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诈骗56万如何判?
涉嫌网络诈骗56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需重处的情形规定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三、诉讼诈骗是诈骗罪吗
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如伪造证据)等方法,通过诉讼途径取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称之为诉讼诈骗(行为)。
1、诉讼诈骗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受害人基于加害人(或者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的欺骗手段做出错误判断而自愿主动交出财物。而诉讼诈骗行为实施过程中,受害人是基于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力而被迫交出财产,而不是基于加害人的欺骗手段,亦不是自愿交出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2、诉讼诈骗行为没有犯罪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对应性。
犯罪行为中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往往具有类似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具有对应性。即是说加害人加害的意思表示(犯意流露)及犯罪行为等指向的是受害人。例如盗窃罪的加害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针对的是受害人,只要对受害人来说是秘密的就足够,并不会因为当着第三人面或者第三人发现盗窃行为而变得不秘密了就不构成盗窃罪,这种秘密窃取的方式约束的是加害人与受害人。在诈骗犯罪中,加害人欺骗的对象是受害人,但是在诉讼诈骗中加害人欺骗的对象不是受害人,事实上受害人也没有受到欺骗。
3、诉讼诈骗结果发生主要源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的局限和受害人举证、质证能力。
团伙诈骗56万如何判,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诈骗数额如果达到了特别巨大的程度,应当是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处罚的。看完本篇文章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问题,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