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诉讼时效的钱还要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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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过了诉讼时效的钱还要还吗?此时,债务人还是需要还款的。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会影响到胜诉权。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话,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过了诉讼时效的钱还要还吗

一、过了诉讼时效的钱还要还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还是需要还款的。

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也就是在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比如对方欠款到期不还,在过了合同约定还款日后,债权人在3年内可以对其提出诉讼。法院给予了权利人追诉的权利,追诉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但一旦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对于这种追诉时效过期的,人民法院是不予保护的,但如果有特殊情况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的,法院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是否进行延长。

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会影响到胜诉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经审理查明,如权利人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胜诉,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话,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欠债多少钱可以去法院起诉

欠钱不还无论多少金额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谁欠的钱起诉谁,有明确的起诉对象,有对面的身份信息),法院就会立案,如果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三、欠钱不还起诉的流程是怎样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需要的证件材料:

(1)起诉状、起诉状副本(起诉书应包含起诉对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身份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本;所以在借款的时候最好留有对方的身份证照片或者复印件

(3)欠款的证据,包括借据、收据、欠条、付款凭证等,这个尽量提供原件,写清楚欠款的事实。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提交相关材料以后,法院代表将对材料进行审查。主要是针对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如果符合要求,法院将对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否则将退回原告的文件和材料,并通知原告理由。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再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过了诉讼时效的钱还要还吗?综合上文的介绍可以知道,即使债务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也仅仅是在起诉的时候,丧失了胜诉权,并且还是要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抗辩,才有可能丧失。对于债务本身,无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其实都是需要偿还债务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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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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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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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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