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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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立法性质的文件,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通用数表,通用表格,都不受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可以进行转让,但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有哪些,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一般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有哪些

一、一般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有哪些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4、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作为一种事实,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作者根据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著作权客体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作品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的领域内。

第二,作品的内容须具有独创性,且须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须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是形式上的独创性,必须以有形的载体来表达,思想或观点的创新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第四,作品须能够被复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种类须符合法律规定。

著作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形式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等。

三、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行政方式有哪些?

侵害人和受害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端,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构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历法,通用数表不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这些作品要能够被复制,具有新颖性,独创性的特点,作品的表现形式和种类要符合法律规定,作品完成之后,作者拥有相应的著作权,这些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能随意的侵犯。

一般认为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以下范围:通用数表、历法;事实消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文件及相应的译文。关于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有哪些这个问题,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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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是专门被聘用去出考试题目的, 哥哥学历很高, 他出的试题都涉及范围很广很有难度的, 想问试题是否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呢?一般著作权是保护什么范围的?
[律师回复] 、 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既然一审法院认为ets与gmac所设计的试题享有著作权,那试题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的法律依据也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界定了。
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以保护作者权益原则、鼓励优秀作品原则、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以及与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一致原则为基本原则,合理公平的解释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创造成果。”在具体的运用上,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司法实践,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客体应该具备有以下三个条件分别是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 独创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它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在本案中,ets的试题是由ets聘任的专家小组独立构思而成的,并且经过版权登记,在表现形式上与同类的考试机构所出的试题有明显的区别。但新东方学校在抗辩中指出,ets和gmac认为自己对toefl、gre、gmat试题享有著作权,作品有独创性,但是证据只有其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言。一审以这样一个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证人证言来认定试题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合适的。而且,试题属于文字作品,并未表达什么作者的思想。然而在独创性条件的要求中,主要是要求作者的独立构思,即试题是作者的独立劳动的体现,并且经过了相关版权的登记,在其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上与其它作品有明显的区别,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是篡改他人的作品。而对于独创性的举证,证据虽然只有一位高级职员的证言,但试题是ets和gmac长期独立劳动的表现,同时试题作品都在美国做了版权登记,这是长期以来人所共知的。很显然,试题是符合独创性要求这一条件的。
2、 可复制性。
在这一点上,ets和gmac的试题主要是以书面和计算机数据的形式出现,很显然是符合这一个条件。
3、 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完全列举了应排除使用的全部对象。因此,根据反对解释原理,试题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在我国的现实中,同样是存在试题受到保护的实例。过去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此外,根据我国参加的伯尼尔公约和trips协议,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作品应该受我国法律保护。据此ets和gmac试题的著作权在我国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综上所述,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基本特征的试题,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取得受保护的著作权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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