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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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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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哪些

一、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哪些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谓建筑工程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是哪些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在行使时,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才可以行使优先权,具体行使方式如下:

一、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工程款协议折价。

二、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筑工程定额的种类是哪些

建筑工程定额是一个综合概念,是建筑工程中生产消耗性定额的总称。它包括的定额种类很多。

按其内容、形式、用途和使用要求,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按生产要素分类建筑工程定额按其生产要素分类,可分为劳动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台班消耗定额。

2、按用途分类建筑工程定额按其用途分类,可分为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及概算指标等。

3、按其费用性质分类,可分为直接费定额、间接费定额等。

4、按其主编单位和执行范围分类,可分为全国统一定额、主管部门定额、地区统一定额及企业定额等。

5、按专业分类可分为建筑工程定额和设备及安装工程定额。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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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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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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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br/>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br/>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br/>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br/>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br/>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br/>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br/>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br/>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br/>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br/>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br/>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br/>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br/>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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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多久
10w+浏览2023-09-08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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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中对于建筑工程分包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具体看情况的。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完成结算并已结清所有款项的情况下,分包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取决于是否存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恶意串通,故意减少工程价款进而损害分包人利益的情形,而这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查明后作出认定。而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在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结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如分包人认为二者存在恶意串通、不合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的,分包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2、《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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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
10w+浏览2024-11-15
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如何的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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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br/>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br/>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br/>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br/>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br/>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br/>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br/>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br/>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br/>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 或歇业的除外。<br/>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br/>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br/>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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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什么
8.7w浏览2024-06-18
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多长时间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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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怎么用?工程款优先权可视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当承包人为追偿工程价款,依法申请人民拍卖建设工程可以优先受偿,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br/>(一)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使用<br/>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可视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明确规定。<br/>2、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当承包人为追偿工程价款,依法申请人民拍卖建设工程可以优先受偿,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在建设工程拍卖变价后,在清偿建设单位的债务时,首先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债权的实现,因为,申请人的权利是法定的优先权,这个优先权优先于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br/>3、值得注意的是优先权成立与否、优先权的范围和额度都直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优先权的确认和适用需要非常慎重,为了防止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审理优先权案件时候,其他与该工程项目相关的债权人均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参加诉讼由关联方自行决定。<br/>只有通知那些和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参与诉讼才能保证优先权行使不偏离立法本意,不会无端伤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未能参与诉讼的利益相关方对优先权判决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再审。<br/>(二)优先权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限,期限届满,优先权灭失。<br/>1、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目前法规对“工程竣工之日”未有明确界定,实务中存在竣工交付使用之日为“竣工之日”和各个行政职能部门消防、民防、防雷等行政验收合格的“竣工之日”的争论,进而导致优先权时间起算点的不确定。<br/>但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护承包人及时追讨工程款维护承包人经营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应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为竣工之日为宜。<br/>2、与此同时,六个月的期限性质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是承包人优先权的法定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承包人的优先权将不复存在,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成为一般债权。在发包人的偿还价款中扣除了法定抵押权与留置权等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后,剩余价款由承包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br/>看完上文,您应该知道怎样行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了吧,概括起来就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承包人享有申请工程拍卖以优先获得受偿的权利,但此权利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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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优先权
10w+浏览2024-10-12
建筑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在建筑行业中,优先权期限为六个月。要主张和实现工程价款优先权,需满足以下条件:拥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需通过竣工验收;工程价款已确定且债务到期;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提出合理催告要求;优先受偿范围限于承包方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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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br/>一、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br/>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br/>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br/>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br/>二、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br/>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br/>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br/>三、执行中参与分配的条件<br/>1、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只能在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开始后提出请求,其他时间提出,不予受理。<br/>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言下之意,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其他债权人一般不得参与分配。但是,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除外。<br/>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如果属于非金钱债权,参与分配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br/>4、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如果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清偿,则不产生参与分配的问题。可是,现实中,被执行人几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br/>5、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除劳动者工资外,其他债权人均需要取得执行依据,包括:判决、裁决、仲裁文书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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