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诬告陷害罪坐牢几年
依照《刑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正确理解和掌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该条第2款规定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在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所处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如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往往会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更大的损害,同时考虑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应当更加严格,因此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二、认定诬告陷害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准确认定诬告陷害罪,首先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这是关系到惩罚犯罪和保护公民正当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原则问题。从司法实践看,主要是划清两种界限:
1.诬告与错告的界限。
《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诬告与错告在主客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并告发,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后者是由于客观情况不明或者主观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其中,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关键因素。
2.诬告陷害犯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相似点是,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特征。但是,从诬陷的内容和目的上看,又各不相同,要认真加以区别。一般诬陷行为捏造的事实,仅限于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1、“捏造事实”不同。
诬告陷害罪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侮辱罪中诽谤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散布、告发的对象不同。
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意图不同。
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4、追究方式不同。
诬告陷害罪是公诉案件,侮辱罪中的诽谤情形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影响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是公诉案件外,一般均为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在审查程序上、诉讼时间上、处罚程度上均有不同)
关于成立诬告陷害罪坐牢几年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根据规定诬告陷害罪不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即只要是一般主体就能构成该罪。但在量刑处罚上面,考虑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性,规定了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话,那么就要从重处罚。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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