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原因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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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间借贷的原因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间借贷的原因有什么

一、民间借贷的原因有什么

民间借贷的原因有:1.大量闲散资金诱发民间借贷;2.资金供求失衡助长民间借贷;3.信贷政策紧缩推动民间借贷,不少资金在银行沉淀,另一方面急需用钱的农民、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4.借贷手续简便驱动民间借贷;5.监管规范缺失纵容民间借贷,非法借贷打击不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民间借贷担保的方式具体有什么

民间借款债务中的担保具体如下: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属于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借款人是被保证人,出借人是债权人。

2、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借人为抵押权人,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质押。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4、留置。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有:

1、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

4、书面形式需要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民间借贷的原因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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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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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您好,我朋友因为现在急需用钱,就在民间借贷借了一笔钱,民间借贷的产生原因是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一、民间借贷成因分析
  
1、缺乏正式金融支持是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社会担保体系发展滞后等因素叠加,中小企业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据全国工商联的调查, 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可能。
  
2、低利率和投资渠道有限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近年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但现有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存款利率较低,甚至处于严重负利率状态。为求资金保值增值,2005-2007 年,大量银行资金转向股市,导致股市从998 点上涨到2007 年的6124点,2008 年以来大量资金撤离股市转投房地产,大家把购买房产作为保值增值和获利的主要投资途径。房地产受到严厉调控后,资金开始转向民间借款。2005 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 亿元;2011 年,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 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3、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重要原因
  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因风险难以控制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真空”。
  
4、特殊的隐性担保机制是民间借贷
  活跃的外在保障民间借贷感情投资成份较多,一般遵循“不熟不借”的规则,借贷成本低,信息较对称。违约者往往会被亲友、社交熟人圈所排斥和惩罚,因而大多数借款都能够及时还本付息,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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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面临哪些难题 民间借贷案中主要难题 1.人情借贷,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得非常简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举证更是难上加难,给对事实认定带来困难。 2.民间借贷的发生有很多时候是在中间人的介绍下进行,出借人往往出于牟利心态进行出借,中间人一般是希望得到双方给付的介绍费。此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但案件审理中很难认定借款行为的性质。加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于立法需要较为原则,缺乏对民间借贷案件总体原则的细化和特殊情况的指导性规范,体现为操作性较差,致使执法尺度难以有效统一。 3.对于借贷金额大的纠纷案件,大多数借款人因失去实际偿付能力而导致诉讼发生;有些借款人转移财产或携款潜逃,使案件成为缺席、公告案件;还有的案件即便有效送达,债务人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不出庭应诉,也造成案件事实无法及时查清;因缺乏担保、抵押、保证等措施或相关抵押、担保无效,而债务人又缺乏偿还能力,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因忽视诉讼时效导致许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协作。人民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仅要积极发挥审判职能,还要加强与金融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借贷活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危及金融秩序的大规模借贷活动,及时与金融管理机构联络,发出司法建议函,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准入、利率的约定,加强监管,引导民间借贷朝着规范性方向发展。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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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原因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间借贷的原因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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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调解不成功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对于民间借贷,通过调解没有获得满意结果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再进行处理 一、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二、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种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想将双方纠纷交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一旦选择仲裁,就排出了对双方纠纷的管辖权。 三、诉讼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可以通过最终提讼来解决,经过一审,不上诉的可申请执行,上诉的启动二审程序后可申请执行;文书生效后也可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期间不中止执行,视审理情况(是否改判或撤销原判等),再执行回转或重新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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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学校是学习经济法的,这段时间我一直在研究金融方面的政策,问一下温州的民间借贷风波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 温州民间借贷金融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四个方面:
原因之
一:房地产替代传统实业导致温州经济空心化。
在经历了中国蓬勃兴起的商品经济的改革与去短缺化经济兴起的持续、快速、活跃的发展阶段,到民间借贷虚拟化与国际化相互依存的新型金融过程的历史演变,温州民间借贷已从最初的传统的实体经济领域进军到靠高度投机与炒作可以带来超高利润的房地产业。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社会商品短缺,温州民营企业从事传统制造业生产经营,一般都有较高的收益率,足以支撑民间借贷利率。然而随着近年人民币汇率升值,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大幅攀升,温州经济走到了产业升级的关口,而不少企业选择了外迁,带走了大批资本。在温州传统加工企业陷入低迷时,温州商人找到了一个赚钱的替代品,这便是房地产。这期间,当1998年全国取消福利房,推行商品房制度,敏锐的商业嗅觉让温州人发现了一次投机的机会,于是温州炒房团名声鹊起。据统计,从2000年开始,温州人便开始在上海、杭州、苏州、厦门、北京、宁波、金华等地置业。温州的房地产开发规模相当于江西一个省的总量,而温州市区的人口不过100万多一点。炒透本地楼市后,温州人开始大规模向外扩张。
由此可见,此次民间借贷危机只是当前温州经济运行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温州经济真正的病灶在于大批企业主偏离此前的实体经济,以至于空心化日益严重。大批企业逐渐放弃实业,转向投资房地产以及虚拟经济,从而埋下了危机的伏笔。
原因之
二:庞大的民间成本导致非理性的全民借贷狂潮。
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其中,规模高达1100亿元,占全市银行贷款的20%。就规模而言,将近10年的时间,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增长了2.4倍以上。然而,可怕的是,在上述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约占40%的资金规模没有进入生产投资领域,而是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可见,温州民间借贷已经牵涉九成家庭,俨然成为温州全民游戏。
从借贷形式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形式是依靠私人关系放贷,这种形式的放贷中间人一般是在朋友圈中比较活跃的女性;第二种形式是从银行借款,再以更高的利率借给其他人,这种形式的放贷中间人涉及银行职员、政府官员、大型企业的老板;第三种形式是由担保公司出面放贷。从借贷主体看,温州民间借贷涉及面极广且复杂多样。从资金来源看,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已经远远超出个人自有资金,更多的是利用银行的资金来获利,说明此时的民间借贷已经不是简单地为闲置资金寻找出路的问题,更多的是将其当作坐享其成的职业。而通过信用卡套现、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放高利贷,一旦资金链断裂,后果将非常严重。
原因之
三:疯狂的利率是鸩杀民间借贷的毒酒。
“高利贷”、“利滚利”向来是个危险的游戏,常人唯恐避之不及,但是为何将近九成的温州人明知危险却还趋之若鹜、乐在其中,反其道而行之呢?其实说到底,最大的诱惑还是来自民间借贷狂飙的利率,而这正是温州人饮鸩止渴的症结所在。
据调查,2010年,温州的民间拆借年利率从12%~96%不等,也就是当地习惯所称的月息1分~8分。价格较低的是建立在亲情或友情上的民间借贷,一般年利率在12%到36%之间,以个人和家庭为单位居多。而通过信用卡套现,资金融入到民间借贷链条后,价格高至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16倍。临近年底,加上银行贷款缩量,之前一直活跃的温州高利贷市场再度疯狂,最高的甚至出现一两毛。正是在暴利的引诱下,更多的温州人开始迷恋上这个游戏,而近十年来不断攀升的房价使得不少温州人尝到了“用钱来生钱”的乐趣,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铤而走险。
原因之
四:“二元”金融结构滋生资本寻租。
温州金融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二元金融结构,即以现代银行业为主的现代金融市场和传统民间金融市场并存。随着温州经济的发展与金融生态格局的变化,当地一些非法担保公司的介入,打破了通过地缘、业缘、亲缘及社区化的传统介入的单一方式,更多的金融掮客的出现,加剧了民间借贷投机性的扩张,增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这些企业或中介机构为获取利差,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利率较低的贷款,转而以较高的利率在民间借贷市场上转借出去,而最终取得贷款的第三方往往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从而给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造成新的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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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借款时不写借条。2、房产抵押形同虚设。3、分次还款借条没有销毁。4、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民间借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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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案件中原告败诉的原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原告败诉,主要有下列原因:  
一、不是适格的原告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诉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如分公司没有财产,不是法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名义,却以自己名义,当然驳回其。  
二、告错对象  有的案件,涉及了众多对象,各对象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有的可能只作第三人处理,有的可能与案件并无实际利害关系。原告没有搞清法律关系,随意,极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如对职务行为不公司、企业,而个人当然会败诉。  
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不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权,却又不依法主张权利,致使诉讼时效没有中断现象出现,而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现象,或者虽然主张了权利,却没有固定协商过程中的证据,诉诸后,被告矢口否认曾经协商过,结果因原告举证不能,当然败诉。  
四、管辖错误  明明约定了仲裁,原告却提讼。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却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明明是民事诉讼,却要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被裁定驳回。  
五、举证不能  有些案件,由于原告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合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不被采信,结果败诉。  
六、索赔过高  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索赔金额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结果因无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因举证不能败诉,还损失大量诉讼费。  
七、合同无效  有些案件,原被告所签合同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因其他情形属无效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被驳回。  
八、管理混乱  有的案件,由于原告方管理混乱,被告方所欠款项已被原告方业务员提走,而原告事先毫无察觉,因业务员是原告方代理人,被告完全有理由要求驳回原告。(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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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诚信的缺失,还款能力的丧失,以及出借人追逐高额的利润,缺乏担保与抵押,和借款文书不规范等相应情形都会导致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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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原告怎么能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诉讼结果这需要根据借贷事实进行认定,继而判决,作为借贷的被告方,通常也就是债务人,如果对方,可以注意以下两点:
一、债务纠纷的时间跟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有关,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三年,如果在这三年中没有要求偿还,债务人也没有承诺偿还,三年过后,诉讼时效终结,此债不受法律保护查看债务是否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过了,在诉讼中可以以过了时效作为抗辩事由而免除此债务但如果债务真实合法,作为债务人应当诚信,即时过了诉讼时效也应偿还债务。
二、查看债务的利息是否超过了36,如果超过,可以不还超过部分,只归还法律允许的利息部分,实际中,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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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中国民间借贷盛行源于多因素:闲置资金未充分利用、资金市场供需失衡导致借贷频繁;信贷政策紧缩使部分资金难以在正规渠道流动,而农民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简便的手续使其受欢迎;金融监管法规漏洞滋生非法借贷,法律打击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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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怎么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根据状进行陈述。 陈述内容包括什么 民事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两个项目: 1、标题 标题应当表明文书名称也即;民事诉讼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诉讼的原告请人民解决的具体问题,是原告诉讼意图和目的的体现。 2、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民事状的核心内容。 事实是提状、实现诉讼请求的基本和依据, 也是人民进行裁决的基础和依据。陈述事实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必须事实求实地反映事情真相,不能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二,要围绕诉讼请求写明事实,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 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一般包含两种意思:首先是依事论理,然后是依理。阐述理由也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依事论理要以事实为依据,要能抓住重点,击中要害; 第二,依理要能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 事实与理由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都应当切合诉讼请求,几部分内容应当相互照应,前后一致,而不能相互脱节,前后矛盾。 3、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列举证据应当注意三点: 第一,证据的名称要规范,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证据的来源; 第三,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尾部 尾部一般包括以下两个项目: 1、结尾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致送受诉名称;二是落款也即人签名或者盖章及具状日期。 与具状日期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向人民讼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撰写状,必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期限. 2、附项 附项应当写明民事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等。状用于一审程序,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这时所用的诉讼文书为上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怎么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根据状进行陈述。 陈述内容包括什么 民事状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首部包括两个项目: 1、标题 标题应当表明文书名称也即;民事诉讼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诉讼的原告请人民解决的具体问题,是原告诉讼意图和目的的体现。 2、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民事状的核心内容。 事实是提状、实现诉讼请求的基本和依据, 也是人民进行裁决的基础和依据。陈述事实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必须事实求实地反映事情真相,不能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二,要围绕诉讼请求写明事实,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 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一般包含两种意思:首先是依事论理,然后是依理。阐述理由也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依事论理要以事实为依据,要能抓住重点,击中要害; 第二,依理要能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 事实与理由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都应当切合诉讼请求,几部分内容应当相互照应,前后一致,而不能相互脱节,前后矛盾。 3、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列举证据应当注意三点: 第一,证据的名称要规范,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不仅要写明证据的名称,还要写明证据的来源; 第三,涉及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三)尾部 尾部一般包括以下两个项目: 1、结尾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致送受诉名称;二是落款也即人签名或者盖章及具状日期。 与具状日期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向人民讼主张保护自己权利的时间,撰写状,必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期限. 2、附项 附项应当写明民事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等。状用于一审程序,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这时所用的诉讼文书为上诉状。
农民贷款难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广大农村,农户小额贷款具有对象广、分布散、行业杂的特征;同时农户小额贷款风险也具有不可抗拒性、滞后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尽管如此,农户小额贷款近几年得到了长足发展,对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许多地区,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依然很突出。日前,笔者在农村调查时发现,农民贷款难仍然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农户贷款难的原因分析  农民贷款难主要表现在:农村融资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没有融资渠道;农民所需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无法解决,购置拖拉机、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械更是融资困难;结算渠道不畅,农村异地汇款难,影响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不足,一般农户的小额贷款得不到满足。导致农户贷款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资金外流象严重。  贷款审批权限上收。  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  惜贷、慎贷现象明显。  单一的农村金融格局淡化了服务意识。  解决农户贷款难的思路  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和农民收入增长滞缓、农民工就业难需要我们对农村给予更多的关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目前最紧迫的是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为扩大农村消费、推动农民工再就业、提高农民收入奠定基础。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疏通农民贷款的信用“瓶颈”。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合理的信用机制。为此要解决农民贷款难,应积极推行以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的农民信用户、信用村的评定,开展以“诚信为抵押、文明作担保”的农村道德信贷工程,建立联户担保和小额贷款证制度,从而打通信用瓶颈,打造农民贷款的“绿色通道”。  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要解决农民贷款难,首先要把农村的稳定下来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而不能使之外流。

一,加大邮储银行存款反哺农村的力度。引导邮储吸收的资金流向农村,加大邮储银行信贷资金的支农力度。

二,建立科学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域基层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在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的同时,应该逐步建立更为科学的贷款激励机制,以增加对县域经济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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