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需要平分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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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需要平分债务吗

一、重婚罪需要平分债务

重婚罪与债务的分配没有关系。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是可以协商平分的。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是不能平分的。解除婚姻关系后,受害人可以要求犯重婚罪的人进行赔偿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遗产需要清偿债务吗

遗产需要清偿债务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超过部分除外。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三、离婚有债务可以离婚吗

离婚有债务可以离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满足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已订立离婚协议、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亲自领取离婚证等条件。诉讼离婚的,需要满足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自愿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等条件。即离婚有债务并不限制当事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重婚罪需要平分债务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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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审计的重点范围和重点领域。如对集团公司审计,在了解客户基本业务情况之后,初步确定对重要的子公司采取直接审计方法,对次要的子公司采用审阅方法。如果某些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占整个集团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的比率均在10%以下,也可以不合并审计。又如,通过对会计报表的总体复核,检查波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分析其合理性,对波动异常的项目,确定为重要审计领域。
二、重要性概念在审计实施阶段的运用
1.履行重要的审计程序。所谓重要的审计程序,就是确认某一审计项目最关键、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当重要审计程序不能如愿实施时,应当追加相应的替代程序。当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弊端的迹象,并可能因此导致重要反映失实时,审计人员必须扩大审计范围,以证实问题或排除疑点。
2.获取重要的审计证据。所谓重要的审计证据,是指能对重要的审计意见显示出其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相对审计意见而言是重要的,其二是就其本身证明力而言是重要的。越是重要的审计项目,CPA就越需获取充分、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对不太重要的审计项目,可适当减少审计证据的数量。
3.确定要调整的重要会计误差。会计误差是指未正确地记录与报告经济事项或业务发生时存在的事实。会计报表中的会计误差由计算错误、误用会计方法或忽视会计报表编制时存在的事实而引起。CPA对于会计误差,并不是一概作出调整建议,而是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表各项目可接受的最大差错额,对重要的会计误差作出调整建议,对次要的、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会计误差事项,可以适当忽略。
三、重要性概念在审计报告阶段的运用
1.复核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根据审计结果和职业经验,判断会计报表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报表饮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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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发表何种审计意见。CPA在完成审计外勤工作后,汇总所有的审计差异而形成审计结果,并对其进行评价,这是形成审计报告的重要前提。CPA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金额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CPA应当考虑采用两种措施以降低审计风险:一是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以进一步确认汇总数是否重要;二是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以使其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

2)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金额的汇总数接近重要件水平,但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或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CPA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3)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会计报表或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仍超过重要性水平的,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来说,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的汇总数可能影响某个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但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非常重要,可能影响到大多数甚至全部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CPA就应当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什么叫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债务人改组;
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2、债务重组的方式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重组的原则
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4、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5、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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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债务人改组;
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2、债务重组的方式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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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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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重组的原则
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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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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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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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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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和重整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重组和重整有什么区别

一,债务重组和重整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让步。债务重组是会计上的概念,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的主持下,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制度。由此可见,重整中的债务人所面临可能破产清算的情况,而债务重组中的债务人则未必。尽管适用对象不同,在实践中债权人一般都需作出利益让步。

二,债务重组利益调整范围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调整主体范围更广。债务重组中,经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就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债务重组协议一般不涉及其他债权人及其他主体的利益。

三,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市场化特征,而重整制度是各方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债务重组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站在自身的经济利益上,计算债务重组行为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决策行为需经过内部程序,日后若债务人情况好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亦可能具有重新谈判的空间。
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以非现金资产、发行权益性证券、修改负债条件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会作出部分让步,以便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或得以清偿债务。因此,如果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大于债务人应偿还的债务,则债权人没有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作出让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不视为是一种债务人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而进行的债务重组。
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分别反映:“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内:“期货损益”在“利润表”上单列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而收回的会员资格投资,应作为投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另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提交质押品的帐面价值”以及“持仓合约的浮动盈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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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债务人改组;
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2、债务重组的方式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重组的原则
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4、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5、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债务人改组;
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2、债务重组的方式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重组的原则
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4、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5、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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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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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债务人改组;
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2、债务重组的方式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重组的原则
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4、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5、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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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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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
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
债务人改组;
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2、债务重组的方式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重组的原则
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4、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5、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法定准则”及“司法主导”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债务重组有哪些类别?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有哪些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制度)基于债务重组所涉及企业资产、负债等方面的整合和再安排事项在整个重组过程中并没有创造新的价值、不存在实现利润的考虑,规定无论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利润,只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或相关的资本公积。新制度采用了“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债务重组会计事项计量基础的做法。所谓重组债权账面价值,是指在重组日应收某项债权的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但它所反映的仅仅是债权人本身有关资产(债权)的实况,并不能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进行结算的依据。事实上,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无论是以现金、非现金资产、股权、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来抵偿、清算所欠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关的清算金额、计量基础都是一致的,都是以彼此相对应的应收、应付账款余额为结算依据。按照新制度关于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精神实质,债权人对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应该是以实际收回(结算)的应收债权金额计量,而不应以扣除坏账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对价;至于有关坏账准备的转销,则是债权人本身的另一会计事项处理,并不涉及双方的清算。其所以如此,
首先是因为这是以实物财产或股权来抵偿债务,不是以物易物,不同于非货币易,因此不宜套用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做法;
其次是由于新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只能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且允许企业可以结合本身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和比例(新制度另有规定者除外),改变了过去企业可以采用坏账损失直接核销法或只能提取3‰-5‰坏账准备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某些以应收债权换取其他资产等特殊情况以外,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债权,大多数是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而且都会提取较高比例的坏账准备,个别的还有可能是全额计提。这就是说,某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是多是少,直接关系到该项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大小,从而也就影响到在债务重组中根据该项账面价值计量确定的相关资产项目(例如债权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等)的入账价值以及有关重组损失之计算是否恰当、合理。为便于说明起见,现就新制度所规定的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会计处理方法上所存在的问题,分别按不同的债务重组方式以简单的例子说明如下:
1.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新制定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例
1:甲公司(债权人)按债务重组协议,同意将应收乙公司(债务人)的账款100,000元减免20,000元,并已收到乙公司归还余款80,000元。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1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甲公司重组债权账面价值:90,000元(账面余额100,000-坏账准备10,000)债务重组损失:10,000元(账面价值90,000-收回现金80,000)分录:借:银行存款80,000坏账准备10,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0,0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00,000以上会计处理方法只适用于坏账准备余额较减免金额为小即债务重组账面价值大于收回现金的情况。如果坏账准备余额超过减免债务之数,按上例假设已提坏账准备是40,000元,则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为60,000元,账面上不但无法反映损失,反而还多出20,000元“收益”,这时应如何处理,新制度对此并不明确。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新制度对此的会计处理是:“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例
2:甲公司(债权人)应收乙公司(债务人)货款117,000元,已提坏账准备80,000元。现按债务重组协议,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其自产产品117,000元(含增值税17,000)抵债,甲公司接收该项非现金资产作库存商品处理。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甲公司重组债权账面价值:37,000元(账面余额117,000-坏账准备80,000)受让商品入账价值:20,000元(账面价值37,000-增值税17,000)分录:借:库存商品2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坏账准备80,0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以上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是:
(1)以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对价,其结果是扭曲了接收资产的入账价值,使账面上所反映的资产重组价值偏低,脱离实际,导致有关会计信息失真。
(2)在实务操作上,此类交易需凭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但原始凭证的商品进价与账面记录的金额却互不一致,违反记账基本规则。
3.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新制度的会计处理是:“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例
3:根据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债务人)将所欠甲公司(债权人)的应付账款500,000元转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入资本。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20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计算:甲公司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300,000元(账面余额500,000-坏账准备200,000)
A、甲公司(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300,000坏账准备200,000贷:应收账款-乙公司500,000
B、乙公司(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借:应付账款-甲公司500,000贷:实收资本-甲公司500,000上述甲公司(债权人)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作为投资入账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明显是错误的,不但账面上虚减了投资成本,同时在会计报表上也提供了不实的会计信息;如果要合并报表的话,更不知应如何处理。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新制度对此的会计处理是:“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例
4:甲公司(债权人)同意乙公司(债务人)到期未能归还的欠款120,000元豁免20,000元,并将到期日延期一年。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10,000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重组债权账面价值110,000元(账面余额120,000-坏账准备10,000)将来应收金额100,000元(账面余额120,000-减免20,000)债务重组损失10,000元(账面价值110,000-将来应收金额100,000)分录:借:应收账款(将来应收金额)100,000坏账准备10,00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10,000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20,000以上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基本上与前述第1例的问题相同。上述问题的出现,完全是有关会计处理不当所致。而产生不当的主要原因,一是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上,将债权、债务的结算和非货币易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会计事项的不同概念、方法混为一谈,对这两者的区分认识不清,导致会计处理方法错误。二是囿于传统习惯的局限,认为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不多,对账面价值影响甚微,因而有关的会计处理仅从账面价值大于损失的情况下出发,而没有考虑到现实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笔者建议,在债务重组中有关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宜再使用“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这一概念,而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作为有关重组事项的计量基础,并以实际结算(收回)的债权金额作为承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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