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侵犯了什么著作权财产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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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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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版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盗用了,可以要求对方停止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若是对盗版侵犯了什么著作权财产权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盗版侵犯了什么著作权财产权?

一、盗版侵犯了什么著作权财产权?

1、盗版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签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印、扩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著作权被侵权怎么处理?

1、知识产权被侵权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申请行政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此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

(2)搜集、保存对方侵犯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证据,有必要的话可以咨询律师,请律师对侵犯知识产权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委托公证。

(3)与侵权行为人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事宜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2、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三、著作权侵权中无过错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1、著作权侵权中无过错者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的侵权人虽然无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若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的,由于该利益与其而言并无持有的正当性,应将该利益返还给权利人。

2、有过错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种类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特定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时,在我国还将可能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3、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著作权人若是发现他人在没有获得自己授权的情形下就出版了自己的作品,可以要求对方停止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若是对盗版侵犯了什么著作权财产权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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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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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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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盗版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侵权盗版的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但正所谓“法不责众”,或是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侵犯著作权和诈骗犯的区别,侵犯著作权和诈骗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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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侵犯著作权罪的判决标准,也就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可以从两步把握。
第一步应该判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达到定罪的标准;
第二步应该酌情考虑犯罪情节,判定构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还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首先,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判决标准要从主客观层面把握。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这就要求被害人提供如下两个方面的证据:
1、被告人使用了与被害人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
2、被告人接触了被害人的作品。包括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已实际接触被害人作品的情况,也包括被害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被害人的作品,被害人只要证明该“接触的合理性、可能性即可。  
其次,明确侵犯著作权罪的两个量刑档次,对号入座,这是定罪之后法官综合考量后的最终判决结果。  
一、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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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五万以上;  
(二)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以上;  
(三)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数量合计两千五百张(份)以上;  
(四)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实施犯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我们的团队只做高智能侵权维权、商业秘密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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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卖盗版图书侵犯著作权吗?
网络卖盗版图书显然是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涉及到没有授权私自对他人著作的图书进行编印和出售,已经构成了假冒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来进行判决处理,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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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财产权,需要赔礼道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都是可以要求赔礼道歉的。
赔礼道歉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权或财产权受侵害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可私下请求赔礼道歉,也可向提出诉讼请求,但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加害人的过错是一个适用条件,但是并非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与该责任的适用有一定关系。判决的赔礼道歉方式应以口头或书面道歉为限,并在主文部分作特殊说明。赔礼道歉具有专属性。
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中并未规定赔礼道歉责任。其后颁布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害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形式,除了上述三种之外,还包括赔礼道歉在内。从这两条规定所列举的侵权形态来看,既包括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形,也包括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情形。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仅在侵害著作人身权时判决赔礼道歉,而在侵害著作财产权时驳回原告的这一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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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财产权,需要赔礼道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都是可以要求赔礼道歉的。
赔礼道歉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权或财产权受侵害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可私下请求赔礼道歉,也可向提出诉讼请求,但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加害人的过错是一个适用条件,但是并非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与该责任的适用有一定关系。判决的赔礼道歉方式应以口头或书面道歉为限,并在主文部分作特殊说明。赔礼道歉具有专属性。
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中并未规定赔礼道歉责任。其后颁布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害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形式,除了上述三种之外,还包括赔礼道歉在内。从这两条规定所列举的侵权形态来看,既包括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形,也包括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情形。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仅在侵害著作人身权时判决赔礼道歉,而在侵害著作财产权时驳回原告的这一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侵犯著作权的财产权,需要赔礼道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都是可以要求赔礼道歉的。
赔礼道歉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权或财产权受侵害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可私下请求赔礼道歉,也可向提出诉讼请求,但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加害人的过错是一个适用条件,但是并非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与该责任的适用有一定关系。判决的赔礼道歉方式应以口头或书面道歉为限,并在主文部分作特殊说明。赔礼道歉具有专属性。
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中并未规定赔礼道歉责任。其后颁布的《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侵害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形式,除了上述三种之外,还包括赔礼道歉在内。从这两条规定所列举的侵权形态来看,既包括侵害著作人身权的情形,也包括侵害著作财产权的情形。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仅在侵害著作人身权时判决赔礼道歉,而在侵害著作财产权时驳回原告的这一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大学用盗版软件侵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大学用盗版软件是侵权的。
2、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8项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根据上述规定,盗版软件是侵犯著作权的,是违法的,是禁止流通、使用的,因此,大学使用盗版构件是违法的,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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