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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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寻衅滋事案件可以从犯罪动机、寻衅滋事造成的后果等角度进行辩护。即使委托了律师进行了辩护,寻衅滋事行为人也不一定会被免除刑事处罚。对酒后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有哪些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酒后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一、酒后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寻衅滋事案件可以从犯罪动机、寻衅滋事造成的后果等角度进行辩护。

1、犯罪动机辩护。

寻衅滋事罪,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为犯罪动机。

2、偶发矛盾辩护。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认为是寻衅滋事罪。

3、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辩护。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有关部门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寻衅滋事行为的除外。

4、不构成随意殴打,或不构成情节恶劣。

只有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才会从违法升格为犯罪。没有严重情节的寻衅滋事行为,都没有入刑的必要性,完全可以治安处罚解决。

(1)这里的“殴打”是指随意地殴打,即没有理由和依据地殴打他人,如果是事出有因,则不属于随意。

(2)随意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以下属于“情节恶劣”:

①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②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③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④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⑤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⑥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⑦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5、不构成破坏公共秩序辩护。

破坏公共秩序属于本罪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做出案件定性。尤其对于那些不属于公共场所的,显然不构成本罪。即使属于“公共场所”,但严重程度达不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不应当以刑事手段规制,以治安处罚行政拘留替代可能更合适。刑法的谦抑性,不仅应活跃在学术界,更应体现在每一起司法活动中。

6、不构成节恶劣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辱骂、恐吓”情节严重或“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的举证责任公诉方,不能主观认定。

7、无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不大

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吉林省黄德义等村民因在河上私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就颇具争议。一般而言,无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不大,即便违反行政法规也不应以刑事手段打击,这或许也是该案备受争议的问题所在。

二、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包括客观要件不同、主观要件不同等。

1、主观特征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寻衅滋事怎么构成刑事犯罪?

1、寻衅滋事导致的后果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2、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不管是否喝酒了,都不得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如果不仅实施了此类行为,也导致社会秩序被破坏了,那么就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对酒后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有哪些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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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关于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重点有四个方面:
一 、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交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寻衅滋事犯罪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道德和法制。
二、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如不符合前款行为,可做寻衅滋事无罪辩护。
三、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可从被告人主观方面来看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来阐述。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如果被告人并没有这种犯罪故意,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起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那么从主观上而言,被告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规定主观要件。
四、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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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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