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部分转让怎么确认债权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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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部分转让怎么确认债权债务

一、股权部分转让怎么确认债权债务

股权部分转让的,只要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则公司的债权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债务转让债权人反悔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转让债权人反悔的情况是:如果协议各方都一致通过,那么债权人一方反悔无效。因为当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个人的时候,债权即已经转让,不再以个人的意志转移。如果该转让协议存在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如: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被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

三、债务人转让债务合同怎么写

债务人转让债务合同的写法是:

(一)转移的债务标的;

(二)债务人、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基本信息;

(三)债务转移违约责任

(四)债务转移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当事人的签字与知情声明;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股权部分转让怎么确认债权债务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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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有一定的股权想要转让,对于股权部分转让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呢?应该要怎么处理呢?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五、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六、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以上是股权部分转让如何确认债权债务的内容。
我的叔叔在一家公司上班,上级领导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需要转让股权,请问股权转债权债务确认书怎么书写?
[律师回复] 本合同由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签署。
合同双方:
出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
1、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曰在 江苏淮安 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为:
经营范围为:
法定代表人为:
注册资本金为:
2、出让方在鉴定合同之日为 的合法唯一出资股东, 出资额为 万元。
3、现在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一致 同意出让出让方所拥有的100%股份与受让方。
4、出让方保证,本合同签署之后任何时候,不得保留公司任何有法律
意义的文件,印鉴,账簿,空白合同等文件、资料,但不限于以上文 件、资料。
5、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时候,出让方不得再保有公司印章、印章复 制品、署有公司印章的空白文档,亦不得擅自使用以上印鉴、文档等 与第三人签署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出让人承 担。
6、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 何形式的法律文书,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的标的 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 抵押等。
7、出让方保证,在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交接股权前,其所拥有的对其 正常开展业务的重要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工商、税务缴纳的持续 有效性,并应保证股权转让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政府许可、批准、授 权失效和导致公司被解散,吊销营业执照等潜在情形。
8、股权变更登记与法人变更登记:双方已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 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公司股权转让后的股权 结构和法人代表以登记变更后工商登记所载内容为准。
9、公司股权变更协议生效前公司如有或有负债由公司出让方承担,受 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0、公司股权变更协议生效前的公司对外担保所产生的债务由出让方 承担,受让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
1、受让方不接受公司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如下财产:电脑,传真机,
复印机。
1
2、房租,水电费,工人工资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费用自股权转让协 议生效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1
3、自公司股权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经营所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由 受让力承担。
1
4、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应当保管好出让方在股权转让协 议生效前所作业务的客户资料及相关文档,同时应当做好上述资料、 文档的保密工作。否则,受让方要承拉相关法律责任。
1
5、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本合同文本首文所载的日期, 即为合同成立并生效日期。
1
6、争议解决,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 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提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解决。
1
7、本合同有关术语的解释:
(1)股权:出让方因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 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的股东权利。
(2)合同生效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产生 约束力的日期。
(3)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合同标的:出让方出让的公司全部股权。
1
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9、本合同文本计十九条,共四页。
出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以上就是股权转债权债务确认书的书写。
我一个朋友的公司现在想要进行股权的转让,不知道应该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股权转让时债权债务确认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公司形式上的变更包括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变更。依据《公司法》、《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上述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不过,在变更登记后,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债务人,以免造成误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此外,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公司要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表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 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协议,对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若其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即使法定代表人变更,也需要在出资不足部分对变更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内容上的变更
1、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其债务的承担。
比如《公司法》第9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续,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消失。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免纠纷。
2、公司股东变更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但是该协议仅对内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3、公司分立、合并
(1)公司分立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债权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债务。
(2)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采用何种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具体操作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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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内部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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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确认书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确认书该如何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确认书一般委托律师根据案情书写,没有统一格式。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对此,司法机关及理论界存在相互对立的认识,依据不同的认定标准,往往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因此,需要有规范的公司股权确认书,也需要从理论中抽象出一套普遍适用的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准则,以解决股东资格认定难题。
一般来说,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股东记入股东名册、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故公司股权确认书规范地写明公司相关信息、认股股东的信息以及认股份额并加盖公章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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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潜力的估值,所以他投资了那家公司不过是匿名投资的,因为不想暴露身份,如今股价飙升他准备转让股权进行套现,所以问问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确认股权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是需要登记,但是即使没有登记,也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因为工商登记是一种确认,而不是决定转让有效。其次在隐名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注意,隐名股东身份认定以及是否有权转让、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等问题。
二、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他们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虽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从该条规定内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权变动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推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从中可见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没有股权的股东并不存在,没有按期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只是被责令限期办理或被处以行政罚款,但并不能够否认新股东(受让人)享有的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其实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一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它本身只具有确认股权转让的功能,而不决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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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认缴部分怎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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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财产原值如何确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权转让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当然,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股权原值需要个人股东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于股权转让人满足相关条件,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二、什么是股权转让原值 股权原值实际上就是股票的货币价值。就是投资人投资到企业的股本金,在企业会计核算就是实收资本。 股权转让原值怎么确定 主要依据于《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一)一般方法: 1、以现金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二)特殊情形处理 1、个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2、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3、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财产原值是指《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权的定义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看出,股东享有两种权利: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因此,在我国,人们通常将股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统称为股权。 股权产生之后,股权转让市场也随之形成。股权转让市场有上市股权转让市场和非上市股权转让市场之分。上市股权转让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但非上市股权转让由于股权属性界定不清,目前处于税收政策缺位状态。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却与税收有着紧密的联系。为加强对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对加强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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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股权如何进行法律定义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权转股权的目的就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可盘活银行不良资产,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银行来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 可以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当前,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企业与银行的债权纠纷在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元法执行实施。实行债权转股权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 债权转股权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可能危及资本充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因为债权的真实性和可实现性问题可能影响到实际效果。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企业的董事、监事、大股东以及知悉内幕的“内部人”可能滥用其优势,损害企业、小股东、部分债权人、公司雇员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造成债务企业的道德风险陡然增大,债务企业可能故意利用“债转股”来赖帐、逃帐、废帐。其实质是企业以出让一部分并无实际价值的“产权”的手段获得了债权人的财产,该财产成了对负债企业事实上的“补贴”。如此一来,新的混乱和不稳定的出现将不可避免。 各地方各部门出于地方发展考虑和部门利益需要,“严格划分债转股范围”大多变成了“一般性的允许以债权出资”划定的标准在执行中放宽,就产生了某些公司股东以对公司的虚假债权来抵缴股款进而逃避出资义务的恶劣行径。由于股东逃避出资,使得公司资本不实但又能够成功设立,所以极易形成欺诈设立的情形,在交易中严重损害善意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此种“假债权抵股权逃避出资”的做法蔓延开来,会在资本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中形成相互猜忌、互不信任的氛围,影响资本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和交易的通畅便捷,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股权确认书范本,股权确认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确认书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一、乙方在 占公司总股本51%的股权,对应支付入股款人民币25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伍万元整),该款项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入股,该股份委托甲方代为持股。在代持股期间,甲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甲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二、乙方作为 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处置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三、在甲方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与甲方无关。 四、如本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五、乙方作为 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甲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乙方有权对甲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六、甲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以及变更登记费用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代 持有 的51%股权期限为签订确认书之日起两年,到期日必须将 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从工商局登记中撤出,撤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 方: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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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认缴部分如何转让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权转让认缴部分如何转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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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实现的确认标准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实现的确认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是原则上转让股权必须签订转让合同,注明转让股权的种类、数量、过户时间、转让款支付办法和时间、债权债务的处理、法律责任的归属等内容。有的民间小企业特别是农民入股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个人股权转让基本上没有签订合同,而是口头协议或说说,只要资金过户了,转让便实现。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确认的办法要么有人证明,要么在企业财务处理上有记录。
二是企业章程改变。按照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企业股东变化的,要到工商部门作变更登记,没有变更登记,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转让。当前民间小企业中,个人股权转让存在没有变更登记的现象,企业章程、工商登记均是原来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则责任仍属原股东。
三是转让款已经过户。过户的确认,涉及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而这恰恰是个人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的法律缺陷。通常的理解是,除经营所得(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外,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否,但在具体认定上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中,有以下情况的均属收入的实现,
第一是现金的实际转移,如通过银行过户(有银行过户凭证),或有人证明的私下现金转移,或支付原股东应当支付的债务,或帮助原股东购买其所需的财产、物资等。
第二是财务账上有明确的会计记录且有签字(分录、凭证)。当然,款项过户的方式方法要与合同载明的办法联系起来考虑。
上述三个条件均满足的,应当可以确认为股权转让的完成和转让者收入的实现并据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某一条件未履行完毕,又因执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终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不能确认转让的完成,也不能确认个人收入的实现。
现举例说明。某煤业有限公司原有10个股东,由于内部矛盾激化而于2020年初进行公司内部股权重组,规定原10个股东均可以个人名义投标。最后股东张三竞标成功,但张三代表李
四、王五等5个原股东,马六等5个股东落标。原来,张三等5个原股东在竞标前曾达成秘密联合竞标协议,规定任何一个股东竞标成功均是代表5人成功,重组后仍由5人联合经营。竞标成功后,张三等5人重新起草章程向工商部门变更原公司股权及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也按时签订,张三等5位股东按他们在公司重组后所占股份比例,根据马六等5位股东提供的付款账号分别支付转让款。在这个例子中,张三是名副其实的竞标成功者,李四等4人是落标者,但重组后,李四等4人又与张三联合经营,对于李四等4人而言,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已,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并没有变更,张三也没有向他们4人支付转让资金,所以,李四等4人的股权转让并没有完成,收入也没有实现。而马六等5位原股东,在公司重新竞标后,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又在公司新章程中被变更了股东(不再是股东了),更从张三等5人手中接受了转让款,因此,马六等5人的股权完成了转让,其个人的股权转让收入也实现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李四等4人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马六等5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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