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区分
所谓自然事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此外,也应当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界限。所谓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比如,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总会因为科技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损失,这不是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件,经过努力本来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未能避免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认定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注意事项
1.企业的性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在押罪犯是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无照施工经营者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等,均可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2.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的罪责认定
由于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一般并非现场作业人员,其相应行为成立犯罪有一定限制。但是,如果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实施了未取得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规章制度、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必要设施等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不论事故发生是否介人第三人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均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认定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包括违反国家发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及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涉及安全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的文件,也包括违反长期为人们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操作习惯与惯例,如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工作场合使用明火,或者在电焊时不按照规章制度要求隔离易燃、易爆物品等,就属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通过上文的讲解,大家应该已经知道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如何处罚了吧。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但是,行为人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可能是明知故犯的,这不能代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故意。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直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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