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著作权享有使用权的并不是只能是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出版社取得使用权,享有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社取得的专有出版使用权,是指出版社在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间内和使用范围内,独占享有使用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缩印版的方式出版图书的权利,尽管如此,出版社仍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作者)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二、发现别人拿自己的作品去申请著作权怎么办?
1、发现别人拿自己的作品去申请著作权,可以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
即使别人拿了自己的作品登记,只要能拿出创作的底稿等原始资料就可以举证。作者拥有著作权,这件事本身其实是不受登记影响的。之所以会出现被抢先登记的情况,是因为著作权登记原本就是为了防止版权纠纷而出现的形式审查,只要提交材料是符合要求的,著作权登记就可以通过,然而,著作权登记只是作为版权归属的初步证据,而非是确认版权本身。
2、当自己的作品被别人抄袭,还进行了版权登记的应对办法:
(1)确认版权归属,证明自己是真正的著作权所有人,所以建议著作者在创作中,多记录,保留创作的底稿、记录创作的过程,包括灵感的来源、心路历程;
(2)申请撤销侵权人的版权登记,发现再记得作品被他人抢先申请版权,可以向中国版权局或者地方版权局进行申请撤销,侵权特征足够的明显,那么版权局可能会直接撤销之前的版权登记。没有那么明显,版权局会让原作作者先行去法院进行著作权确权的诉讼,之后有了确权和侵权认定的结果,再行根据判决书撤销之前的错误登记。
三、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1、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
复制方式:一为手工复制;二为机械复制。
2、发行权
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
3、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
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取报酬。目的是让不特定的公众观赏。
5、表演权
亦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6、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
7、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属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受著法保护,公众可自由使用,有些则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
9、摄制权
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绎作品。
10、演绎权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
著作权使用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继承和赠与及转让的方式取得,使用权人无论用何种方式取得著作使用权,都不得侵犯原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对著作权享有使用权的是否只能是著作权人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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