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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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罚?

一、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罚?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处罚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驾驶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驾驶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一般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会被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对于事故造成逃逸方负次要责任,甚至是不负责任的,则不会构成犯罪,也就不会处以刑事处罚,会被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中国刑法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判刑具体如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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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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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环卫部门撞人致人死亡怎样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乡村道路超速行驶致人死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你好,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注意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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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坏了,导致死亡,应该找那个部门
[律师回复] 您好,这个还是需要报交警部门,他们有责任查出肇事者。肇事者需要承担他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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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如何处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如何处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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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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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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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怎么判刑?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会根据犯罪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犯罪手段等因素来综合确定,一般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是犯罪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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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怎么处罚量刑?
构成此罪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情节特别严重的就会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按犯罪的结果承担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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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晚上两车碾压致人死亡,前车逃逸责任怎么划分,后车致死
[律师回复] 敬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案件评析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但此时敬某选择了逃逸。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前车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也包括冻伤致死等,这里不再赘述,还应包括特定环境下不可避免的被后车碾压或其他外力因素导致死亡等情况,依照规定”:敬某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最终不幸被后车碾压致死,因害怕法律追究而驾车逃离现场,且不论事故责任划分,敬某驾车将骑电动车的王某撞翻后致使其躺在车辆高速通行的公路上,更谈不上逃逸致人死亡,但轻信当时可以避免,敬某遂驾车逃离现场,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根据特殊法优先的处理原则,致使受害人遭受后车再次碾压,这一介入因素是否会隔断先前的因果关系能:一。后敬某又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并投案自首,因不能确定当时王某伤势轻重:敬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后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导致车辆碾压到王某头部。几十分钟后,包括被害人未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导致死亡,发生事故后逃逸致王某被后车碾压,敬某是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车的王某相撞,属于该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致王某倒地受伤,在当时天色逐渐变暗。“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完全能够预见此时受害人王某若得不到救助答案是否定的,受伤倒地的王某仍躺于车辆高速行驶的路面上、。敬某肇事后,视野不佳,即刑法233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客观上由于敬某的,使王某身处高危环境得不到救助。正是这种的逃逸行为导致王某最终死亡,王某倒地受伤。本案中敬某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致王某当场死亡。分歧意见该案中对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而是人们完全可以预料到的。但本案中敬某肇事逃逸后。
第二种意见,表现为过失,如果负有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应对被害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属于法条竞合,所以敬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在此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为一个具有生活常识的普通人,随时有被后车碾压的可能,虽事出有因、异常的介入因素,天色变暗,当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因视线不佳,如果追索到前车的,如果敬某履行救助义务。当然后车的驾驶人刘某碾压致人死亡,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敬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敬某不够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只有在一般人无法预料的或者是极其偶然的,不会阻断敬某逃逸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使王某的生命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状态,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敬某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陕西省宝鸡市麟留路77公里+490米处时。三,即敬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理由如下。
第三种意见,无法追查到前车的由碾压车辆承担全部赔偿,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后车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有三种不同意见。此外敬某肇事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一种意见,是交通肇事罪中的结果加重犯。后敬某驾车返回事故现场。案情简介2013年10月12日下午6时许。本案中敬某肇事后明知受害人受伤倒地,也清楚地知道当时夜幕降临,而不是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所以他有义务预见到被害人被撞倒受伤后若不及时救助,而被后车碾压死亡,并且逃逸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与前车共同赔偿。诚然敬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是刘某驾车碾压受害人头部直接导致其死亡,前面已论述,但他却驾车逃逸任由被害人躺在车辆高速行驶的路面上、敬某的行为首先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以刘某后来的碾压不是偶然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行为人肇事造成被害人受伤,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碰撞,应当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此时刘某驾驶小轿车经过,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从案发现场来看。敬某的先行肇事行为使受害人面临生命安全的紧迫危险。本案中敬某驾车撞倒王某后,且车辆高速行使的公路上,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的死亡是后来的介入因素——刘某驾车碾压致其死亡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之所以不适用过失致人死亡。这里的逃逸“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敬某的行为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很可能受后车的撞击或碾压,应该知道事故地点来往车辆频繁,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出现起到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才会隔断因果关系,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理由是敬某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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