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能撤销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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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能撤销的吗

一、假离婚能撤销的吗

假离婚不可以撤销。我国法律没有假离婚一说,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生效的就是解除了婚姻关系。虚假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经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请求恢复婚姻关系。但涉及到财产分割,确认财产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的,当事人可起诉主张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签了离婚协议能撤销吗

签了离婚协议可以撤销:

1、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可以撤销。

2、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生效的,如果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被欺诈方可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家暴起诉离婚

可以。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遭遇另一方的家暴行为,应该勇敢的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安全及相关的权利,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关于离婚诉讼的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情况,法院经过调解无效之后,是准予离婚的,当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还可以针对家庭暴力的侵权行为向另一方主张离婚的损害赔偿,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有权利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一般包含了受害方的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除此家暴可以起诉离婚之外,当夫妻一方遇到配偶重婚、另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达两年的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情况,都可以进行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假离婚能撤销的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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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关于撤销假释的问题我想问一下,撤销假释的条件有哪些?撤销假释后刑期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假释考验期内,若犯人没有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继续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就撤销假释。现行刑法对假释撤销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撤销假释是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没有宣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假释的行为。撤销假释也有法定的条件。
什么是撤销假释
假释的撤销,是指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没有宣判,或者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刑罚的执法活动。
撤销假释的三个条件
关于假释的撤销,修订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中因再犯新罪撤销假释撤销假释规定的基础上,吸纳了《监狱法》第33条的关于违法. 行为导致假释撤销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漏罪也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对假释予以完善的重要体现。显然,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的条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再犯新罪,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一律应当撤销。
1、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
无论所犯新罪的性质和形式,也无论所犯罪行会被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对所犯新罪进行判决,并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新罪判决的刑期,按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数罪的刑期并罚。假释的发动基于对受刑人人身危险性业已消除的认定和在监督考察下不再危害社会的期待。
2、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所犯新罪的。
如果发现的新罪是在追诉时效内的,也要撤销假释,按第一条的规定处罚;由于假释是以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为根本条件,故而如犯罪分子有意隐瞒自己的罪行,足以说明其无悔改表现,也难以确认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撤销假释当无异议。但是,如果罪行是被假释犯主动坦白交代的,所以应区别对待。
3、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在前罪判决之后没有判决的漏罪,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不论其漏罪的性质,应判何种刑罚,都要撤销假释,把前后两罪所判刑罚合并,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数罪并罚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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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是否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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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假释,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撤销假释申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1条、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因此,我国刑法中假释的撤销事由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再犯新罪 这里对新罪没有任何限制。应当指出,再犯新罪表明假释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已经消失,犯罪分子还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应当撤销假释。 (二)发现漏罪 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假释犯的漏罪,并且这种漏罪是犯罪分子有意隐瞒的,足以说明其并无悔改表现,也很难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当然应当撤销假释。 (三)违法行为 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完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的意义 (一)从犯罪人方面的意义 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 (二)社会意义 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的改造。此外,假释体现了刑罚经济的原则。因为假释具有减少监管的成本、狱政费用。 (三)司法意义 假释减轻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与负担。正确的适用假释,将符合条件不必继续在监管场所内服刑的罪犯假释,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狱政部门对其他罪犯的改造。
朋友之前因为犯事进狱,后来说可以假释,但是又被撤销了假释,我想了解一下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假释被撤销?
[律师回复] 行政规或者公安部门关假释监督管理规定行应撤销假释三种情况均说明假释罪犯并未真认罪悔改主观恶性较危害社能性较预防罪犯假释违犯罪敦促其认真改造曾撤销假释罪犯应假释2、刑期限制条件判处期徒刑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二:累犯及杀、爆炸、刑期限制条件判处期徒刑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二、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十期徒刑、期徒刑犯罪假释除外列四类罪犯宜假释、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罪犯罪犯服刑期间故意犯罪改造态度端能贻害社宜假释3、暴力性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执行减期徒刑、办理假释需要条件1、象判处期徒刑或者期徒刑犯罪且必须累犯及杀、实质条件犯罪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悔改表现假释致再危害社假释考验期限: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没执行完毕刑期;期徒刑考验期限10假释考验期限假释起计算二、爆炸、抢劫、抢劫、强奸、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10期徒刑:1、曾撤销假释罪犯刑第八十六条规定假释犯罪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判处期徒刑实际执行10特殊情况经高民院核准受述执行刑期限制5、期徒刑犯罪4、期徒刑犯罪2;3、象判处期徒刑或者期徒刑犯罪且必须累犯及杀、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10期徒刑、发现漏罪或者违反律、宜假释情形哪些假释指于判处期徒刑、期徒刑犯罪否包括死刑缓期二执行减期徒刑、期徒刑部犯罪执行定刑罚确悔改表现致再危害社附条件予提前释放制度种制度追求积极刑罚效采取处罚手段其实质于通假释制度运行实现刑罚效益化规范引导受刑遵守社律秩序刑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期徒刑罪犯刑第八十条第二款并未明确规定判处十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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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离婚能撤销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虚假离婚能撤销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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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撤销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撤销假释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撤销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向原裁判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老残罪犯。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做到:
(1)按时利用电话或口头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到;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管;
(3)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身体条件允许的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5)遵守会客的有关规定;
(6)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向执行机关申请审批。
此外,保外就医的罪犯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就医;
(2)确有治疗、护理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需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以上三种情况消失,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
司法拘留应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据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缓刑、假释等社区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履行判决、裁定,受到司法拘留的情况并不少见。相较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相对较轻。笔者认为,司法拘留作为收监执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大众预期,也有利于体现。
司法拘留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和八十六条规定,在考验期内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者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司法拘留作为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受到司法拘留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符合刑法和《办法》规定。虽不像行政拘留在《办法》中明确列举属于收监情形,但司法拘留属于收监规定的兜底性条款。只要司法拘留的严重程度与行政拘留的程度具有等价性,应承认符合收监的条件。
司法拘留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据能够体现法律的与协调统一。仅承认行政拘留能够撤销缓刑、假释,会让人产生法律不公平的印象,损害法律的威严,并且为了法律的协调统
一,对于危害性质相似的行为,应承担大体相当的法律后果,这也符合人们普遍的预期。在当前老赖横行,把具有惩治老赖作用的司法拘留作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据,有利于诚信社会建设。并且在社区服刑作为越来越重要的刑罚执行的方式情形下,严格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如何撤销虚假注册公司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公司虚假注册如何撤销 公司设立的时候,如果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出资是虚假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由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材料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于企业设立的登记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该法对何种情况下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以及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查,未作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此规定的也比较笼统。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但哪种情况应当核实,根据何种标准进行核实,该规章也未做出具体规定。从现有的法律和规章看,企业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法律对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实质审查标准赋予了企业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企业登记机关只要能够提出需要核实的充分理由,就可以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根据现行有关登记的法律规定,不管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只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即使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实质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也仅是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而无义务对申请人内部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认定。 所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也就是通过调查核实,确认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与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即申请材料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真实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是真实的,是否与原件一致等,企业登记机关不必也无权对申请材料之外的有关事实去调查和认定。 从本案看,企业登记机关对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紧紧围绕申请人提交的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同意表决的董事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者是否董事本人签署等,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当严格依据我国《公司法》和该公司的章程进行,这种审查同时还要以原有的该公司相关登记档案为依据。 三、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 1、民事责任 (1)对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符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座位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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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虚假,怎么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公司虚假注册如何撤销 公司设立的时候,如果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出资是虚假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由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材料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于企业设立的登记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该法对何种情况下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以及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查,未作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此规定的也比较笼统。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但哪种情况应当核实,根据何种标准进行核实,该规章也未做出具体规定。从现有的法律和规章看,企业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法律对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实质审查标准赋予了企业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企业登记机关只要能够提出需要核实的充分理由,就可以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根据现行有关登记的法律规定,不管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只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即使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实质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也仅是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而无义务对申请人内部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认定。 所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也就是通过调查核实,确认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与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即申请材料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真实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是真实的,是否与原件一致等,企业登记机关不必也无权对申请材料之外的有关事实去调查和认定。 从本案看,企业登记机关对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紧紧围绕申请人提交的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同意表决的董事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者是否董事本人签署等,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当严格依据我国《公司法》和该公司的章程进行,这种审查同时还要以原有的该公司相关登记档案为依据。 三、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 1、民事责任 (1)对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符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座位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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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公司虚假注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公司虚假注册如何撤销 公司设立的时候,如果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出资是虚假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由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材料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于企业设立的登记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该法对何种情况下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以及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查,未作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此规定的也比较笼统。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但哪种情况应当核实,根据何种标准进行核实,该规章也未做出具体规定。从现有的法律和规章看,企业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法律对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实质审查标准赋予了企业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企业登记机关只要能够提出需要核实的充分理由,就可以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根据现行有关登记的法律规定,不管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只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即使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实质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也仅是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而无义务对申请人内部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认定。 所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也就是通过调查核实,确认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与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即申请材料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真实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是真实的,是否与原件一致等,企业登记机关不必也无权对申请材料之外的有关事实去调查和认定。 从本案看,企业登记机关对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紧紧围绕申请人提交的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同意表决的董事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者是否董事本人签署等,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当严格依据我国《公司法》和该公司的章程进行,这种审查同时还要以原有的该公司相关登记档案为依据。 三、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 1、民事责任 (1)对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符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座位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虚假注册怎么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公司虚假注册如何撤销 公司设立的时候,如果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出资是虚假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由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材料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于企业设立的登记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该法对何种情况下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以及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查,未作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此规定的也比较笼统。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但哪种情况应当核实,根据何种标准进行核实,该规章也未做出具体规定。从现有的法律和规章看,企业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法律对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实质审查标准赋予了企业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企业登记机关只要能够提出需要核实的充分理由,就可以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根据现行有关登记的法律规定,不管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只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即使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实质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也仅是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而无义务对申请人内部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认定。 所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也就是通过调查核实,确认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与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即申请材料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真实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是真实的,是否与原件一致等,企业登记机关不必也无权对申请材料之外的有关事实去调查和认定。 从本案看,企业登记机关对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紧紧围绕申请人提交的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同意表决的董事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者是否董事本人签署等,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当严格依据我国《公司法》和该公司的章程进行,这种审查同时还要以原有的该公司相关登记档案为依据。 三、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 1、民事责任 (1)对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符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座位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撤销假释的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撤销假释的程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假释的程序有哪些
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之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情况出现是可以有检察院申请提出撤销缓刑的。
根据《刑法》第86条规定,假释的撤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限放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得方法实行并罚。假释后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则将新罪所判断的刑罚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实行并罚。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最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罚》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假释后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

三,被假释的罪犯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完毕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一、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再犯的新罪或漏罪达到了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条件,可以先予刑事拘留、逮捕,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新罪或漏罪进行侦查、审查和审判。有人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对缓刑或假释的罪犯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或收押,而无需拘留和逮捕。笔者认为这一主张是不妥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首先,认定缓刑或假释罪犯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行刑事侦查,而且也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审判,如果不经上述严格的法定程序就认定缓刑或假释的罪犯构成新的犯罪,并以此为理由裁定收押或收监,就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甚至可能出现错案。因为侦查、审查和审判程序都有法定的羁押期限,对缓刑或假释罪犯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如果将有犯新罪和漏罪嫌疑的缓刑或假释罪犯裁定直接收押或收监,回避了羁押期限限制,对被告人是不利的。目前都建立了严格的换押制度,对上述罪犯如果没有拘留、逮捕手续,很难接收。而是刑罚执行机关,也不会接收未决犯。其实,依《解释》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有在对新罪进行审判时,才能撤销缓刑、假释,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如果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
由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的行为只是违法行为,没有涉及刑事犯罪,无须进行刑事侦查,因而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
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即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先就罪犯的违法事实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如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并及时将犯罪分子违法事实的案件材料移送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定的人民,并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人民对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缓刑、假释罪犯,可以对其违法事实进行书面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根据《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的规定,对人民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的罪犯,应立即收监执行。人民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应当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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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假注册怎样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公司虚假注册如何撤销
公司设立的时候,如果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出资是虚假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由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材料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于企业设立的登记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该法对何种情况下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以及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查,未作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此规定的也比较笼统。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但哪种情况应当核实,根据何种标准进行核实,该规章也未做出具体规定。从现有的法律和规章看,企业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法律对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实质审查标准赋予了企业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企业登记机关只要能够提出需要核实的充分理由,就可以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根据现行有关登记的法律规定,不管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只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即使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实质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也仅是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而无义务对申请人内部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认定。
所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也就是通过调查核实,确认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与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即申请材料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真实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是真实的,是否与原件一致等,企业登记机关不必也无权对申请材料之外的有关事实去调查和认定。
从本案看,企业登记机关对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紧紧围绕申请人提交的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同意表决的董事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者是否董事本人签署等,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当严格依据我国《公司法》和该公司的章程进行,这种审查同时还要以原有的该公司相关登记档案为依据。
三、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
1、民事责任
(1)对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符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座位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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