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审查要点有什么样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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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盗窃罪审查要点有什么样的规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盗窃罪审查要点有什么样的规定

一、盗窃罪审查要点有什么样的规定

1、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

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前一种类型可谓普通盗窃,后四种类型可谓特殊盗窃。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需要的证据有什么样的

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

(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等。

(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关于盗窃金额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盗窃罪审查要点有什么样的规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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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是“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据此,即使商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所列举犯罪全部属实,于某某等人破坏正在使用的电信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为75264.2元、造成通信中断为202户,远远达不到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所以说,于某某盗窃电缆的行为,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于某某等人并非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盗窃,是由于近两年联通公司大范围以电缆换光纤,他们误以为电缆属于废弃电线,利用工作之便临时见财起意。而且于某某并未参与到每一次盗窃电缆的行动中。
罗山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于某某于2015年2月20日在该医院做过痔疮根治手术,遵医嘱,于某某从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4月8日,于某某一直在家休病,不具备作案时间。因此,于某某并未参与到每一次盗窃中。
三、于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只是从犯,其没有牵头实施盗窃、没有爬杆割线也没有参与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于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于某某平日在生活、工作中都一直表现良好,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系初犯、偶犯,并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于某某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自己的罪行已深感后悔。
五、于某某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综上,于某某盗窃电缆还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偶尔参与几次盗窃,并非全部参与;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有明显悔罪表现。据此,恳请贵院在调查核实本案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仅对于某某等人以盗窃罪起诉,且批准对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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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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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二、受理审查起诉时间: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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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我哥哥看上一个汽车,自己没有钱,就参与盗窃汽车了,还给卖掉二万元了,后来被人发现端倪,还要遭遇刑罚的,目前要审查起诉的,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阶段的律师。通过阅读本案案卷材料,本人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是“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据此,即使商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所列举犯罪全部属实,于某某等人破坏正在使用的电信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为75264.2元、造成通信中断为202户,远远达不到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所以说,于某某盗窃电缆的行为,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于某某等人并非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盗窃,是由于近两年联通公司大范围以电缆换光纤,他们误以为电缆属于废弃电线,利用工作之便临时见财起意。而且于某某并未参与到每一次盗窃电缆的行动中。
罗山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于某某于2015年2月20日在该医院做过痔疮根治手术,遵医嘱,于某某从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4月8日,于某某一直在家休病,不具备作案时间。因此,于某某并未参与到每一次盗窃中。
三、于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只是从犯,其没有牵头实施盗窃、没有爬杆割线也没有参与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于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于某某平日在生活、工作中都一直表现良好,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系初犯、偶犯,并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于某某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自己的罪行已深感后悔。
五、于某某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综上,于某某盗窃电缆还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偶尔参与几次盗窃,并非全部参与;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有明显悔罪表现。据此,恳请贵院在调查核实本案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仅对于某某等人以盗窃罪起诉,且批准对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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