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会是哪些效果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会是哪些效果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会是哪些效果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会是哪些效果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的效果为债务人的相对人对债权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债务履行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途径具体有: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和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但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会是哪些效果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7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会是哪些效果
一键咨询
  • 165****25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2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5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6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6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2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0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2****18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7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4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1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3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8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5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4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效力吗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6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时,代位权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债权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几种情形,行使代位权有什么后果?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7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6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有一个先来后到,鼓励勤勉”的问题,社会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这一点和法律对权利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权利尤其是债权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对积极的自救行为应赋予积极的评价。

二、从《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立法上也给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或抵销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必要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为仅仅从债的保全角度来说,如果债权人要将代位的利益交给债务人,且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受偿的话,债权人代位求偿的范围越大越好,因为范围越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越多,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立法既然规定代位求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就说明立法也认为在该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以保全了,即给了你代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了,就不能超出范围行使代位权。

三、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法》第99条抵销权、第68条不安抗辩权立法精神相对应。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基于合法的占有(准占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这样两个债的关系即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同样可以基于占有(或准占有),对代领利益的返还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要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但是我认为其核心理念是赋予债权人对债权的进行自我救济的一个途径,以便更有效的保护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财产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点上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相应,所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的利益时,就可以基于债权的自我救济主张不安抗辩权。

四、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债权的平等原则,因为法律上的平等追求的是形式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并且,如果债务人是法人,行使代位权以外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领利益(或主张抵消权)之前可以通过申请破产之法律途径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受偿。如果债务人不是法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另行向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分享积极债权人的工作成果。
代位权是一种民法上的形成权,是对债权人债的一种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所以我认为在解释代位权而产生的一些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债权保护,降低债权的实现成本,促进债的削灭的角度来进行。
请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对其产生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该判决也对其产生效力,反之则否。
5、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已着手实行代位权并在通知债务人之后,次债务人才取得的对债务人的抗辩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要视情况而定:如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对债务人所取得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辩可以对抗债权人,例如对债务人的清偿等。
6、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7、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代位权债务人的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如何行使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怎么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于此场合,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还有,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若提起,人民便予以驳回。不过,其他债权人可以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包括哪些行为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有哪些行为效力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我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代领利益时是到期债权,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如果未到期,而债务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否则对代领利益的交付行使不安抗辩权。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因为: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有一个先来后到,鼓励勤勉”的问题,社会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这一点和法律对权利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权利尤其是债权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对积极的自救行为应赋予积极的评价。

二、从《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立法上也给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或抵销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必要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为仅仅从债的保全角度来说,如果债权人要将代位的利益交给债务人,且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受偿的话,债权人代位求偿的范围越大越好,因为范围越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越多,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立法既然规定代位求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就说明立法也认为在该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以保全了,即给了你代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了,就不能超出范围行使代位权。

三、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法》第99条抵销权、第68条不安抗辩权立法精神相对应。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基于合法的占有(准占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这样两个债的关系即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同样可以基于占有(或准占有),对代领利益的返还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要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但是我认为其核心理念是赋予债权人对债权的进行自我救济的一个途径,以便更有效的保护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财产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点上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相应,所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的利益时,就可以基于债权的自我救济主张不安抗辩权。

四、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债权的平等原则,因为法律上的平等追求的是形式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并且,如果债务人是法人,行使代位权以外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领利益(或主张抵消权)之前可以通过申请破产之法律途径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受偿。如果债务人不是法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另行向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分享积极债权人的工作成果。
代位权是一种民法上的形成权,是对债权人债的一种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所以我认为在解释代位权而产生的一些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债权保护,降低债权的实现成本,促进债的削灭的角度来进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依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可代位受领。无论是债务人受领或者债权人代位受领,均不影响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受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于其权利的处分是否受到限制对此学者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如果债务人的处分权不受影响,债务人仍可抛弃、让与其权利或者免除第三人的债务,代位权制度将失其效用。否定说认为,既然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于债务人,并非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处分权不因此而受到限制,如其处分行为有损于债权,债权人可以再行使撤销权。一般认为肯定说比较合理。因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代位权根本不能得到行使,债权更得不到保护。另外,规定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为保全债权的制度,代位权为一种实体权利,是因其实行简便,如行使代位权后又须行使撤销权,则与设立代位权制度的旨趣不符。
第三人提讼所取得的确定裁判,其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对此学者间亦有不同的观点。有认为仅在诉讼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对于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不发生拘束力;有认为债权人系代理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其效力及于债务人;有认为胜诉时其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败诉时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得再提讼。[6]笔者认为,裁判效力仅及于债权人和第三人,而不及于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败诉,除非债务人已参加诉讼,则债务人有权另行;如果债权人胜诉,则债务人不得依据该裁判要求第三人为执行,而只能由债权人依强制执行取得财产。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对第三人来说,债权无论是由债务人亲自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均不影响其法律上的地位和利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债务不成立、无效、得撤销,债务未届履行期,债务人应为同时履行,诉讼时效届满,都可用来对抗债权人。但是,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下,第三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否则,第三人既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妨害,也构成对债务人的违约。
(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依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务人怠于受领时,由债权人代位受领的,其受领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依债之清偿的规则清偿债权人债权。因为代位权制度虽是为了让债权人保全自己的债权,却并非是直接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是一种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的制度,债权人是要通过这种制度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的保全。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归属于债务人,其结果自然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优先受偿权,而应当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不过法律为了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果代位受领的标的物与被保全债权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发生抵销适状,则可以由代位债权人主张适用抵销的规定,进而实现了事实上类似于优先受偿的效果。在没有抵销、债权人之间平等受偿的场合,如果依债务人任意履行而向代位债权人清偿,或者其他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债权,则代位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会获得满足,这同样实现了事实上类似于优先受偿的效果。在我国,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权人向第三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秘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而且此项费用因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应优先得到偿还。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第三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7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一般行使代位权的人需要满足一下条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符合国家法律。2、能够证明债务人对债务问题不积极处理,并且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害。3、债权已经到期了,但是还是没有解决债务相关问题。4、债务人的债权不仅仅只属于债务人一个人的,其他人要对此有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都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都有哪些
效力有: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用,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在债权人着手行使代位权而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第三人的履行,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三、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第三人具有的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抵销、同时履行等等,均可以用以对抗债权人。但此种抗辩仅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那么代位权行使以后或者行使通知债务人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才取得的抗辩权,能否以之对抗债权人呢?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1、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
2、第三人因对债务人已清偿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以之对抗债权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67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应该怎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依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可代位受领。无论是债务人受领或者债权人代位受领,均不影响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受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于其权利的处分是否受到限制对此学者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如果债务人的处分权不受影响,债务人仍可抛弃、让与其权利或者免除第三人的债务,代位权制度将失其效用。否定说认为,既然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于债务人,并非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处分权不因此而受到限制,如其处分行为有损于债权,债权人可以再行使撤销权。一般认为肯定说比较合理。因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否则,代位权根本不能得到行使,债权更得不到保护。另外,规定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为保全债权的制度,代位权为一种实体权利,是因其实行简便,如行使代位权后又须行使撤销权,则与设立代位权制度的旨趣不符。
第三人提讼所取得的确定裁判,其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对此学者间亦有不同的观点。有认为仅在诉讼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对于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不发生拘束力;有认为债权人系代理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其效力及于债务人;有认为胜诉时其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败诉时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得再提讼。[6]笔者认为,裁判效力仅及于债权人和第三人,而不及于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败诉,除非债务人已参加诉讼,则债务人有权另行;如果债权人胜诉,则债务人不得依据该裁判要求第三人为执行,而只能由债权人依强制执行取得财产。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使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对第三人来说,债权无论是由债务人亲自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均不影响其法律上的地位和利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债务不成立、无效、得撤销,债务未届履行期,债务人应为同时履行,诉讼时效届满,都可用来对抗债权人。但是,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下,第三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否则,第三人既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妨害,也构成对债务人的违约。
(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依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务人怠于受领时,由债权人代位受领的,其受领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依债之清偿的规则清偿债权人债权。因为代位权制度虽是为了让债权人保全自己的债权,却并非是直接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是一种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的制度,债权人是要通过这种制度来实现自己的债权的保全。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归属于债务人,其结果自然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优先受偿权,而应当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不过法律为了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果代位受领的标的物与被保全债权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发生抵销适状,则可以由代位债权人主张适用抵销的规定,进而实现了事实上类似于优先受偿的效果。在没有抵销、债权人之间平等受偿的场合,如果依债务人任意履行而向代位债权人清偿,或者其他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债权,则代位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会获得满足,这同样实现了事实上类似于优先受偿的效果。在我国,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权人向第三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秘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而且此项费用因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应优先得到偿还。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第三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1、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2、《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3、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后会是哪些效果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