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盗一万元如何处罚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偷盗一万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情形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如何准确认定网络盗窃的犯罪数额?
鉴于虚拟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兼顾诉讼公正与诉讼经济原则,在认定作为网络盗窃对象的虚拟财产的价值时,一般应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以不突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原则,综合个案考虑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和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来合理确定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以期准确认定网络盗窃的犯罪数额。
1、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准计算互联网财产的价值。
网络用户获得虚拟财产是需要付出时间、经验、情感甚至金钱的,其凝聚在虚拟财产上就表现为该虚拟财产的价值。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作为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估算较为复杂和抽象,所牵涉的因素较多,其价值大小往往又随着网络运营商的政策变化而变动,故实践中一般不采取此种方式作为直接估算虚拟财产价值的方法。
2、根据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计算互联网财产价值。
网络用户要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是需要支付一定对价的。比如QQ用户想获得Q币,就需要通过现金充值才可获得,通过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来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一般简单明了,争议较少。但是由于虚拟财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导致用户真实货币的投入并不能完全等价于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故此时,就需要借助其他方式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3、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
市场交易价格也即市价,是根据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但由于目前虚拟财产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虚拟财产的流通往往局限于某一单一网络区域或空间,相互之间并不具有共通性。从而导致虚拟财产往往并不具有稳定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参照。
4、根据网络运营商对互联网财产的定价来确定互联网财产价值。
由于虚拟财产一般都是由网络运营商创造出来的,故以此作为虚拟财产的认定往往简单而又快捷。但是,网络运营商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量,其给与虚拟财产的定价往往偏高于虚拟财产的真实价值。如果单纯以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定价来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无疑是具有极大的主观性而有失公正的。
三、盗窃数额需要累计计算吗?
1、盗窃数额不一定需要累计计算
(1)单次盗窃达到入罪标准,且仍在追诉时效内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2)单次盗窃未达到入罪标准,但发生在两年内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2、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和控制财物要根据盗窃的具体方式、对象、场所等情形分别认定。
比如,进入室内或户内实施盗窃的,一般应以窃得财物并离开房屋为既遂。在超市中盗窃的,一般应以将财物带离收银台或超市设置的防盗报警器所在位置为既遂。在工矿企业盗窃的,要根据被盗物品种类分别认定既遂标准;若是盗窃可随身隐藏的小件物品的,以将物品带离存放地点为既遂;若是盗窃大件物品的,要看工矿企业是否设置门卫,未设置门卫的,一般以将大件物品带离存放地点为既遂,设置了门卫的,一般应以将大件物品带离门卫看守范围为既遂。盗窃车辆的,若车辆存放处无人看管的,一般应以将车辆驶离停放地点为既遂;若车辆存放处有人看管的,一般应以将车辆驶离看管人看管范围为既遂。
3、视频监控下盗窃行为的既未遂认定。
若盗窃行为进行当时被财物所有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行为人被当场抓获并追回赃物的,视频监控可视为财物所有人对被盗财物控制权的延伸,被盗财物仍处于所有人的控制之下,该盗窃行为可认定为未遂;若是其他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盗窃行为并抓获行为人,且行为人已经窃得财物的,则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若盗窃现场虽然属于监控范围,但无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盗窃行为,只是在事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寻找作案线索时发现盗窃行为的,此时盗窃行为已实施终了,应认定为既遂。
盗窃案件的涉案金额为一万元的情形,不管是否是首次实施盗窃行为,通常都会被认定为犯了盗窃罪。阅读此文后,如果对偷盗一万元如何处罚的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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