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后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寻衅滋事案件可以从犯罪动机、寻衅滋事造成的后果等角度进行辩护。
1、犯罪动机辩护。
寻衅滋事罪,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为犯罪动机。
2、偶发矛盾辩护。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认为是寻衅滋事罪。
3、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辩护。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有关部门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寻衅滋事行为的除外。
4、不构成随意殴打,或不构成情节恶劣。
只有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才会从违法升格为犯罪。没有严重情节的寻衅滋事行为,都没有入刑的必要性,完全可以治安处罚解决。
(1)这里的“殴打”是指随意地殴打,即没有理由和依据地殴打他人,如果是事出有因,则不属于随意。
(2)随意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以下属于“情节恶劣”:
②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③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④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⑤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⑥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⑦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5、不构成破坏公共秩序辩护。
破坏公共秩序属于本罪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做出案件定性。尤其对于那些不属于公共场所的,显然不构成本罪。即使属于“公共场所”,但严重程度达不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不应当以刑事手段规制,以治安处罚行政拘留替代可能更合适。刑法的谦抑性,不仅应活跃在学术界,更应体现在每一起司法活动中。
6、不构成节恶劣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辱骂、恐吓”情节严重或“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方,不能主观认定。
7、无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不大
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吉林省黄德义等村民因在河上私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就颇具争议。一般而言,无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不大,即便违反行政法规也不应以刑事手段打击,这或许也是该案备受争议的问题所在。
二、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包括客观要件不同、主观要件不同等。
1、主观特征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三、寻衅滋事怎么构成刑事犯罪?
1、寻衅滋事导致的后果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2、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不管是否喝酒了,都不得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如果不仅实施了此类行为,也导致社会秩序被破坏了,那么就有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对酒后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有哪些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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