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与分立涉及的债务如何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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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与分立涉及的债务如何承担

一、公司合并与分立涉及的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分立债务的归属有以下两种: 1.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总公司承担债务后能否追诉分公司

总公司承担债务后不能追诉分公司。因为总公司为独立的法人,所以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承担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承担方式: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可。但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司合并与分立涉及的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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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另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
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
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
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
A和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财税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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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怎么处理?
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人担保的意见来进行处理,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但如果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囊,保证人只承担补充的责任,存在第三人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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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同学,他想知道担保法抵押车涉及到哪些法律啊?知道的告诉我们一下吧。求大神解答啦
[律师回复] 抵押车实际上就是贷款车,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银行分期车辆; 第二种是抵押给个人或者公司借款的车辆。 针对抵押车能买吗,抵押车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抵押已经解除,可以买;如果没有解除,买了将来会有风险,也
抵押车实际上就是贷款车,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银行分期车辆;
第二种是抵押给个人或者公司借款的车辆。
针对抵押车能买吗,抵押车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抵押已经解除,可以买;如果没有解除,买了将来会有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原主人按期还款,你就没事了;如果他不按期还款,到时这车可能被抵押权人申请拍卖用于还债,因为这车法律上还不是你的,到时你只能要求原主人还你买车钱,无示拒绝拍卖。
注:私下签的抵押合同,没在车管所登记的,抵押权无效,你可以买车,但最好要求过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时间(比如他债务到期的时间),到时办理过户手续,但不能总不过户,不过户你的车险不好办,将来有什么事很麻烦;没交强险上路就会被查被处罚,而且车检也会麻烦。
抵押车法律常识:
《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为权利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我叔叔告诉我现在准备帮人担保,不知道应该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一般情况下合同中涉及担保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与合同保全的区别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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