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后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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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特赦后犯罪是否构成累犯问题带来帮助。
特赦后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一、特赦后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特赦后再犯罪的不一定构成累犯。累犯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罪,并被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人,但是只要特赦的犯罪分子的前罪不是徒刑以上,且超过五年才犯罪的,就不会构成累犯,所以特赦后再犯罪的不一定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二、缓刑期满后又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因为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而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没有执行的刑罚不能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缓刑期内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缓刑期内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特赦后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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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后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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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后犯罪会构成累犯吗?
特赦后犯罪会构成累犯,但前提是被特赦的行为人在五年之后再次犯罪。一般累犯不要求犯罪罪名,只要求在五年之内,行为人实施了两次犯罪行为,并且都被人民法院做出了有罪判决,并且犯罪行为人必须满十八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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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特殊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特殊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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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特殊累犯的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构成特殊累犯的前提问题解答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
2、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法没有明确对特别累犯的具体量刑标准。但刑法规定了,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只要是累犯,都应从重处罚,至于从重多少,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构成特殊累犯的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
2、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法没有明确对特别累犯的具体量刑标准。但刑法规定了,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只要是累犯,都应从重处罚,至于从重多少,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 2、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法没有明确对特别累犯的具体量刑标准。但刑法规定了,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只要是累犯,都应从重处罚,至于从重多少,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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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累犯可以取保候审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特赦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累犯可以取保候审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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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成年人构成特殊累犯和再犯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成年人构成特殊累犯和再犯吗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是否能构成特殊累犯
从法律体例上看,《刑法》第65条、第66条都归属在总则中累犯规定之内。前者是一般规定,是对“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加以规定,而后者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是对前者的一种补充规定,强调了在这种情况下“以累犯论处”,是特殊情形下的累犯,两者是递进关系。前者的“但书”是把未成年人罪犯排除在累犯之外,而后者则是为前者补充入了其他形式的累犯,是包含在前者规定的累犯之内的,是包括在“但书”之内的。
从立法上看。通过修改第65条把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外,是《刑法修正案
(八)》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亮点之
一,但《刑法修正案
(八)》同时修改了第66条增加了两个特殊累犯的罪名。如果认为特殊累犯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话,那么立法时在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的同时又把未成年人犯罪纳入特殊累犯之中,岂不是自相矛盾,有违了立法意图。故不能构成累犯。
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再犯
从法律体例上分析。《刑法》第65条、第66条与第356条,分属总则和分则。前者是对累犯的规定,认定累犯的依据,后者是针对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定。前者是总则中的一般条款,虽然是对分则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而后者是分则中针对具体罪名的特殊规定,是优于前者的特别条款,因而两者相不能等同。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2020年最高人民印发的《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可见在实践中,把累犯与再犯作为不同刑罚的量刑情节对待,没有把累犯与再犯等同于起来,而且是得到最高人民认可的,是在全国审判工作中形成较为一致意见。
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来讲。毒品犯罪一直是立法者打击的重点。从修正前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八项罪中,包括了贩卖毒品却没有包括特殊累犯的三种罪,可见这一立法现实。毒品再犯罪作为分则中的特别规定,体现出立法者对毒品犯罪的打击的力度、打击的决心,从立法开始就明显强于一般犯罪或是特殊累犯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基于这种打击力度的差异,毒品再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也成立是正常的。另外,如果立法者有意把未成年人排除在再犯之外,修改《刑法》时对第356条也可增加“但书”内容,实际上却没有这样做。这种立法上的改或没改,也正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
从审判工作中考量。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的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如果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系累犯,那么被告人失去了判处缓刑的机会,而未成年被告人被认定毒品再犯,虽多了从重量刑的情节,但仍不排除适用缓刑的可能。故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毒品再犯对未成年人犯罪成立,与对未成年人审判中的教育、挽救的原则仍相一致。
累犯和累犯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定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活动犯罪或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具有的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一)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二)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三)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累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我国刑法典第65条则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时,应注意如下方面:其一,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其二,对于累犯应当比照初犯、偶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其三,对于累犯从重处罚时,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具体应判处的刑罚。其四,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这是刑法第74条、第81条作出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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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以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惯犯与累犯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赦免以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惯犯与累犯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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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有那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 2、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法没有明确对特别累犯的具体量刑标准。但刑法规定了,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只要是累犯,都应从重处罚,至于从重多少,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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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二、特殊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和再犯
[律师回复] 对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和再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65条
第一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然而,同时《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即特殊累犯的规定。在《刑法》第356条针对毒品犯罪规定:“因、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即毒品再犯。这两种情节与累犯一样,都是对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加重处罚的情节,尤其是特殊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构成条件更加相近。这样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是否如同不构成累犯那样,不构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则存在较大的分歧、困扰。
争议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对于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没有做出相应的修改,应认定未成年人犯罪可构成特殊累犯和再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累犯的修改是立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从刑法宽囿、谦抑的原则出发应认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这样既符合刑法修正的目的,更有利于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另外有
第三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但可构成了毒品再犯。
对于刑法法条的理解不能片面的从字面上分析或一概的从刑法原则考量,应当从立法意图和刑法体例、刑事政策等方面综合分析。就本文争议而言。
第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能构成特殊累犯
从法律体例上看,《刑法》第65条、第66条都归属在总则中累犯规定之内。前者是一般规定,是对“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加以规定,而后者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是对前者的一种补充规定,强调了在这种情况下“以累犯论处”,是特殊情形下的累犯,两者是递进关系。前者的“但书”是把未成年人罪犯排除在累犯之外,而后者则是为前者补充入了其他形式的累犯,是包含在前者规定的累犯之内的,是包括在“但书”之内的。
从立法上看。通过修改第65条把未成年人排除在累犯之外,是《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亮点之
一,但《刑法修正案(八)》同时修改了第66条增加了两个特殊累犯的罪名。如果认为特殊累犯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话,那么立法时在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的同时又把未成年人犯罪纳入特殊累犯之中,岂不是自相矛盾,有违了立法意图。故不能构成累犯。

二,关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再犯
从法律体例上分析。《刑法》第65条、第66条与第356条,分属总则和分则。前者是对累犯的规定,认定累犯的依据,后者是针对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定。前者是总则中的一般条款,虽然是对分则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而后者是分则中针对具体罪名的特殊规定,是优于前者的特别条款,因而两者相不能等同。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最高人民印发的《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可见在实践中,把累犯与再犯作为不同刑罚的量刑情节对待,没有把累犯与再犯等同于起来,而且是得到最高人民认可的,是在全国审判工作中形成较为一致意见。
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来讲。毒品犯罪一直是立法者打击的重点。从修正前的《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八项罪中,包括了贩卖毒品却没有包括特殊累犯的三种罪,可见这一立法现实。毒品再犯罪作为分则中的特别规定,体现出立法者对毒品犯罪的打击的力度、打击的决心,从立法开始就明显强于一般犯罪或是特殊累犯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基于这种打击力度的差异,毒品再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也成立是正常的。另外,如果立法者有意把未成年人排除在再犯之外,修改《刑法》时对第356条也可增加“但书”内容,实际上却没有这样做。这种立法上的改或没改,也正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
从审判工作中考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如果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系累犯,那么被告人失去了判处缓刑的机会,而未成年被告人被认定毒品再犯,虽多了从重量刑的情节,但仍不排除适用缓刑的可能。故把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毒品再犯对未成年人犯罪成立,与对未成年人审判中的教育、挽救的原则仍相一致。
综上,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但仍能构成毒品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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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构成的特征有哪些?
特别累犯构成的特征有,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了国家安全罪;以及还有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是不会受到限制的;只要构成特别的累犯一般就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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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与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哪种情况属于特殊累犯特殊累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个罪名,只要满足同一类罪即符合条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这是因为前后两罪的主观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同样不会影响成立特殊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区别于普通累犯的一个特点。
二、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且必须犯罪时都已满十八周岁,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不论何时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发才做这样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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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特殊累犯有哪些构成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但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和限制。究竟特殊累犯有哪些构成,请通过下文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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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特点和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累犯的定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活动犯罪或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具有的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特殊累犯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 2、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的再犯,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没有刑种(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和前后罪时间间隔(5年)的要求。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如果是累犯,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审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对有累犯嫌疑的人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法没有明确对特别累犯的具体量刑标准。但刑法规定了,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殊累犯,只要是累犯,都应从重处罚,至于从重多少,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及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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