供应商合作的越来越紧密而呈现缩减的趋势,这意味着他们更多地依赖于供应商提供实施,培训,技术维护或相关服务。提供全方位支持已经变得与技术或服务本身同样的重要。8。文化--毫无疑问,客户更愿意同有着健康的企业文化和积极进取的敬业态度的供应商合作,那些以客户利益为重,尽力达成目标,精益求精的供应商尤获青睐。9.全球性--由于供应链已经带有全球的属性,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在寻求能让他们与世界各地的贸易伙伴进行接触和交易的技术与服务,现代的优质供应商必须赶上这个潮流。10。完善的服务--完善的服务对好的供应商是不可缺的,尤其是针对第三方物流(3pls)以及其它物流领域来说,能够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的供应商就很有竞争力。
法律选择和合同履行地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法律选择
法律选择是指法律允许行为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选择法律规定的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选择的实质是赋予行为主体相对的选择权。即行为主体有权选择法律规定。但是行为主体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选择。法律选择多用于授权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中使用较少。法律选择在民法、经济法和诉讼法中运用较广。就立法技术意义而言,法律选择是一种能较好地体现赋予行为主体相对选择权这种立法宗旨的方式。
法律选择的方法包括:
1、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
2、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
3、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选择。
4、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选择。
5、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选择。
6、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
7、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二、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履行地点往往是纠纷发生以后用来确定适用的法律的根据。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债务人就应当在该地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在该履行地点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履行地点仍然无法确定的,则根据标的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约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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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够选择履行顺序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能够选择履行顺序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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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重组方式要如何选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重组方式要怎么选择
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涉及很多的因素。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涉及很多的因素
1、对负债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如果采用第2种方式或者第2种方式与其他方式的组合,债权人因此而成为债务企业的新股东,原有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可能受到削弱。如果采用第
1、3种方式,虽不会直接影响债务企业的控制权结构,但债权人在接受对原有偿债条件和方式的修改时,一般会对债务企业附加许多限制。如在还清债务之前不得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提供具体的担保品;在债务结清前双方继续发生商品交易,一律以现金支付等。这些限制条件对债务企业的经营运作同样会产生重要影响。
2、债权人承受的风险。
经过重组后的债务清偿时间基本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即期清偿;
(2)展期;
(3)债务转为资本,不再清偿。
采用即期清偿,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小,但作出的让步可能很大。在展期的方式下,债务得到偿还的可能具有不确定性。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获得回报的大小将取决于债务企业今后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其经营状况。
3、债务重组具体实施的法律限制和实施费用。
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其所受的法律限制也不同。比如对经过担保的债务进行重组,须遵循有关担保法规的规定;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等。另外,采用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其费用支出也有较大的差别,如转让资产,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增发股票将债务转为资本,则会发生较大的发行费用。
4、债务重组对双方财务状况的影响。
(1)对收益的影响。债权企业由于在债务重组中作出让步,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与此相反,债务企业会得到债务重组收益。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产生的债务重组损益可能有很大区别,在确认时间上也有差异。如果想把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则偏好于能尽快完成的重组方式,而不愿意采取将债务转为资本等较为烦琐的方式。
(2)对资产结构的影响。经过债务重组,债仅企业、债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不同形式的债务重组都会使重组双方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一系列指标发生相应的变动,从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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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条款如有多项选择如何表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称为格式条款呢?
所谓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
1.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格式条款要有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如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条款如有多项选择如何表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称为格式条款呢?
所谓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
1.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格式条款要有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如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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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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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在推选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一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尽管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规定,但是这种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公司股东只能是在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则为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之间作出选择,而且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确定的自然人担任,公司章程不得规定由董事会或者经理班子集体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是法定代表人的登记问题。按照《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由于登记所具有的公示效力,因而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的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交易相对人依据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即使已经变更,其行为的效力仍然归属于公司,公司不得借此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需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时的情形予以注意,所谓表见代表即是: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或者被撤销职权后,授权文件没有收回,第三人以授权文件的记载与法定代表人从事的交易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对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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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可以选择履行顺序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同一债权人的多项债务可以选择履行顺序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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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法定代表人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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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方式要要怎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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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方式的选择,涉及很多的因素。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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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负债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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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负债企业控制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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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期清偿;
(2)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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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二手房转让选择按揭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二手房转让选择按揭有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要弄清房屋产权是否办理。
购房者要弄清楚自己的房子是产权按揭转让还是合同按揭,也就是说你的房子是已经办下来产权了,还是产权没有办下来(即目前还是合同)。如果是产权按揭转让,房屋的业主只需要出示产权复印件。
2、要弄清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变更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果是有产权,就到房管局办理注销产权手续,重新办理过户,做新的再抵押;如果是合同按揭需到开发商那里去办理更名,原则上银行建议开发商不要收取购房者的费用;房管局会收取过户税费。
具体的收费除了要缴纳一般二手房交易的契税、印花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外,在“转按揭”过程中,还涉及到银行的按揭转让佣金、抵押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见证费等费用。
相关知识
按揭二手房转让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买方一次性付款,还清银行的按揭贷款,终止原借款合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使得房屋上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障碍,然后由二手房所有权人与二手房购买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一次性付清银行按揭款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风险,买方最好与卖方约定直接将买房款支付到按揭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上。
第二种方式是转按揭贷款。即买方也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买方既可以向卖方原按揭贷款银行申请转按揭,也可以向其他银行申请转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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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选择按揭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手房转让选择按揭有什么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1、要弄清房屋产权是否办理。
购房者要弄清楚自己的房子是产权按揭转让还是合同按揭,也就是说你的房子是已经办下来产权了,还是产权没有办下来(即目前还是合同)。如果是产权按揭转让,房屋的业主只需要出示产权复印件。
2、要弄清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变更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果是有产权,就到房管局办理注销产权手续,重新办理过户,做新的再抵押;如果是合同按揭需到开发商那里去办理更名,原则上银行建议开发商不要收取购房者的费用;房管局会收取过户税费。
具体的收费除了要缴纳一般二手房交易的契税、印花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外,在“转按揭”过程中,还涉及到银行的按揭转让佣金、抵押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见证费等费用。
相关知识
按揭二手房转让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买方一次性付款,还清银行的按揭贷款,终止原借款合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使得房屋上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障碍,然后由二手房所有权人与二手房购买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一次性付清银行按揭款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风险,买方最好与卖方约定直接将买房款支付到按揭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上。
第二种方式是转按揭贷款。即买方也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买方既可以向卖方原按揭贷款银行申请转按揭,也可以向其他银行申请转按揭。
离婚孩子多大可以选择选择父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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