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种类是指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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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种类是指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债务种类是指哪些

一、债务种类是指哪些

债务种类是指通过债务产生的原因或者债务标的物的分类对债务进行的分类,如债务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是哪些意思

债务人是指需要向特定的权利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而债权人是指依法可以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一般是相对的,其权利义务也是相对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三、债务承担的种类有哪些

债务承担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债务种类是指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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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种类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什么是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二、共益债务有哪些分类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破产法》,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法律赋予其请求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管理人基于合同履行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角度,决定继续履行双务合同或重新订立双务合同的,由于这种双务合同的履行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或者事务由第三人所管理,第三人对此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他为管理债务人财产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开成共益债务。例如债务人委托运输的设备停在车站,因其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及时运出,保管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可以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债务人对此债务可以共益债务项目予以支付。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管理人管理的债务人财产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将这种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害的人。返还不当得利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共益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准许债务人继续营业的,为进行这种营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6、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为维护和增加债务人财产,提升债权人整体利益,执行职务而产生的后果,应作为共益债务。需要区别的是,并非管理人和相关人员所有行为造成损害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共益债务。由于他们的行为有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之分,只有他们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产生的债务才属于共益债务。
7、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即债务人财产本身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这种情况包括因债务人财产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如债务人企业的厂房倒塌造成的损害,债务人的变压器防护不严致人被电击,以及债务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污染事故等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共益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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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的种类有哪些?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1、无担保债权, 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3、担保差额债权。4、代保债权。 5、索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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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债务的类型有哪些 一、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二、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原给付义务,又称 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2、次给付义务,又称 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上述次给付义务系根基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内容虽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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