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诉讼费由上诉人预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2、在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可以对起诉状进行答辩。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应诉答辩。
1、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区别为划分的标准不同
(1)级别管辖是从纵向来划分的,地域管辖是从横向来划分的;
(2)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进行确定的,地域管辖是根据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确定的;
(3)级别管辖应当涉及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我国目前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地域管辖涉及同级人民法院的不同区域,一般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按照其他的标准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提出地域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提出地域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包括,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具体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2、被告认为受诉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或者下级法院管辖的,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1)被告认为受诉法院违反地域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其他地方法院管辖的,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2)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的,有权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
(4)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被告一方有权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纠纷案件被法院审结之后,纠纷当事人若是对判决不服,在收到判决书之后可以向法院提交上诉状。阅读此文后,若是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诉讼费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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