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结论如何申请复议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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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结论如何申请复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结论如何申请复议

一、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结论如何申请复议

交通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处理结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知,不能算做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无法就此事由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三、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赔偿该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赔偿,当事人可以向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也可以凭事故认定书直接起诉对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简单来说,代位赔偿就是先由保险公司帮车主垫付车祸的费用,然后再由保险公司去找责任方追讨赔偿。所以碰上那种恶意拒赔的车主,代位追偿就是追回自己损失的不错方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结论如何申请复议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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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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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辩论词怎么写标准如下:
原告:刘某,女,年月出生,住庄。联系电话:
被告: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琦 职务 ,局长。
第三人: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原告不服临泉县人民政府临复【20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临公滑行罚决字【2014】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月日,原告公婆家宅基地上面的一棵老枣树被李某家的人砍掉了。原告的公婆一家因此与李某家发生争吵,继而互骂互殴。原告赶集回来,正好看到李某的妻子张某追赶自己的丈夫马某某,为了制止事态的发展,解决矛盾,原告从中间把马某某与赵某隔开后进行劝架,这时邻居拨打110报警,打架双方被某派出所的民警从现场带到派出所,事件才结束。事情发生后,某县公安局对原告家的马某、梁某、马某某、马二某四人都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打架的另一方李某夫妻二人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原告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张某是自己躺在地上假装受伤,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不当。原告不服某县公安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临泉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复【2014】号)维持了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某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至贵院。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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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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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体现行政复议制度根本宗旨和本质特征的总体规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复议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对整个行政复议过程或在行政复议的主要阶段都起到普遍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中,行政复议原则反映行政复议的根本目的,行政复议具体规范是落实行政复议目的的手段,具体规范应服从于基本原则。因此,准确理解行政复议基本原则的实质内涵,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掌握行政复议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更有助于我们在行政复议实践中把握行政复议的精神,正确处理行政复议事务。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在行政复议法中属于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必须无条件地一体遵循。这些原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无例外原则和有例外原则;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规定的原则和非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规定的原则。在这里,我们着重对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作一具体介绍。
(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复议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具体体现为:
(1)主体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法规赋予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对其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依法具有管辖权。
(2)依据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为依据。当然,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必须合法,如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3)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整个行政复议活动合法的重要保证。程序包括步骤、形式、顺序、时限等诸要素,这些要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既不能缺少,也不能违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即使实体正确也视为违法。

2.公正原则。行政复议的公正原则是行政行为比例原则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它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和适当。其基本要求主要有两点:、一是行政复议决定要与行政复议案件的性质、事实、情节相适应。一般说来,情节轻微的要从轻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理,不能偏轻偏重或畸轻畸重。二是对同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要大体相同,不能使在性质、情节、后果等方面相似的案件,在具体处理上却出现有很大悬殊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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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向当地的行政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并不清楚其行政复议的结论是什么,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结论主要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五个条件:
1.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
2.证据确凿。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
3.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4.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
5.内容适当。即虽然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二、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每个行政机关都应各尽其责,如按时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等,行政机关久拖不办,同样会损害公民、法人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被公民、法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必须责令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是取消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表明被撤销的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无效力。撤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五种情形的,决定撤销;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四、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变更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变更是复议机关直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整,从而直接参与了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活动。
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违法的情况相对少于撤销与变更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撤销、变更可以处理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并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创造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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