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什么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可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股票的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3、债券总额及票面金额;
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法;
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6、债券担保;
7、债券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
8、公司净资产;
9、发行未到期公司债券总额;
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什么是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四)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第一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第二条
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四)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六)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七)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什么债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债权
下列债权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债权不能转让,那么当然不能转让该债权。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比如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的债权;以及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的债权。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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