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前怎么样召开听证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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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处罚前怎么样召开听证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行政处罚前怎么样召开听证会

一、行政处罚前怎么样召开听证

行政处罚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由当事人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且在确定的时间以及地点公开进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二、怎么样追缴行政处罚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交行政处罚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加处滞纳金。依然不缴纳罚款的,可以将其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处罚罚款怎么样延期

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罚款可以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经行政机关审查,当事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状况,难以对罚款义务进行履行的,可以批准其暂缓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行政处罚前怎么样召开听证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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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前如何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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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如何召开听证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处罚如何召开听证会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一)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
知不服,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记录员。
(二)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有哪些,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1)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4)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
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守听证纪律。
三、听证调查阶段
(一)各方简要陈述观点
1、主持人:下面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2、主持人:下面由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二)举证质证阶段
1、主持人:
(1)、下面请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
(2)请将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拿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辩认。
2、主持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审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辨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方均可当场发问质疑,当场质证、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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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违规生产商业用品,现在被工商部门查处了,要求停业整顿,行政处罚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另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的范围作了限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听证。限定听证案件的范围,是从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出发,既保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效率,也注重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民主程序建设。但是,听证并不是行政处罚必经程序。只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才举行听证。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首先应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
其次,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规定的听证范围内的案件,只有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才可以举行听证,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三,必须是由当事人按照程序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前两个条件具备后,当事人本人不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所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
  
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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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如何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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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和几个朋友一起玩耍,结果突然我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说明天去法院,所以事先了解一下行政处罚听证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你不必太担心,这个属于正常范围,所以问题行政处罚听证注意事项有哪些答案如下,仅供参考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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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怎样召开听证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怎样召开听证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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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响应政府号召修建建材市场,与政府签订租地合同20年,自己修建商铺数间。2018年四月底到期,合同中有一条为,合同到期,若不延长合同,地面上所修建筑物请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后折旧出售给出租人或转售给下一租赁人。合同到期政府并没有收回,也没有通知续合同,到2019年十二月政府发公告要征收这个市场,2020年元月政府又下发征收与补偿方案,后经几个承租方公开评选评估公司进行地面建筑物评估,评估价为3685元每平方,该评估价以公示,后又政府单方面请评估公司评估后为401元每平方,拆迁协议没有签字,后五月二十五日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组织百余人强行拆出,至今日也无任何信息,请法律专家们给出解释,政府做的对否
[律师回复] 通常做商品交易的都是需要解决营业执照的,不顾是公司还是个体户。。科普: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公司、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限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本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时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虚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无营业执照的工商公司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让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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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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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破产判决前法院召开听证会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债务人是否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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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执行人辩称,当时去办理工商登记时的股东签字,并非他本人签字,他称对于工商登记他并不知晓,故他不想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说法成立吗为什么”:是否成立,要看他能否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时他确实不知情。如果他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他不知情、而是其他人背着他胡乱登记的:他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他证明不了:他还是应赔偿。
3.“听证会上常用答辩词及套路如对方的观点正确如何反驳错误如何反驳不对不错如何反驳需要自己考虑后才能做出决定的话应如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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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对方的观点正确:你不反驳什么而且不是对方观点(对方观点已经确定了:他不是股东、不负赔偿责任)。主要是对方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你主要看对方的证据,同时提出你们反驳他不是股东观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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