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是否是自然人专有权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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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署名权不是自然人专有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享有署名权。
署名权是否是自然人专有权

一、署名权是否是自然人专有权

署名权不是自然人专有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享有署名权。

二、署名权是否归作者本人

署名权显然应属创作者个人独有权益。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艺术家本人不幸谢世之后,其所拥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维护其创作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将会被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者获其生前遗赠财产者所继承并受到保护。

然而,这三项重要权益并不等同于所有权,它们仍然属于已逝作者的个人财产范畴,因此可以得出明确无误的结论:

署名权,实则归属于原始创作者本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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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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