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哪些途径呢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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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哪些途径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哪些途径呢

一、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哪些途径呢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途径:协议变更与诉讼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方式条件是什么

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二是一方要求变更。

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方式条件指什么

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

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

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哪些途径呢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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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如果要变更委托人的,需要受托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者提出口头通知。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合同的机会和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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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委托人包含什么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委托人有哪些途径
如果要变更委托人的,需要受托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者提出口头通知。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合同的机会和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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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二、委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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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合同的机会和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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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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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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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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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实施居间行为。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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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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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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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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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6)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 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5、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6、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
7、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8、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变更规费
一份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5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变更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变更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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