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抚养权怎么解决才得当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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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侵犯抚养权怎么解决才得当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侵犯抚养权怎么解决才得当

一、侵犯抚养权怎么解决才得当

1、与对方协商;

2、若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般而言,如果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不可以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二、怎么解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判决:

1、不满两周岁的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上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子女抚养权纠纷要怎么解决

子女抚养权纠纷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抚养条件;孩子的年龄以及孩子自己的意愿;

按照有利于自己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到底由谁来抚养,法院作出了判决后双方就需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如果有一方不执行的,则在判决生效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侵犯抚养权怎么解决才得当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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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
(一)受益人因受领和保存所受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
(二)受益人因信赖所受利益不致返还,而将自己财产给予他人所受的损害。
(三)受益人原有的权利因受领利益而致消灭或减少所受的损害。
(四)由于受领物本身的性质或瑕疵,直接对受领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三、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法律上原因的,应将其所受之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但其后知道的,应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原因时的现存利益,附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并返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益人为受领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在所受利益范围内主张扣除,为保存利益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就受益人返还时现存的增加额度内主张扣除。
四、善意受益人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而主张所受利益己不存在的,利益受损人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五、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的,受损人有权选择依照本处理意见要求其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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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三人不当得利判决书样本: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211民初1601号
原告韩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马桂环,系北京天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迟振勇、郭维娜,均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某,男。
委托代理人迟振勇、郭维娜,均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姜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霍某某、马桂环,被告刘某某与第三人姜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迟振勇、郭维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曾于2014年3月1日从第三人姜某处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后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第三人姜某还款195,000元,第三人姜某指示其员工刘某某收款,并向原告出具收条。现第三人姜某拒绝承认原告曾向被告还款195,000元,并提起仲裁,请求原告还款3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原告向第三人姜某还款的195,000元,如果第三人姜某拒不承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刘某某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95,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第三人间存在借贷关系,案涉19.5万元系原告对第三人借款的部分还款,被告是第三人公司的员工,是代为收取的行为,不存在原告诉称的不当得利。
第三人姜某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对第三人的还款还远远没有达到实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所以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不当得利。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系公司员工。2014年3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月利率5%,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同日,第三人向原告转账汇款人民币285,000.00元。2014年4月2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月利率5%,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同日,第三人向原告转账汇款人民币127,500.00元。2014年10月21日,原告按照第三人的指示,向第三人的公司员工,即被告刘某某支付人民币195,000.00元用于偿还其向第三人的借款,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
另查,2015年6月11日,针对原告与第三人于2014年3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三人向原告提起(2015)大仲字第268号仲裁案件,要求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案目前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收条、社保职工缴费证明、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借款合同、电子银行回单、银行转账流水、工行查询截图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刘某某取得原告交付的195,000元是否存在合法根据。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原告向被告刘某某支付上述款项系偿还原告向第三人姜某的借款、被告刘某某系代第三人姜某代为收取还款的事实,据此,原告向被告支付案涉款项,系履行其依据借款合同向第三人负有的还款义务,被告刘某某代第三人姜某收取上述款项,有事实及法律根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已实际偿还及尚欠借款数额等相关问题,应由仲裁机构在相应的借款仲裁案件中予以审查处理,本院不宜在原、被告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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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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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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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抚养权如何去处理才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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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占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3、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特征为: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5、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可以演变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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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和侵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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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才能得到法院判决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如果双方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以下是相关依据: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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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和不当得利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要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民事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侵占罪,可从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从遗置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上进行区别。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可见,“遗忘物”与“遗失物”的重要区别,“遗忘物”是指被害人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刑法调整“遗失物”则指被害人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民法调整。二是看行为人对遗置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的,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处理不负保管义务的则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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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是侵权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当得利纠纷是侵权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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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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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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