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移的成立条件
债权转让要想成立,其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
其次,转让的债权还需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不得转让的债权,民法典明确规定如下三种情况不得转让债权: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例如由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由于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是从权利,从权利只能随主权利一同转移,因此,根据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债权不能单独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这有两种情况:
其一是禁止性约定,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
其二是限制性约定,即对转让规定了条件或期限等,在条件未满足或期限未届至时,不得转让。
例如,合同中规定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同意,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例如,涉及国家专卖产品的合同,有关方面就不能将涉及专卖产品的债权转让。
最后,债权转让还需要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转移的担保人还负责任吗
关于债权转移后,担保人是否仍然需承担相关责任之问题,在我国民法制度中有着明确规定。
即当债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债权进行转让时,受让人则可依法取得与该债权密切相关的从权利,但若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本身所有者,则不受此限制。
此外,受让人所取得的从权利并不因其尚未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手续或未实际转移占有而受到任何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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