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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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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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帮助到您。
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吗

一、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吗

股东是能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能要求公司退股

不能退股,股东是不能退股的。根据目前公司设立程序来看,不管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在公司注册时,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章程是必须要提供的。作为公司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章程上约定了许多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股东能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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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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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查阅权是否是退股股东要享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退股股东应享有股东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将股东查阅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明确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里的股东是否包括退股股东呢对此,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裁判也不一致。
股东查阅权制度早期起源于,在许多州,对行使股东查阅权的股东有条件限制:
(1)至少在提出请求权之前的六个月内持续的具有登记股东的资格;
(2)或者是持有至少5%的流通股。
从这些条件中可以看出,在设计查阅权主体时要求股东是正持有股份的股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权主体仅指现任股东。
其理由如下:
1、英美等发达国家股东查阅权设计背景不同于中国,我国虽引入股东查阅权制度但非“原装引进”。英美等国家有着发达的经理人制度,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但对于管理和控制却仅拥有有限的参与权”。然而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者等高管人员往往由股东担任,这些股东往往掌控着公司,其与不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股东在公司信息占有上明显不对等。股东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则往往导致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退出公司,不论是公司回购其股权还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总是涉及到股权价金的确定,尤其是退股后才发现价金确定上明显对于退股股东不公平时,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就十分必要。
2、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了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鉴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往往是一次性的、松散的交易关系,此种松散的合同关系尚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公司法调整的股权关系是团体性的、密切的团体关系,更应当确认公司对其前股东所负的诚信义务。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现代公司会计资料十分复杂,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可能影响公司的管理,也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因而主张退股股东不应享有查阅权。笔者认为,这不仅不是否定退股股东查阅权的理由,而是完善我国股东查阅权的契机。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是借鉴英美等国家而建立的,目前尚处于不完善阶段,尚未建立股东查阅权的保密制度。即使是现任股东在行使查阅权后也负有保密义务,更何况退股股东,所以建立、完善股东查阅权保密制度,课以退股股东保密义务,就可解除这一顾虑。建立股东查阅权保密制度是有理论基础的:随着公司及公司法的发展,两大法系均认可了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以股东为中心的多种合同关系的综合,包括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契约关系、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等。合同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附随义务,因而在公司各种契约关系中也应规定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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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是退股股东应该享有吗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查阅权是退股股东应该享有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退股股东应享有股东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将股东查阅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明确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里的股东是否包括退股股东呢对此,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裁判也不一致。
股东查阅权制度早期起源于,在许多州,对行使股东查阅权的股东有条件限制:
(1)至少在提出请求权之前的六个月内持续的具有登记股东的资格;
(2)或者是持有至少5%的流通股。
从这些条件中可以看出,在设计查阅权主体时要求股东是正持有股份的股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权主体仅指现任股东。
其理由如下:
1、英美等发达国家股东查阅权设计背景不同于中国,我国虽引入股东查阅权制度但非“原装引进”。英美等国家有着发达的经理人制度,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最终所有人,但对于管理和控制却仅拥有有限的参与权”。然而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者等高管人员往往由股东担任,这些股东往往掌控着公司,其与不担任公司高管人员的股东在公司信息占有上明显不对等。股东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则往往导致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退出公司,不论是公司回购其股权还是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总是涉及到股权价金的确定,尤其是退股后才发现价金确定上明显对于退股股东不公平时,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就十分必要。
2、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了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鉴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关系往往是一次性的、松散的交易关系,此种松散的合同关系尚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鉴于公司法调整的股权关系是团体性的、密切的团体关系,更应当确认公司对其前股东所负的诚信义务。当然也有学者认为,现代公司会计资料十分复杂,赋予退股股东查阅权可能影响公司的管理,也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因而主张退股股东不应享有查阅权。笔者认为,这不仅不是否定退股股东查阅权的理由,而是完善我国股东查阅权的契机。我国股东查阅权制度是借鉴英美等国家而建立的,目前尚处于不完善阶段,尚未建立股东查阅权的保密制度。即使是现任股东在行使查阅权后也负有保密义务,更何况退股股东,所以建立、完善股东查阅权保密制度,课以退股股东保密义务,就可解除这一顾虑。建立股东查阅权保密制度是有理论基础的:随着公司及公司法的发展,两大法系均认可了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以股东为中心的多种合同关系的综合,包括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契约关系、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等。合同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附随义务,因而在公司各种契约关系中也应规定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附随义务。
股东的查阅权的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查阅权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股东查阅权
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法律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股东要想获取更充分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就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的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源于公司法,各州基本上都制订了关于股东查阅权方面的成文法规则。
(二)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为了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法律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但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股东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有效行使。
(三)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所组成。这三者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在这一组权利体系中,股东的查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远离于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所以,股东查阅权是知情权的核心,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取决于股东查阅权能否充分行使。
(四)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
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公司法,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对于上市公司,因其股权的分散,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使投资者在对公司事务和经营状况不满时,就会采取 “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东大都对公司事务表现为冷漠,缺乏直接干预公司事务的动力,但对与股价有关的信息内容则关注较多。为此,证券法中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资变化、经营、资产、所有权和人事变动等与市场股价有关联的,足以引起股价变动的重大性事项作为标准;对应当披露的文件和具体内容,时间及方式,比公司法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不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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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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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的查阅权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的查阅权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的查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释义:
一、因为在股东所需要掌握的信息中,公司财务信息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公司的财务信息一般记载于公司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之中,但由于会计报告容易造假,股东通过查阅公司公开的会计报告根本不可能了解到真实情形。因此,本条规定不仅允许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且可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里的会计账簿包括记载公司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票据等。
二、本条第二款中关于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查询的规定,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由于股东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对股东的查阅权作出某种限制,如对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的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享有诉权,即当事人向人民,请求人民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救济性权利,为切实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公司利益,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相应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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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的查阅权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股东的查阅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查阅权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股东查阅权
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法律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股东要想获取更充分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就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的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源于公司法,各州基本上都制订了关于股东查阅权方面的成文法规则。
(二)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为了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法律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但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股东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有效行使。
(三)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所组成。这三者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在这一组权利体系中,股东的查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远离于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所以,股东查阅权是知情权的核心,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取决于股东查阅权能否充分行使。
(四)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
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公司法,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对于上市公司,因其股权的分散,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使投资者在对公司事务和经营状况不满时,就会采取 “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东大都对公司事务表现为冷漠,缺乏直接干预公司事务的动力,但对与股价有关的信息内容则关注较多。为此,证券法中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资变化、经营、资产、所有权和人事变动等与市场股价有关联的,足以引起股价变动的重大性事项作为标准;对应当披露的文件和具体内容,时间及方式,比公司法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不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股东出资比例怎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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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比例如何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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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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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查阅权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查阅权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股东查阅权
股东查阅权,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查阅的权利。法律设立股东账簿查阅权,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笼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具体情况。股东要想获取更充分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就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的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源于公司法,各州基本上都制订了关于股东查阅权方面的成文法规则。
(二)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为了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法律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但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股东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有效行使。
(三)股东查阅权的理论基础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它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所组成。这三者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在这一组权利体系中,股东的查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股东远离于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所以,股东查阅权是知情权的核心,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取决于股东查阅权能否充分行使。
(四)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
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公司法,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对于上市公司,因其股权的分散,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使投资者在对公司事务和经营状况不满时,就会采取 “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东大都对公司事务表现为冷漠,缺乏直接干预公司事务的动力,但对与股价有关的信息内容则关注较多。为此,证券法中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资变化、经营、资产、所有权和人事变动等与市场股价有关联的,足以引起股价变动的重大性事项作为标准;对应当披露的文件和具体内容,时间及方式,比公司法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不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股份公司股东能查阅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的相关权利
1、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3、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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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比例该怎么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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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比例如何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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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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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是个小公司,平时我我们几个都在忙里忙外的,我基本负责管钱这一块。 但是我们公司一直有个隐名股东的,最近他好像不太信任我们了,其实我们也逐渐不信任他了。 他昨天问我要查账,我想问隐名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账目吗? 毕竟钱的事是大事,我不想给他看,而且他查账,本身对我就不是很信任。
[律师回复]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从文义上看,对于隐名股东可否直接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法律未予明确。
司法实务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在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诉讼请求。但其对于隐名股东是否通过诉讼显名后才能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同样没有明确。
这一立法现状导致了实务中各地法院实务规则的不一致。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2003年)第1条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北京高院持上海高院同样的观点。而江苏高院的基本观点是,“股东资格确认与知情权问题应当在一案中解决,判决是否分项则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而定”(见《江苏省法院系统公司法疑难案例研讨会综述(江苏省高院民二庭)》。文首江苏某公司股东王某的股东资格确认与知情权问题就是在同一案中解决的。
股东出资比例应该如何查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出资比例应该如何查阅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出资比例如何查阅
进入公司驻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综合信息查询服务》市场主体信息查询》点后面更多》 输入公司名字全称 或 注册号 的可以查询。或者到公司驻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凭个人身份证或者单位介绍信也可以查询。
二、股东的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股东查阅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
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公司法,《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
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不同,故在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立法保护上也不尽相同。对于上市公司,因其股权的分散,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使投资者在对公司事务和经营状况不满时,就会采取 “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东大都对公司事务表现为冷漠,缺乏直接干预公司事务的动力,但对与股价有关的信息内容则关注较多。为此,证券法中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公司投资变化、经营、资产、所有权和人事变动等与市场股价有关联的,足以引起股价变动的重大性事项作为标准;对应当披露的文件和具体内容,时间及方式,比公司法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61条、第62 条、第64条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之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查阅权,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来保护的,即公司应主动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而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中的一部分或某一个通常成为公司的管理者,并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法律规定其转让的自由,但实际上股份的出让,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等,以至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比上市公司的股东更为关心公司的事务,因为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与股东利益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
为此,我国公司法作了相应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第176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不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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