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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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有哪些

一、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有哪些

1.借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2.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约定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二)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是指混同,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

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债务抵消的情形有哪些

债务抵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抵消。所谓法定抵消,意思就是由法律规定其行使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法定抵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这是债务抵消的前提条件,债务抵消是以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为基础的。如果只有债权或者债务,都不能发生抵消的效果。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债务抵消的效果是清偿债务,因此只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才能行使债务抵消,否则就是强制对方履行债务。

3、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也即说互负的债务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其他物品。偿还债务的物品质量、规格、等级有差别的,原则上不允许抵消。

(二)协议抵消。协议抵消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协议抵消与法定抵消的目的都在于将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但是两者也有不同,主要表现在:

1、抵消根据不同。法定抵消源于法律规定,协议抵消源于双方协议。

2、对抵消债务要求不同。法定抵消要求标的物的种类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而对于约定抵消,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单方抵消。

3、对抵消的债务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消的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约定抵消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进行抵消。

4、程序不同。法定抵消在行使抵销权的时候,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抵消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约定抵消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就可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对于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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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1、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后归还。后,李四因家里急用钱催着张三提前还款。张三否认了其向李四借过钱,或者直接告知李四:钱我不还了,你也别来烦我了!亦或者张三对李四说:你还欠我啥啥啥,你还有补偿我啥啥啥,这笔钱就当抵扣了。。。诸如此类拒绝还款或者不承认借款的意思表示,李四可直接要求张三提前还款。
2、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后归还。后,张三借款到手后,将钱款直接大肆挥霍或者低价变卖自己的资产甚至转移、恶意赠与、减少资产,准备逃避债务的履行。李四发现后,可直接去申请保全张三资产,然后要求张三提前还款。李四出借张三100万元,是看在张三名下有足够的资产可以担保抵债,现张三采取措施不正当减少或者转移资产,使得资不抵债,其行为以表明不准备归还到期债务。
3、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9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每月还款30万元或者每月付息1万元。后,借款出借一个月后,张三并未按时还款或者付息。李四向张三催款,并限期履行。张三收到催款通知后,仍未履行。此时,李四可以宣布整笔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张三一次性还款。
4、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双方约定该笔款项是用于张三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李四发觉张三将借款拿去炒股。遂要求张三提前还款。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了借款的用途,借款人未经出借人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构成违约。出借人可要求提前还款。
5、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形。案例:张三和李四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出现某种情形可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如双方约定:张三不按时付息;张三不按时汇报财务状况;张三在借款期限内资信产生问题;张三在期限内发生诉讼;张三在期限内资产减少等。只要双方约定了某种事由,当在借款期限内发生该事由,李四即可要求张三提前还款。所以如何草拟借款合同也是重要的大事。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后归还。后,李四因家里急用钱催着张三提前还款。张三否认了其向李四借过钱,或者直接告知李四:钱我不还了,你也别来烦我了!亦或者张三对李四说:你还欠我啥啥啥,你还有补偿我啥啥啥,这笔钱就当抵扣了。。。诸如此类拒绝还款或者不承认借款的意思表示,李四可直接要求张三提前还款。
2、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后归还。后,张三借款到手后,将钱款直接大肆挥霍或者低价变卖自己的资产甚至转移、恶意赠与、减少资产,准备逃避债务的履行。李四发现后,可直接去申请保全张三资产,然后要求张三提前还款。李四出借张三100万元,是看在张三名下有足够的资产可以担保抵债,现张三采取措施不正当减少或者转移资产,使得资不抵债,其行为以表明不准备归还到期债务。
3、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9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每月还款30万元或者每月付息1万元。后,借款出借一个月后,张三并未按时还款或者付息。李四向张三催款,并限期履行。张三收到催款通知后,仍未履行。此时,李四可以宣布整笔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张三一次性还款。
4、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双方约定该笔款项是用于张三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李四发觉张三将借款拿去炒股。遂要求张三提前还款。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了借款的用途,借款人未经出借人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构成违约。出借人可要求提前还款。
5、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形。案例:张三和李四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出现某种情形可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如双方约定:张三不按时付息;张三不按时汇报财务状况;张三在借款期限内资信产生问题;张三在期限内发生诉讼;张三在期限内资产减少等。只要双方约定了某种事由,当在借款期限内发生该事由,李四即可要求张三提前还款。所以如何草拟借款合同也是重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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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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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交通部制定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对提存权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的提存权,是法律赋予货运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民法中一般提存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承运人从速完成运送物的交付,免除运送物的保管义务,从而取得运费的请求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运人提存权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提存权适用条件限定为,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两种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承运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行使提存权。在现实生活中,承运人往往滥用提存权,未按照诚信原则和一般生活习惯,履行善意的调查义务,在条文的理解上进行简单化处理,不认真核查真正收货人,或收货人的拒绝提货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承运人认为理由不成立,从而错误的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的扩大。因此对于提存条件的正确把握,有利于界定概念,减少纠纷的发生。
收货人不明主要是指不知收货人名称或提单持有人不明,而承运人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一般习惯,进行必要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认主体的,方能视为收货人不明。
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包括收货人主张运送物不符或数量不足而拒绝受领和收货人不依提单或运单所载支付运费两种情形,运费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应当为对待给付。同时,承运人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应当免费保管货物,且运送义务没有完成。
三、货物提存权的行使及效力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公证提存这种提存方式。公证处充任提存场所,符合提存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公证部门提出提存申请,根据提存机关的指定,向保管人交付提存物,提存机关出具提存证书。
提存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运输合同的消灭,提存物的毁损风险转移至收货人或托运人;
(2)在承运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寄托关系;
(3)货物的权利人与提存机关间,货物的权利人享有对提存机关提存物的请求权,但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由货物的权利人负担。
四、提存权行使的特殊情形
因承运物性质的不同,有些物品是不适合提存的,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承运物。《合同法》第101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主要是指承运物为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或相当情形(如价值的迅速递减等),或者运送物品价值显然不能抵偿运费及其他费用。拍卖或变卖应当善意进行,如履行通知义务、委托拍卖无过错等)拍卖或变卖的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支付运费、保管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后,如果仍有剩余,承运人应当交付给有权接受的人,符合提存条件的,将剩余款项提存。
五、审理货物承运人行使提存权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存条件之严格把握,同时注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对于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存在争议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或要求所有已知的请求人参与诉讼。

二,货物承运人在行使提存权利时,是否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或依一般惯例,履行了通知等附随义务,是否属于恶意行使提存权。在考察货运承运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时,
首先,要依照行政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程序,看承运人是否按照这些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如铁路运输中,收货人不明的,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根据通常情况下,诚实信用对理智的专业人员的一般要求以及行为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行使提存权行为的正当性。

三,承运人错误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存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货运承运人由于承运业务的剧增,事务的繁忙,往往导致责任感的下降,或者认为提存或拍卖、变卖是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途径,从而滋生一些错误的观点,导致在提存权的行使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或存在恶意,导致损失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过错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化,同时注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五,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运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是一般提存权的特殊形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一般提存权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没有规定时,根据一般理论进行裁判。此权利的行使还涉及拍卖法的规定,以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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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交通部制定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对提存权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的提存权,是法律赋予货运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民法中一般提存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承运人从速完成运送物的交付,免除运送物的保管义务,从而取得运费的请求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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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不明主要是指不知收货人名称或提单持有人不明,而承运人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一般习惯,进行必要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认主体的,方能视为收货人不明。
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包括收货人主张运送物不符或数量不足而拒绝受领和收货人不依提单或运单所载支付运费两种情形,运费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应当为对待给付。同时,承运人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应当免费保管货物,且运送义务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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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运输合同的消灭,提存物的毁损风险转移至收货人或托运人;
(2)在承运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寄托关系;
(3)货物的权利人与提存机关间,货物的权利人享有对提存机关提存物的请求权,但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由货物的权利人负担。
四、提存权行使的特殊情形
因承运物性质的不同,有些物品是不适合提存的,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承运物。《合同法》第101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主要是指承运物为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或相当情形(如价值的迅速递减等),或者运送物品价值显然不能抵偿运费及其他费用。拍卖或变卖应当善意进行,如履行通知义务、委托拍卖无过错等)拍卖或变卖的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支付运费、保管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后,如果仍有剩余,承运人应当交付给有权接受的人,符合提存条件的,将剩余款项提存。
五、审理货物承运人行使提存权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存条件之严格把握,同时注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对于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存在争议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或要求所有已知的请求人参与诉讼。

二,货物承运人在行使提存权利时,是否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或依一般惯例,履行了通知等附随义务,是否属于恶意行使提存权。在考察货运承运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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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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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交通部制定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对提存权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的提存权,是法律赋予货运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民法中一般提存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承运人从速完成运送物的交付,免除运送物的保管义务,从而取得运费的请求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运人提存权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提存权适用条件限定为,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两种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承运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行使提存权。在现实生活中,承运人往往滥用提存权,未按照诚信原则和一般生活习惯,履行善意的调查义务,在条文的理解上进行简单化处理,不认真核查真正收货人,或收货人的拒绝提货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承运人认为理由不成立,从而错误的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的扩大。因此对于提存条件的正确把握,有利于界定概念,减少纠纷的发生。
收货人不明主要是指不知收货人名称或提单持有人不明,而承运人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一般习惯,进行必要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认主体的,方能视为收货人不明。
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包括收货人主张运送物不符或数量不足而拒绝受领和收货人不依提单或运单所载支付运费两种情形,运费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应当为对待给付。同时,承运人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应当免费保管货物,且运送义务没有完成。
三、货物提存权的行使及效力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公证提存这种提存方式。公证处充任提存场所,符合提存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公证部门提出提存申请,根据提存机关的指定,向保管人交付提存物,提存机关出具提存证书。
提存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运输合同的消灭,提存物的毁损风险转移至收货人或托运人;
(2)在承运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寄托关系;
(3)货物的权利人与提存机关间,货物的权利人享有对提存机关提存物的请求权,但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由货物的权利人负担。
四、提存权行使的特殊情形
因承运物性质的不同,有些物品是不适合提存的,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承运物。《合同法》第101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主要是指承运物为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或相当情形(如价值的迅速递减等),或者运送物品价值显然不能抵偿运费及其他费用。拍卖或变卖应当善意进行,如履行通知义务、委托拍卖无过错等)拍卖或变卖的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支付运费、保管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后,如果仍有剩余,承运人应当交付给有权接受的人,符合提存条件的,将剩余款项提存。
五、审理货物承运人行使提存权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存条件之严格把握,同时注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对于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存在争议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或要求所有已知的请求人参与诉讼。

二,货物承运人在行使提存权利时,是否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或依一般惯例,履行了通知等附随义务,是否属于恶意行使提存权。在考察货运承运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时,
首先,要依照行政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程序,看承运人是否按照这些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如铁路运输中,收货人不明的,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根据通常情况下,诚实信用对理智的专业人员的一般要求以及行为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行使提存权行为的正当性。

三,承运人错误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存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货运承运人由于承运业务的剧增,事务的繁忙,往往导致责任感的下降,或者认为提存或拍卖、变卖是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途径,从而滋生一些错误的观点,导致在提存权的行使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或存在恶意,导致损失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过错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化,同时注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五,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运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是一般提存权的特殊形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一般提存权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没有规定时,根据一般理论进行裁判。此权利的行使还涉及拍卖法的规定,以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认。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具体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具体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下落不明;
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申请标的物提存的的程序
(一)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决定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请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做出受理决定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三)审查。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提存公证规则》第9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2、提存人的行为能力的清偿依据;
3、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5、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等,是否适宜提存;
6、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四)提存或不予提存。在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条件以及标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时,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时,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六)提存日期。《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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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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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隐形债务是什么意思,隐形债务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隐形债务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改革、改制近年来非常频繁,国家政策进一步放宽,允许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改制、改组、出租、出售等方式进行新的资产重组;民营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通过兼并、收购中小型企业,不断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以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担不确定和承担数额多少不确定。 (二)隐蔽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 二、民营企业改制中的隐形债务问题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一)关于在职职工的隐形负债这些负债也称改制成本,由于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健全,在职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也基本透明。在职职工改制成本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应在改制中一次性以现金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资金来源是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原有现金、资产变现和股权出让所得现金。当然,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等值股权,以节省改制现金支出。 (二)隐形债务的清查隐形债务不同于明显债务的是评估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影响资产评估价格。因此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尽量将隐形债务明显化,减少隐形债务发生的数量,从而减少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方法就是对可能发生隐形债务的渠道进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业担保事项;二要清查不具备入账要求而在账外循环并既成事实的事项;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无存在财产或权益方面的潜在债务事项。 (三)隐形债务的保全处理企业改制后发现的隐形债务并不能以企业改制转型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采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对于改制前已经知悉并经过评估、清理但在改制方案中协商未履约的隐形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承担债务。对于改制过程中没有暴露出来的隐形债务,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共同承担并清偿,除此之外,应由原企业在改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后发生的隐形债务则只能由母体公司承担,原因在于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来承担,则有抽逃注册资金之嫌,当然如果母体公司承担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承担。
企业改制时,什么是隐形债务,怎么处置隐形债务?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隐形债务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国企改革、改制近年来非常频繁,国家政策进一步放宽,允许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改制、改组、出租、出售等方式进行新的资产重组;民营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通过兼并、收购中小型企业,不断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以增强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担不确定和承担数额多少不确定。 (二)隐蔽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 二、民营企业改制中的隐形债务问题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一)关于在职职工的隐形负债这些负债也称改制成本,由于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健全,在职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也基本透明。在职职工改制成本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应在改制中一次性以现金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资金来源是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原有现金、资产变现和股权出让所得现金。当然,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等值股权,以节省改制现金支出。 (二)隐形债务的清查隐形债务不同于明显债务的是评估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影响资产评估价格。因此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尽量将隐形债务明显化,减少隐形债务发生的数量,从而减少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方法就是对可能发生隐形债务的渠道进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业担保事项;二要清查不具备入账要求而在账外循环并既成事实的事项;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无存在财产或权益方面的潜在债务事项。 (三)隐形债务的保全处理企业改制后发现的隐形债务并不能以企业改制转型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采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对于改制前已经知悉并经过评估、清理但在改制方案中协商未履约的隐形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承担债务。对于改制过程中没有暴露出来的隐形债务,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共同承担并清偿,除此之外,应由原企业在改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后发生的隐形债务则只能由母体公司承担,原因在于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来承担,则有抽逃注册资金之嫌,当然如果母体公司承担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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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不到期可以提前起诉的情形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债务不到期可以提前起诉的情形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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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的形成过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的生产过程可以划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大部分。三大部分的有机结合和顺序进行才能使企业正常的运行并发展。其中,筹资活动是企业筹措资本的一项基本活动,企业通过经济有效的筹措和集中资本来支持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 资本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企业创建和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 从创建到生存发展,不同的阶段,企业资本需求的原因是有差别的。 企业最初刨建就需要筹资,以获得设立一个企业必需的初始资本;在企业生存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始终维持一定的资本规模,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发展变化,往往需要追加筹资;企业为了稳定一定的供求关系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对外开展投资活动,同样也需要筹集资本;企业根据内外环境的变化,适时采取调整企业资本结构的策略,也需要及时地筹措资本。 企业筹资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在持续的生存与发展中,其具体的筹资活动通常受特定的筹资动机所驱使。 由于企业资金需求的原因不同,企业筹资的具体动机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为购置设备、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而筹资;为对外投资、并购其他企业而筹资;为现金周转与调度而筹资;为偿还债务和调整资本结构而筹资等等。 企业筹资分为股权筹资和债务筹资两部分。股权资本的投入者要求企业以高于市场平均利率水平的目标红利分派红利;债务资本的投入者也要求企业以既定的利息率定期支付利息作为取得债务资本现金的代价。 因此,红利和利息成为企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需要逐步偿还的负债。 企业债务的来源 1.战略性发展需要而筹措的长期债务。 2.短期资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 3.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项目。 其中,企业战略发展需要而对外筹措的长期借款为企业主动承担的债务,是有计划有安排进行筹措并能够利用战略发展后获得的收益进行偿还的部分。 这部分债务主要对应企业购置设备、引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对外投资、调整资本结构等而筹措的资金。短期借款则是企业为了应对短期资金不足而向企业外部筹措的资金,如企业为现金周转或偿还债务等而筹措的资金。应付部分则一定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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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是怎样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二、债务重组的特征 1、财务经营状况相对不佳的公司较多,产业相对集中。通常,债务重组与债务困难、债务危机联系在一起,因此据披露情况看,目前进行债务重组的大多是生产经营和财务结构不太好的公司。 2、多涉及关联方,甚至有政府介入,非帐面的重组损益巨大。 3、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只是散见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关事项、现金流量表附注等部分,披露行为随意性大,债务重组给公司带来的损益情况更是不明确。
企业债务的形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债务是怎么形成的 企业本身资金不足、遭遇合同诈骗、合同签订不明确 一、企业本身资金不足 企业自身发展资金不够,需要对外举债才能完成某项出资、投资项目,但是所有的经营都是带有风险的,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有利润存在的地方就存在风险,不可能所有的企业都能够那么幸运的成为盈利的宠儿,而一旦投资失败,项目失败,这个债务就是不可避免带给企业的第一个纠纷。 二、遭遇合同诈骗 企业在与他方正常经济合同来往中,遭遇对方的合同诈骗,导致自己的资金损失。有些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收取企业预付款、定金、订金、保证金等形式,诱使企业签下一个前景可观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这些犯罪分子卷款潜逃,虽然说企业最后可以报案通过刑事立案途径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要求退还款项、赔偿损失,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人去楼空的现象,如果是卷款潜逃一去不复返的人物,这个民事上的债权,就变成一个数据,企业的这个债权就变成了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难以实现的权利。 三、合同签订不明确 合同双方因为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履行方式等发生纠纷,导致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付款的行为,这时的债权债务虽然真实的存在,但是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才能实现,这个实现债权的时间是漫长的,实现的成本和代价是昂贵的,而且最后的结果能不能胜诉都不一定,因此,这种因为合同签订不谨慎、合同履行不规范,给企业造成的债权债务纠纷。
什么是隐形债务,民营企业改制后的隐形债务问题
[律师回复] 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由于这些隐形债务在改制当时没有反映出来,从而导致改制事后会变得复杂化。 (一)关于在职职工的隐形负债 这些负债也称改制成本,由于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比较健全,在职职工改制成本的财务安排也基本透明。在职职工改制成本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应在改制中一次性以现金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标准和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资金来源是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包括原有现金、资产变现和股权出让所得现金。当然,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等值股权,以节省改制现金支出。 (二)隐形债务的清查 隐形债务不同于明显债务的是评估时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影响资产评估价格。因此民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当尽量将隐形债务明显化,减少隐形债务发生的数量,从而减少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具体方法就是对可能发生隐形债务的渠道进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业担保事项二要清查不具备入账要求而在账外循环并既成事实的事项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无存在财产或权益方面的潜在债务事项。 (三)隐形债务的保全处理 企业改制后发现的隐形债务并不能以企业改制转型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业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采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对于改制前已经知悉并经过评估、清理但在改制方案中协商未履约的隐形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承担债务。对于改制过程中没有暴露出来的隐形债务,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原企业和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共同承担并清偿,除此之外,应由原企业在改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后发生的隐形债务则只能由母体公司承担,原因在于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来承担,则有抽逃注册资金之嫌,当然如果母体公司承担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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