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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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

一、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女方婚前怀孕男方可以提离婚吗

女方婚前怀孕,进行了结婚登记的,男方不可以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夫妻离婚,孩子未满一岁,可以离婚吗

夫妻离婚,孩子未满一岁,可以离婚。分娩后一年内女方可以和男方离婚,但是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否则会不予受理,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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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拒绝生育小孩,丈夫诉讼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律师回复] 妻子拒绝生育小孩,丈夫离婚会判离吗
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你们感情尚未破裂,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要求离婚的话,不会支持你的诉求,自然是不会判离的。
网友咨询:
我今年40多岁,与妻子结婚5年有余,我们感情一直很好,但美中不足的就是她一直不愿生育,可我却很想要自己的孩子,几次做她工作,她明确表示不愿生育。我认为她侵害了我的生育权,想离婚,这样的诉求会支持吗?
律师回复:
近年来,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为了对新出现的案件情形进行有效规制,维护有序的生产、生活状态,最高人民又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其中就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你们感情尚未破裂,仅仅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由要求离婚的话,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应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为了使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更加明晰化,最高人民专门出台了相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
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
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
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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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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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能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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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拒绝生孩子丈夫能够提起离婚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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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丈夫拒绝支付抚养费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协议离婚后丈夫拒绝支付抚养费要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与丈夫谭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我抚养随我生活,孩子父亲谭某按月支付女儿生活费每月3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岁止。但是谭某从离婚之日起至今只支付了一个月的费用,我多次催促要求他支付女儿生活费,他都不予理睬。现在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解答:
田某某可以以女儿的名义向提讼,要求谭某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的问题田某某既可以按照离婚时双方约定的300元每月生活费进行主张,也可以根据子女现在实际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进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田某某要求谭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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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丈夫拒绝支付抚养费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协议离婚后丈夫拒绝支付抚养费要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与丈夫谭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我抚养随我生活,孩子父亲谭某按月支付女儿生活费每月3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岁止。但是谭某从离婚之日起至今只支付了一个月的费用,我多次催促要求他支付女儿生活费,他都不予理睬。现在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解答:
田某某可以以女儿的名义向提讼,要求谭某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的问题田某某既可以按照离婚时双方约定的300元每月生活费进行主张,也可以根据子女现在实际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进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田某某要求谭某支付女儿抚养费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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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姨已经和丈夫离婚几个月了,孩子归她抚养但是丈夫没给过抚养费,所以想让我帮忙咨询下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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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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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丈夫拒绝支付抚养费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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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丈夫要求确认与孩子无亲子关系婚后不足8个月妻在医院生子,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却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据此推算妻子怀孕280天与结婚237天相差43天,丈夫因此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并,要求离婚并做亲子鉴定确认其与孩子无亲子关系。经审理查明,吴某和唐某于前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9日妻子唐某生育男孩小刚。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吴某怀疑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常发生矛盾并吵闹,唐某经常离家外出。去年5月唐某离家出走后未归,去年底吴某诉至,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确认其与孩子小刚不存在亲子关系。庭审中,原告以孩子与己不存在亲子关系为由申请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了被告在医院生孩子的住院病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被告同意离婚,认可和原告登记后共同生活,只是主张孩子系早产,强调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是逃避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妻子拒做亲子鉴定败诉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互不信任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且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原告请求确认和孩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且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其反驳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理由并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在被告提交了必要证据的情形下,在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孩子小刚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孩子小刚应由其母(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最后,判决准许吴、唐夫妇离婚,孩子小刚由被告(其母)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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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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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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