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担保合同具体内容有哪些
留置担保合同的内容:
1、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又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
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留置权来讲,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4、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过程中所,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6、留置物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如留置牛马时的饲养费、治疗费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抵押合同包含的内容都有哪些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反担保合同就是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也叫做“求偿担保”。
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本担保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担保方式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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