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过诽谤罪还能当老师吗?
1、犯过诽谤罪的公民不一定不能当老师
(1)《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强制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权,行为人需要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欲望的内心倾向。
2、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不同
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等,与侮辱男性没有太大区别;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其目的在于寻求畸形的性刺激,满足其下流的心理需求。
3、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同
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看,强制侮辱罪配置有二档法定刑,低档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侮辱罪的法定刑仅为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两罪的刑罚悬殊。
三、实施了侮辱行为,一定会构成侮辱罪吗?
实施了侮辱行为,不一定会构成侮辱罪。本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
1、必须要有侮辱行为
(1)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
(2)侮辱方式可以分为四种:
①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②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例如:与人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
③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
④四是文字或图画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1)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
(2)但是,在被害人工作单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则具有公然性。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场。但是,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利用电子邮件、网络侮辱他人的,也成立本罪。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即使是恶人或者徒有虚名的人,也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是,对于公然揭露有损社会公众人物名誉的事实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本罪。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法人,实际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4、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不管是因为犯诽谤罪,还是其他的罪名,只要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将可能会导致自己无法再担任老师。对犯过诽谤罪还能当老师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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