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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署名权是否是自然人专有权
署名权不是自然人专有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享有署名权。
二、署名权是否归作者本人
署名权显然应属创作者个人独有权益。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艺术家本人不幸谢世之后,其所拥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维护其创作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将会被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者获其生前遗赠财产者所继承并受到保护。
然而,这三项重要权益并不等同于所有权,它们仍然属于已逝作者的个人财产范畴,因此可以得出明确无误的结论:
署名权,实则归属于原始创作者本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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