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化工原料罪怎样判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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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偷盗化工原料罪是不存在的,但是会存在盗窃罪。盗窃罪根据盗窃的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的。盗窃的数额达到较大程度,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刑事处罚。偷盗化工原料罪怎样判的,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偷盗化工原料罪怎样判的?

一、偷盗化工原料罪怎样判的?

偷盗化工原料罪是不存在的,但是会存在盗窃罪。盗窃罪根据盗窃的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的。法律规定偷盗原材料应当是根据盗窃的数额的大小来进行判决,刑事案件起获赃物后予以扣押,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核实赃物主(因案件受害人和赃物较多需核实对应)。

1、能核实到物主的予以返还;

2、未能核实到物主的继续扣押,继续找寻失主;

3、至公安侦查阶段结束仍未核查到失主的,随案移交检察院(一般情况扔继续有公安保管)等法院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盗窃数额如何计算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盗窃罪与他罪的界限是什么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偷盗化工原料罪怎样判的,上述文章做出了明确的解答,盗窃原材料的,按照我们国家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是根据盗窃数额大小来判决。看完上文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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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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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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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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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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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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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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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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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化工原料买卖合同范本如下: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 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一、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
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供    方    │ 需    方    │  鉴(公)证意见  │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公)证机关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章)       │   │电  话:      │电  话:      │  年 月 日   │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外,鉴(公)证实行自│   │帐  号:      │帐  号:      │愿原则〕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   2.说明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一种形式,是一种以工矿产品为购销合同标的 的合同。上述格式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合同主体,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写明供方和需方,不能简称为甲方和乙方,以免在合同中引起误会。   
(2)产品名称,应当注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品种、是否为成套产品等具体内容,要写清楚,不能图省事而略写或者简写。   
(3)产品的质量要求要写明确,其适用的技术标准要写明标准的种类、标准号;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要具体。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办事;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要按照行业标准办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其质量标准由双方约定。   
(4)合同中交货或者提货的方式要写清楚,是自己提货,还是供方代办托运;供方代办托运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需方的名义,是铁路运输还是公路运输或者水运,到达的车站或者港口,如何验收以及运输费用的负担等,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5)对于一些易损易耗的物品,应当规定合理损耗的数量及比例。   
(6)关于包装条款,不能简单写袋装、瓶装、桶装等,而应当注明是什么材料包装,包装要达到什么要求。   
(7)价款和酬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要写明如何结算,怎么结算以及在什么期限内结算。不能笼统写货到清算或者发货清算。   
(8)对一些重要的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担   保通常应当订立书面的担保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也可以在主合同中写明担保的方式以及担保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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