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吗

一、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

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互负债务的品质和种类相同的,可以进行抵销,任意一方当事人可以与对方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股权转让可以转让债权债务吗

股权转让可以转让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民事法律行为。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时,如实履行了出资责任的,不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债权债务转让会计分录可以吗

债权债务转让可以进行会计分录。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7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吗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4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5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6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0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3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0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0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7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6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8****43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0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6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6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4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1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债权债务中是存在互负债务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权债务中是存在互负债务吗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双方互负债务能否抵消
[律师回复]
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能抵消吗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二、给付种类不同能抵消吗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债务双方互负债务可以抵消吗
[律师回复]
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能抵消吗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二、给付种类不同能抵消吗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夫妻间相互债权债务存在么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能会存在借贷关系,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双方债务互负债务能否抵消给付
[律师回复]
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能抵消吗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二、给付种类不同能抵消吗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1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人债权人互负,债务人的债务能抵消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都属于金钱债务,种类相同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一方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有哪些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都属于金钱债务,种类相同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一方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7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典中交通肇事互负债务能否抵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中交通肇事互负债务能否抵消,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能抵消吗
[律师回复]
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能抵消吗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二、给付种类不同能抵消吗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1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包括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包括哪些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有哪些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都属于金钱债务,种类相同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一方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包含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包含什么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有哪些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都属于金钱债务,种类相同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一方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债务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是否可以抵扣?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到期债务,并且双方的债务都属于金钱债务,种类相同的话,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一方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典中交通肇事互负债务能否抵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交通肇事互负债务能否抵消,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双方债权纠纷,如果互负债务的债务能抵消吗?
[律师回复]
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能抵消吗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二、给付种类不同能抵消吗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1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爸爸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他代表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爸爸叫我了解一下合同无互负债债权转让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
研讨会
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让与人
债权人
受让人
第三人
转让方式
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7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典中交通肇事互负债务能否抵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交通肇事互负债务能否抵消,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可以抵消吗
[律师回复]
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能抵消吗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二、给付种类不同能抵消吗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17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债权债务中存在互负债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