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是哪些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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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务承担是哪些特征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债务承担是哪些特征

一、债务承担是哪些特征

债务承担的特征为该债务具有可转移性,是建立在原生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债务承担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且当事人应当签订债务承担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什么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三、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是哪些

一、承担保证债务的形式如下:

1、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3、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

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债务承担是哪些特征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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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有什么特征功能
由于债权为请求权,当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时,他们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这是债权非支配权性质的必然要求。债权对债务人财产不具支配力,当债务人让与其财产时,或者当债务人通过处分自己的财产来诈害债权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的基础就会减弱。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不至于因为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债权人有必要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特殊的担保形式,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可见,债的担保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共同担保之外,取得了额外利益,或者可以支配供作担保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债权上述的缺陷,增强了债实现的程度。
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债的效力之
一,是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但对于特定债权人来说,由于债务人责任的有限性和债权人地位的平等性,其债权并不就有完全的保障。担保的设定,则使特定的债权人或得以第三人的财产受偿,或得从特定的财产价值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因此,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使债的效力得到加强。债的担保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措施,从而也就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补充。也正因为如此,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上的权利为一种从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为主权利。
确保债务履行是设定担保制度的直接目的,也是担保制度最基本的功能。由于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能否满足,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让渡其对财产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支配,自身不可能基于债权去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债权的保障程度受到影响,虽然债权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债权的效力,但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债权的缺陷。债权担保制度的存在,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或者超出了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如:以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的财产变卖受偿),或者取得对债务人财产的间接支配(如:对债务人的办公大楼行使抵押权),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条件。一方面,在债务人或者他人特定的财产上存在的担保,因其实质内容在于债权人已取得对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客观上有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作用。另一方面,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若已经取得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而变卖担保物,以其变卖价金优先受偿,不受债权平等受偿的影响,使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得以避免或者减弱。若债权人已获得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相当程度上也可以避免或者减弱债权实现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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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凭证是什么,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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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ze
dDe
btObgtio,CDO)是近来快速成长的证券化商品。2004年全球的总发行量为9,025亿美金,至2005年全球总发行量为6,650亿美金。在欧洲地区,该市场已经发展十分成熟;而亚洲地区的日本,CDO市场亦从2000年几乎为零的发行量,成长至2004年的3兆余日圆,发展速度相当惊人。由于CDO的利率通常较定存或是一般公债来得高,在现今的微利时代,已成为国际间相当热门的投资商品。预料担保债务凭证市场将会在未来金融领域里,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二.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
1、债权凭证是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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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公司债务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
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例如,最高人民在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第5项
(一)中谈到:“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情况之
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
债务承担协议书
协议编号:
当事人
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合同正文
第一条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担下列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元
1、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等) 元。
第二条甲方承诺
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协议被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则甲方仍继续向丙方承担原债务。
第三条乙方承诺
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并自愿接受本合同
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
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
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或有事项:如甲方对丙方的原有债务上设有担保,则乙方承诺已办理完毕由于承担甲方债务而发生的有关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了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第五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款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
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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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谈到:“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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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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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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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等)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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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
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
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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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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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款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
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甲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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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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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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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有哪些特征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承担有哪些特征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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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券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券之所以是公司债券,在于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还本付息,这是与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
首先,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其次,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
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一)、期限性
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
首先,按照金融学一般理论,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
其次,这种期限即包括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还包括公司债券付息期限:
第三,虽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变化。如在发行时,可在发债说明书中规定提前赎回条款、延迟兑付条款等,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础上事先确定的变化。另外,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还曾经发行无限期公司债券,但这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券,已基本不存在。
(二)、法定程序
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政府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
(2)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三)、要约事项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的是属于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支付资金获得的是公司债券凭证及凭证上表示的发行人的承诺,包括期限承诺和利息承诺。既是承诺,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确承诺的内容。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在要约文件上就要约事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须选择和可选择的事项“事先约定”。
(四)、公司债券的分类
按是否记名可分为:
1、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2、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
1、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2、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按发行目的分类:
1、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来源
2、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3、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4、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无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按有无选择权分类:
1、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2、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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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共同承揽人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一.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性,这种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二.共同承揽人承担什么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四、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个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六、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铭除债务的全部 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七、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八、有时免除债务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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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有什么特征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承担有什么特征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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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券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券之所以是公司债券,在于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还本付息,这是与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
首先,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其次,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
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一)、期限性
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
首先,按照金融学一般理论,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
其次,这种期限即包括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还包括公司债券付息期限:
第三,虽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变化。如在发行时,可在发债说明书中规定提前赎回条款、延迟兑付条款等,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础上事先确定的变化。另外,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还曾经发行无限期公司债券,但这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券,已基本不存在。
(二)、法定程序
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政府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
(2)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三)、要约事项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的是属于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支付资金获得的是公司债券凭证及凭证上表示的发行人的承诺,包括期限承诺和利息承诺。既是承诺,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确承诺的内容。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在要约文件上就要约事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须选择和可选择的事项“事先约定”。
(四)、公司债券的分类
按是否记名可分为:
1、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2、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
1、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2、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按发行目的分类:
1、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来源
2、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3、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4、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无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按有无选择权分类:
1、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2、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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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负债在会计学中资产负债表里面体现现为“负债合计”,即总的负债。如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债券、应付工资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 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比如应收账款这种经营性负债就不属于债务。
2、债务一般指向外部借入实际上金额而形成的债务,一般都是带息。可以理解为:有息负债。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就是资产负债表整个负债那部分。 负债实质上是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后必须偿还的经济债务,其偿还期或具体金额在它们发生或成立之时就已由合同、法规所规定与制约,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
3、债务从属于负债,一般上市公司债务融资中,欠银行的钱是占主要部分的。而从债券 市场融资的比例相对较少。负债与债务的差别在于前者包括应收应付等非借款的商业信用在内,而后者只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综上所述,负债值得是资产负债表中应当支付的票据及其他的应付款项,属于无息的款项,而债务则是外部予以的贷款之类的款项,需要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债务的义务,而负债也包含了部分的债务。
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债权质押中质押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 1、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 (1)担保性: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既然具有物权性,那么就有优先性:优先于债权而适用,如果在对同一债权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的实现为先; (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但由于这种质权的标的是一种请求权,这就使得质权人权利实现与否及实现的程度与次债务人的履约程度直接相关,并因此产生了一般债权质押的物权性与标的债权的债权性之问的矛盾。 2、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是一种财产权 首先,标的债权以一般债权为限。 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之标的债权必须是可让与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可让与就使得下列的财产是不能作为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的。 (1)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让与: 第一,如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对所雇佣人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这一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赖关系的合同之债权一般是不能转让的; 第二,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同样是不能质押的; 第三,专门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 第四,债权。 (2)以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均有效。 (3)法律规定不能让与的:比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让与。 3、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准质权 通说认为采取权利标的说比较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比照适用动产质的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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