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盗窃货物怎样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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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为人盗窃货物构成盗窃罪,一般会被人民法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下是关于盗窃货物怎样判刑的问题的相关内容的整理,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实际上盗窃货物怎样判刑

一、实际上盗窃货物怎样判刑

盗窃货物判几年,需要根据盗窃金额进行确定。具体是:

1、盗窃金额在一千至三千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金额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数额如何判定

1、盗窃罪的数额是决定行为人量刑轻重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数额的大小划分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2、全国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一千至三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至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十至五十万元。

3、具体明确的起点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的不同,在上述范围内各地区可制定本地具体的数额标准。

三、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样的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只有确定了案件情况才能知晓盗窃货物怎样判刑,盗窃罪不仅是数额犯,也是属于行为犯,只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立案标准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形特别严重或者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那么重者可以按无期徒刑来处罚。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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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方把货物丢了是按货物实际价格赔还是,运费的几倍赔
[律师回复]
一、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之争
  在运输业发展的早期,承运人由于拥有相对稀缺的运输工具和运输线路,占据了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另外运输合同的可复制性、及时性和频繁性都使得其广泛采用格式条款,并沿用至今。所谓格式合同也称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有不特定的相对方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限额赔偿条款是格式条款的主要内容之一。所谓限额赔偿与保价运输密切相关,是指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向承运人声明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中发生货损,则由承运人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进行赔偿。反之,如托运人未选择保价而发生货损的情形下,承运人按运费的倍数或一定限额进行赔偿。
  审判中,对于限额赔偿是否有效,运输中造成的货损能否援引限额赔偿条款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限额条款限制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托运人无法变更合同内容是对契约自由的突破,而且他允许了承运人巨大的道德风险的可能,因而无效。另一种观点是限额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合议,应在满足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从商业渊源上看,保价运输是按照私权自治的精神,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一种商业安排。作为对运输风险的分担,这种制度几乎是伴随着运输业的产生而出现的,其根源在于运输业收益(相对低廉的运费)与风险的不对称性。另外,承运人不可能在每单合同订立时与托运人约定具体的损失赔偿额,也不可能对托运货物的真实价值进行核定,这在经济上和技术上都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托运人作为一般的理性人,可根据每次托运货物的价值进行风险权衡,在支付保价费与承担货损风险之间进行选择。而承运人也仅能依据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对于保价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并不会付出额外的注意即为此增加运输成本,原因是货物损失的概率是可以估算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1,托运人选择保价,可以使承运人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利润(保价费),从而将赔偿风险控制在大致相等的水平。托运人也能以此降低风险,在发生货损时以其保价金额获得赔偿,实为双赢的安排。事实上,承运人也不会冒着失去大多数顾客的风险把合同订立成不可接受或不理智的。因此,虽然承运人提供了保价运输这种制度,却实则是为托运人增加了选择机会。于是限额条款经过市场的自主选择和时间验证,成为在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这两大价值追求的博弈中最优兼顾二者的平衡点。并在保证运输关系双方利益、避免承运人道德风险和最大限度促成交易的同时,成功地存活下来。
  
二、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
  基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即限额赔偿条款具有其合理性,但对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有限制的承认其效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角度严格把握:
  
(一)是否符合格式条款的一般性规定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可见,我国对于格式条款效力采取的立法态度是内容控制加程序控制,既强调内容要符合公平原则,又强调在程序上为对方真正了解和自愿接受。这种立法形式能最大程度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格式条款的固有缺陷而遭受损害,同时又有利于发挥格式条款的优势,提高交易效益、降低缔约成本。
  
(二)承运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托运物品损失
  《民法通则》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责任自负精神和理性主义思想。其立法基础在于故意者和重大过失者应受制裁,以维护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古老理念。《合同法》第53条也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运输合同仅涉及财产损失,故在审查限额赔偿条款时优先应审查财产损失是否系因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所谓故意和重大过失是指人主观上的一种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结果,而继续这种行为并追求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该预见行为导致某种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或没有预见,前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后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作为一种心理状态,与其相应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即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核心不在于行为人是出于疏忽或懈怠而使其对行为结果未能预见或未加注意,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即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负过失责任。2关于注意义务的程度,国外的学说和实践一般有三种:一是普通人的注意,即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即可尽到的注意程度;二是应为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即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到的注意程度;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依据交易上的一般观念,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到的注意程度。3根据上述三种注意程度不同,相应的过失亦分为三种:一是重大过失;二是具体的轻过失;三是抽象的轻过失。即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就构成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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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有无预见或认识。第
二,如果有预见和认识,则确定他对这种结果或危险所持的态度。第
三,如果无认识、无预见,则确定他是否应当预见、认识。这需要对行为人所处环境、智力水平、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等因素综合判断。二是客观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运用客观标准,就是要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按照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或不行为的,那么他就没有过错;反之,则是有过错的。4例如,在某些案件中,运输途中发生盗窃,导致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失,这种损失是因为承运人无法控制的社会犯罪行为造成的,对于货物什么时间被盗承运人显然无法预见,承运人只要尽了一般注意义务即无过失。但是如果盗窃是承运人内部人员或承运人内部人员与其他人员勾结造成的,应当认定为承运人具有重大过失,因为法人的主观过错是通过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体现的,这种重大过失体现在企业对职工的管理不力,而引发了盗窃犯罪,因此,企业要承担重大过失责任。再如,事前检查到运输工具存在安全隐患承运人仍然坚持使用,以至酿成事故即为重大过失。因为承运人没有遵守保证运输工具具有良好的性能和安全系数的最低的义务。
  
(三)提供格式条款方是否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
  如前所述,限额赔偿条款是承运人事先分配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是否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于合同提供一方即承运人是否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将其提请托运人注意以便其了解内容并作出选择。对此,我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承运人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提示的时间。提示时间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2.提示方式。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或限责条款,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在格式合同中将免责或限责条款醒目的标示或指示出来,并提醒对方注意并阅读该免责或限责条款。一般我们注意到,在运输格式合同中,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的文字予以加黑、加粗,置于显著位置,并在对方签字确认处提示,已阅读并接受免责或限责条款等,应认定为已尽合理提示;
3.提示程度。所用语言文字应清晰明白,通俗确定,使得对方能够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并不受误导。而且,免责条款越是不寻常,可能影响的利益越重大,提示的程度要求就越高。5另外,关于是否进行合理提示和说明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由承运人举证其已经进行了合理适当的提示;如果承运人在缔约时未就限额赔偿等免责条款向相对人进行合理适当的提示,则该限额赔偿条款对该相对人不生效力。
  
三、损失赔偿金额的认定标准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限额赔偿条款有效的情况下,按双方约定进行赔偿;在限额赔偿条款不生效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笔者认为,对于实际损失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
一,在运输合同货物损失中只计算货物的实际损失,而不计算货物的间接损失,即不包括托运人因此所受到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或精神损失。
  第
二,由于货物于交运时并未对其价值进行核定,发生货损后,应由且仅能由托运人对货物价值进行证明。具体做法应遵循《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
首先,托运人应提供其购买所运货物的合同或发票,并证明与向承运人交付的一致。实践中,托运人往往不能提供购买货物的合同或正规发票,而是提交非正式收据、甚至是商贩手书的便条等,对此,笔者认为此类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把握,以不确认为宜。
其次,根据合同、发票所载金额,或以交运时对货物品种、规格、性状等的记录为参照,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估算,从而认定赔偿额。处理结果上主要体现对托运人货物遗失、毁损的补偿,赔偿额应控制在托运人主张或声明的数额以下。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未声明价值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实际损失即货物损失赔偿额的认定具有很大困难,实践中应正确分配举证责任,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同时防止双方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四、由特别法调整的邮政、铁路、航空货物运输的处理方式
  现实中还有大量运输合同关系,因其承运人主体特殊性受特别法规范。例如,《邮政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153条规定,邮件因邮局过失而丢失、短少、损毁的,保价邮件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申报的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150%。《铁路法》第17条规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民用航空法》第128条和第129条规定,对货物的赔偿实行限额赔偿。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计算单位。
  以上特别法均规定了限额赔偿原则,即当运输中发生货物丢失、毁损时,保价运输的按不超过保价额进行赔偿,未保价的按相关限额规定进行赔偿。根据前述限额赔偿的商业渊源和内在合理性可见,限额赔偿确实是运输业发展的一种价值选择,也是规范层面的制度选择。实践中,托运人应正确认知该种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做出理性选择,更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避免因损失赔偿标准认定问题陷入纠纷。而审判中,属特别法调整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应
首先适用特别法,同时重视该类合同关系的自身特性,尊重其固有的交易习惯,正确把握限额赔偿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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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货运物资罪会判几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属盗窃数额达30万量刑估计在10年以上。建议聘请律师会见了解案件,申请取保候审,提供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盗窃相关知识 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中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盗窃货运物资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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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盗窃罪怎么判刑的
盗窃罪一般判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下是关于盗窃罪怎么判刑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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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货运物资被判刑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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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盗窃罪多少金额定性
多少金额能够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一般来说,盗窃一千元及以上就已经构成刑事案件。一般盗窃的,有最低数额规定,但是各地规定不一,各省都有本省的追诉标准。我们在遇到实际上盗窃罪多少金额定性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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